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436號
KSDM,110,訴,436,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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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禹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299
號、第1184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
第21301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
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戌○○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共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戌○○因缺錢花用於線上遊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附表二編號1 至14、編號16部分)或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5部分)之犯 意,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6樓之1住處內, 使用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臉書二手名牌包之公開社團, 尋找是否有人在社團上發表欲購買二手名牌包之訊息後,分 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某時,以暱稱「桃園林俊傑」委託王瑋 晧(另案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 中)代打網路遊戲「傳說對決」排位升等,佯稱需王瑋晧提 供金融帳戶帳號,供其匯入代打遊戲升等之價款云云,致王 瑋晧陷於錯誤,提供其申辦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供戌○○匯 款代打升等之對價。戌○○取得上述帳戶帳號後,即於附表 二編號1至5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詐欺 方法,行騙陳○仁(91年6 月生,為未成年人,真實姓名詳 卷)、陳怡安、游○祐(93年1 月生,為未成年人,真實姓 名詳卷)、亥○○丑○○,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 二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款項 至不知情之王瑋晧前述帳戶內,以此方式詐取陳○仁等5 人 之財物,並因此獲取甲○○為其代打遊戲升等之不正利益。(二)戌○○因附表二編號4之亥○○於110 年3月20日前某日,向 其表示取消二手LV包包(起訴書誤載為微微安包)之交易, 並要求退還先前於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款項,並提供其申辦 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帳戶予戌○○作為退款之用,戌○○



為償還上述款項,遂於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 表二編號6 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庚○○,致庚○○陷於錯誤 後,進而於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 號6 所示之款項至不知情之亥○○之帳戶內,以此方式清償 其對於亥○○之債務。
(三)戌○○因附表二編號3之游○祐於110 年3月27日前某日向其 表示取消PS4一台之交易,要求退還先前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 款項,並提供其母親地○○申辦所有如附表二編號2-6、7所 示之帳戶予戌○○作為退款之用,戌○○為償還上述款項, 遂接續於附表二編號2-6所示時間前某時及另於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陳 怡安、酉○○,致其等陷於錯誤後,陳怡安進而於附表二編 號2-6、酉○○則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如附 表二編號2-6、7所示之款項至不知情之地○○之帳戶內,以 此方式清償其對於游○祐之債務。
(四)戌○○於110年3月間,先後委託未○○(另由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656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 乙○○、卯○○儲值交友軟體「PONG PONG」之點數,佯稱 需未○○吳育萱卯○○提供金融帳戶帳號,供其匯入儲 值點數價款之用云云,未○○吳育萱卯○○遂提供其等 申辦所有如附表二編號8、11、2-16 所示之帳戶,供戌○○ 匯入儲值點數之價款。戌○○取得上述帳戶帳號後,即接續 於附表二編號2-16所示時間前某時及另於附表二編號8 至14 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2、8至14所示之詐欺方法行 騙陳怡安、子○○寅○○、辛○○、天○○、丙○○、戊 ○○、申○○,致其等陷於錯誤後,進而於附表二編號2-16 、8 至14所示之匯款時間,陳怡安、申○○匯款如附表二編 號2-16、14所示之款項至不知情之卯○○之帳戶內;子○○寅○○、辛○○匯款如附表二編號8 至10所示之款項至不 知情之未○○之帳戶內;天○○、丙○○、戊○○匯款如附 表二編號11至13所示之款項至不知情之乙○○之帳戶內,以 此方式詐取陳怡安、子○○寅○○、辛○○、天○○、丙 ○○、戊○○、申○○之財物。
(五)戌○○於110年4月間,先後委託午○○(另由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5884號為不起訴之處分)、 己○○(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 10828、1108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儲值交友軟體「BIGO LIV E 」之點數,佯稱需午○○、己○○提供金融帳戶帳號,作 為其匯入儲值點數價款之用云云,午○○、己○○遂提供其 等申辦如附表二編號2-17、16所示之帳戶資料,供戌○○



入儲值點數之價款。戌○○取得上述帳戶帳號後,即接續於 附表二編號2-17所示時間前某時及另於附表二編號15、16所 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 2、15、16所示之詐欺方法, 行騙陳怡安、癸○○辰○○,致其等陷於錯誤後,分別於 附表二編號2-17、15、16所示之匯款時間,陳怡安、癸○○ 匯款如附表二編號2-17、15所示之款項至不知情之午○○帳 戶內;辰○○則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款項至不知情之 己○○帳戶內,以此方式詐取陳怡安、癸○○辰○○之財 物。
二、嗣因附表所示之巳○○等16人均未如期收到貨品,戌○○即 聯繫無著,察知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於110年5月2日13時7 分許,拘提戌○○到案,並持搜索票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三 所示之行動電話2支。
