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577號
KSDM,110,訴,577,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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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婉晴


選任辯護人 蔡育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續
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甘婉晴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㈠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屬於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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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