三、案經巳○○、陳怡安、洪承佑亥○○丑○○、庚○○、 酉○○寅○○、辛○○、天○○、丙○○、戊○○、申○ ○、癸○○辰○○、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 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 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 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 ,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時均坦 承不諱(見警二卷第10至19頁、偵一卷第9至14頁、第171至 175頁、本院卷第31、221頁),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證人證 述及書證、扣案之手機2 支可以佐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 罪;就附表二編號6至14、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1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 之4第1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為部分, 雖未引用詐欺得利條文,惟於事實欄已明確記載詐欺致甲○ ○為其代打遊戲升等,以此方式獲取不正利益之事實,詐欺 得利部分業經起訴,本院自應加以裁判。
(二)又被告對王瑋晧及如附表二編號1、2、3、8、16所示之被害 人施以詐術,致其等人陷於錯誤而接連為被告代打遊戲或匯 款之詐欺得利、詐欺取財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詐欺之犯意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詐騙同一被害人而使之分次交 付代打之利益或財物,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予包括之評價 ,而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被告前述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名部分,均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取 財罪處斷。
(四)被告上開所犯16次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五)起訴書雖未就告訴人陳怡安就附表二編號2-1、2-3、2-4、2 -14、2-15 所匯之款項部分起訴,惟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 分,乃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 審理。
(六)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 字第21301號),因與起訴部分與附表二編號7所示犯行為同 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七)至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游○祐、陳○仁於案發時雖 係少年,然被告係透過通訊軟體與游○祐、陳○仁聯繫,並 未與游○祐、陳○仁面對面接觸,且卷內又無其他事證足認 被告為上開犯行時確知游○祐、陳○仁為少年,是此部分自 無對被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 其刑之餘地,併予敘明。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謀取所需, 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網路 交易已為現今重要交易行為,竟仍自網路上尋找被害人以行 騙,且利用他人之帳戶遂行其詐欺取財犯行,導致他人有遭 受刑事偵查之可能,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增加犯罪查緝之困 難,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惟並未賠 償任何被害人之犯後態度,兼衡各被害人受損害之程度、其 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 故不予揭露,詳見本院卷第249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1 至14、16所



示之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參酌前開情節、被告 所犯數罪間時間相距不遠、所犯均為詐欺罪,及罪數所反應 被告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就得易科罰金部分,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2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 枚 ),為被告所有及供本案詐欺所用之物,為被告自承在卷( 見偵一卷第13頁),並有手機採證翻拍照片20張在卷可佐( 見警二卷第239至243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
(二)未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附表一:
┌─┬─────────────────┬───────────────────────┐
│編│ 證據名稱 │ 證明之事實 │
│號│ │ │
├─┼─────────────────┼───────────────────────┤
│1 │1、證人即告訴人陳○仁於警詢中之證 │告訴人陳○仁遭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以 │
│ │ 述(見警二卷第49、50頁) │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後,進而於附表二 │
│ │2、臉書網頁及對話紀錄擷圖6張(見警│編號1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款項至│
│ │ 二卷第51、52頁) │被害人甲○○之帳戶內。 │
│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2紙(見警二│ │
│ │ 卷第53頁) │ │
├─┼─────────────────┼───────────────────────┤




│2 │1、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安於警詢中之證 │告訴人陳怡安遭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時間,以 │
│ │ 述(見偵一卷第91至93頁) │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後,進而於附表二 │
│ │2、臉書私訊對話紀錄擷圖9張(見偵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款項至│
│ │ 卷第98至102頁) │被害人王瑋晧、午○○、告訴人地○○、卯○○之帳│
│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8紙(見偵一│戶內。 │
│ │ 卷第94至97頁) │ │
├─┼─────────────────┼───────────────────────┤
│3 │1、證人即告訴人游○祐於警詢中之證 │1、告訴人游○祐遭被告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時間,│
│ │ 述(見警二卷第75至78頁) │ 以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後,進而透過│
│ │2、證人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 │ 其母親地○○之帳戶,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時間│
│ │ 二卷第71至74頁) │ ,匯款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款項至王瑋晧之帳戶│
│ │4、地○○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91│ 內。 │
│ │ 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見 │2、嗣因告訴人游○祐遲未收到PS4,遂要求被告返還│
│ │ 偵一卷第103至115頁) │ 上述款項,並提供地○○之帳戶資料給被告後, │
│ │ │ 即於附表二編號2-6、7所示之匯款時間,有如附 │
│ │ │ 表一編號2-6、7所示之款項匯入地○○之帳戶內 │
│ │ │ 。 │
├─┼─────────────────┼───────────────────────┤
│4 │1、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中之證 │1、告訴人亥○○遭被告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時間,│
│ │ 述(見警二卷第193至194頁) │ 以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後,進而於附│
│ │2、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51張(見 │ 表二編號4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
│ │ 警二卷第195至209頁) │ 之款項至王瑋晧之帳戶內。 │
│ │3、告訴人亥○○申辦之中華郵政 │2、因告訴人亥○○未如期收到貨品,遂要求被告退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還上述款項,並提供其帳戶給被告後,即於附表 │
│ │ (見偵一卷第139至153頁) │ 二編號6所示之匯款時間,有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 │
│ │ │ 之款項匯入其帳戶內。 │
├─┼─────────────────┼───────────────────────┤
│5 │1、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中之證 │告訴人丑○○遭被告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時間,以 │
│ │ 述(見警二卷第55至56頁) │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後,進而於附表二 │
│ │2、臉書頁面、通訊及LINE對話紀錄擷 │編號5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款項至│
│ │ 圖18張(見警二卷第57至65頁) │王瑋晧之帳戶內。 │
│ │3、臉書社團名稱「二手名牌只賣真品 │ │
│ │ 」網頁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 │ │
│ │ 易明細各1紙(見警二卷第67頁) │ │
├─┼─────────────────┼───────────────────────┤
│6 │1、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中之證 │告訴人庚○○遭被告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時間,以 │
│ │ 述(見警二卷第133至135頁) │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後,進而於附表二 │
│ │2、臉書頁面及私訊對話紀錄擷圖5張(│編號6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款項至│
│ │ 見警二卷第137至139頁) │告訴人亥○○之帳戶內。 │
├─┼─────────────────┼───────────────────────┤




│7 │1、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中之證 │告訴人酉○○遭被告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時間,以 │
│ │ 述(見警二卷第83至84頁) │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後,進而於附表二 │
│ │2、臉書頁面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5張(│編號7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款項至│
│ │ 見他字卷第19至30頁、第35、36頁 │告訴人地○○之帳戶內。 │
│ │ ) │ │
│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紙(見他卷│ │
│ │ 第26頁) │ │
├─┼─────────────────┼───────────────────────┤
│8 │1、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中之證 │佐證告訴人子○○遭被告於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時間 │
│ │ 述(見警二卷第141至143頁) │,以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後,進而於附 │
│ │2、LINE對話紀錄擷圖3張(見偵一卷第│表二編號8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款│
│ │ 81頁) │項至未○○之帳戶內。 │
│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2紙(見偵一│ │
│ │ 卷第81頁) │ │
├─┼─────────────────┼───────────────────────┤
│9 │1、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中之證 │告訴人寅○○遭被告於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時間,以 │
│ │ 述(見警二卷第149至150頁) │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後,進而於附表二 │
│ │2、臉書頁面及私訊對話紀錄擷圖7張(│編號9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款項至│
│ │ 見警二卷第151至154頁) │未○○之帳戶內。 │
│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翻拍照片1紙(見│ │
│ │ 警二卷第151頁) │ │
├─┼─────────────────┼───────────────────────┤
│10│1、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中之證 │告訴人辛○○遭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時間,以│
│ │ 述(見警二卷第145至146頁) │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後,進而於附表二│
│ │2、臉書頁面及私訊對話紀錄擷圖12張 │編號10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款項│
│ │ (見警二卷第147至148頁) │至未○○之帳戶內。 │
├─┼─────────────────┼───────────────────────┤
│11│1、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中之證 │告訴人天○○遭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時間,以│
│ │ 述(見警二卷第101至104頁) │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後,進而於附表二│
│ │2、臉書網頁及私訊對話紀錄擷圖13張 │編號11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款項│
│ │ (見警二卷第105至108頁) │至乙○○之帳戶內。 │
│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紙(見警二│ │
│ │ 卷第107頁) │ │
│ │4、本院公務電路紀錄1紙(見本院卷第│ │
│ │ 193頁) │ │
├─┼─────────────────┼───────────────────────┤
│12│1、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證 │告訴人丙○○遭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時間,以│
│ │ 述(見警二卷第117至121頁) │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後,進而於附表二│
│ │2、臉書頁面及私訊對話紀錄擷圖8張(│編號12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款項│
│ │ 見警二卷第124至131頁) │至乙○○之帳戶內。 │




│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紙(見警二│ │
│ │ 卷第123頁) │ │
├─┼─────────────────┼───────────────────────┤
│13│1、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中之證 │告訴人戊○○遭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時間,以│
│ │ 述(見警二卷第109至111頁) │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後,進而於附表二│
│ │2、臉書頁面及私訊對話紀錄擷圖3張(│編號13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款項│
│ │ 見警二卷第113至115頁) │至乙○○之帳戶內。 │
│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紙(見警二│ │
│ │ 卷第115頁) │ │
├─┼─────────────────┼───────────────────────┤
│14│1、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中證述 │告訴人申○○遭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時間,以│
│ │ (見警二卷第91至92頁) │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後,進而於附表二│
│ │2、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20張( │編號14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款項│
│ │ 見警二卷第93至98頁) │至卯○○之帳戶內。 │
│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紙(見警二│ │
│ │ 卷第94頁) │ │
├─┼─────────────────┼───────────────────────┤
│15│1、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中之證 │告訴人癸○○遭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時間,以│
│ │ 述(見警二卷第155至156頁) │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後,進而於附表二│
│ │2、臉輸網頁截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7│編號15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款項│
│ │ 張(見偵一卷第79至81頁) │至午○○之帳戶內。 │
│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 │
│ │ 1紙(見偵一卷第79頁) │ │
│ │4、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見本院卷第│ │
│ │ 191頁) │ │
├─┼─────────────────┼───────────────────────┤
│16│1、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中之證 │告訴人辰○○遭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時間,以│
│ │ 述(見警二卷第157至160頁) │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詐欺方法行騙後,進而於附表二│
│ │2、臉書私訊對話紀錄擷圖4張(見警二│編號16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款項│
│ │ 卷第163至164頁) │至己○○之帳戶內。 │
│ │3、告訴人辰○○申辦之郵局存摺交易 │ │
│ │ 明細1紙(見警二卷第161頁) │ │
│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公 │ │
│ │ 務電話紀錄1紙(見偵一卷第75頁)│ │
├─┼─────────────────┼───────────────────────┤
│17│1、證人即被害人王瑋晧於警詢中之證 │被告因被害人王瑋晧代打網路遊戲升等,取得王瑋晧│
│ │ 述(見警二卷第165至167頁) │之帳戶帳號資料後,即於附表一編號1、2-2至2-5、2│
│ │2、LINE對話紀錄擷圖5張(見警二卷第│-8至2-13、3至5所示之匯款時間,有如附表二編號1 │
│ │ 169至171頁) │、2 -2至2-5、2-8至2-13、、3至5所示之款項匯入其│
│ │3、證人王瑋晧申辦之土地銀行0000000│帳戶,再由王瑋晧為被告代打網路遊戲排位升等。 │




│ │ 62771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見偵一 │ │
│ │ 卷第103至115頁) │ │
├─┼─────────────────┼───────────────────────┤
│18│1、證人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 │被告以委託儲值交友軟體「PONG PONG」點數,取得 │
│ │ 二卷第181至183頁) │告訴人卯○○所有帳戶帳號資料後,即於附表二編號│
│ │2、微信對話紀錄擷圖3張(見偵一卷第│2-16、14所示之匯款時間,有如附表一編號2-16、14│
│ │ 83頁) │所示之款項匯入其帳戶,再由告訴人卯○○以上述款│
│ │3、證人卯○○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項為被告儲值點數。 │
│ │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
│ │ (見偵一卷第121至123頁) │ │
├─┼─────────────────┼───────────────────────┤
│19│1、證人午○○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 │被告以委託儲值交友軟體「BIGO LIVE」點數,取得 │
│ │ 二卷第223至225頁) │午○○之帳戶帳號資料後,即於附表二編號2-17、15│
│ │2、LINE對話紀錄擷圖5張(見警二卷第│所示之匯款時間,有如附表一編號2-17、15所示之款│
│ │ 227至229頁) │項匯入其帳戶,再由午○○以上述款項為被告儲值點│
│ │3、BIGO LIVE儲值商及轉帳紀錄擷圖2 │數。 │
│ │ 張(見警二卷第229頁) │ │
│ │4、證人午○○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
│ │ (見偵一卷第125至137頁) │ │
├─┼─────────────────┼───────────────────────┤
│20│1、證人未○○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 │被告以委託儲值交友軟體「PONG PONG」點數,取得 │
│ │ 二卷第213至216頁) │未○○之帳戶帳號資料後,即於附表二編號8至10所 │
│ │2、微信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23張(見 │示之匯款時間,有如附表二編號8至10所示之款項匯 │
│ │ 警二卷第217至222頁) │入其帳戶,再由未○○以上述款項為被告儲值點數。│
│ │3、證人未○○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
│ │ (見偵一卷第155至158頁) │ │
├─┼─────────────────┼───────────────────────┤
│21│1、證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 │被告以委託儲值交友軟體「PONG PONG」點數,取得 │
│ │ 二卷第185至186頁) │乙○○之帳戶帳號資料後,即於附表二編號11至13所│
│ │2、微信、LINE對話紀錄擷圖6張(見警│示之匯款時間,有如附表二編號11至13所示之款項匯│
│ │ 二卷第187至189頁) │入其帳戶,再由乙○○以上述款項為被告儲值點數。│
│ │3、交友軟體點數儲值紀錄擷圖7張(見│ │
│ │ 警二卷第190至192頁) │ │
│ │4、證人乙○○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
│ │ (見偵一卷第159至161頁) │ │
├─┼─────────────────┼───────────────────────┤
│22│1、證人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 │被告以委託儲值交友軟體「BIGO LIVE」點數,取得 │




│ │ 二卷第233至237頁) │己○○之帳戶帳號資料後,即於附表二編號16所示時│
│ │2、LINE對話紀錄擷圖12張(見偵一卷 │間,有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款項匯入其帳戶,再由│
│ │ 第183至184頁) │己○○以上述款項為被告儲值點數。 │
│ │3、證人己○○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
│ │ (見偵一卷第165至166頁) │ │
├─┼─────────────────┼───────────────────────┤
│2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被告使用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以暱稱「│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暨手 │劉周周」、「王奕芸」等帳號,佯稱販賣名牌二手包│
│ │機採證內擷圖20張(見警二卷第27至33│之詐欺方法行騙他人以詐取財物。 │
│ │頁、第239至243頁) │ │
└─┴─────────────────┴───────────────────────┘
附表二:
┌─┬───┬────┬────────┬────┬────┬─────┬───────┐
│編│告訴人│詐欺時間│ 詐欺方法 │匯款時間│匯款數額│詐欺帳戶 │ 主文 │
│號│/被害 │ │ │ │(新臺幣)│ │ │
│ │人 │ │ │ │ │ │ │
├─┼───┼────┼────────┼────┼────┼─────┼───────┤
│1 │告訴人│110年1月│在網路上見陳○仁│110年1月│1萬2,000│王瑋晧申辦│戌○○犯詐欺取│
│ │陳○仁│18日23時│發表徵求二手包包│19日12時│元 │所有土地銀│財罪,處有期徒│
│ │ │許 │之訊息後,遂以臉│57分 │ │行00000006│刑參月,如易科│
│ │ │ │書通訊軟體暱稱「│ │ │2771號帳戶│罰金,以新臺幣│
│ │ │ │劉周周」私訊陳○├────┼────┼─────┤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仁,佯稱欲販賣二│110年1月│6,000元 │同上 │。扣案如附表三│
│ │ │ │手GUCCI圓餅包 │21日23時│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6分 │ │ │;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 │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 │ │ │捌仟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2 │告訴人│110年2月│在網路上見陳怡安│2-1 │5,000元 │不詳人士申│戌○○犯詐欺取│
│ │陳怡安│7日前某 │發表徵求二手包包│110年2月│ │辦之遠東銀│財罪,處有期徒│
│ │ │日 │之訊息,遂以臉書│7日21時7│ │行00000000│刑陸月,如易科│
│ │ │ │通訊軟體暱稱「劉│分 │ │00000000號│罰金,以新臺幣│
│ │ │ │周周」私訊陳怡安│ │ │帳戶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欲販賣二手│ │ │ │。扣案如附表三│
│ │ │ │CHANEL 19包、CF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包 │2-2 │4,000元 │王瑋晧申辦│;未扣案之犯罪│
│ │ │ │ │110 年2 │ │所有土地銀│所得新臺幣肆萬│
│ │ │ │ │月10日20│ │行00000006│捌仟伍佰元沒收│
│ │ │ │ │時45分 │ │2771號帳戶│,於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2-3 │1,500元 │同上 │執行沒收時,追│
│ │ │ │ │110年2月│ │ │徵其價額。 │
│ │ │ │ │12日12時│ │ │ │
│ │ │ │ │10分 │ │ │ │
│ │ │ │ ├────┼────┼─────┤ │
│ │ │ │ │2-4 │2,000元 │同上 │ │
│ │ │ │ │110年2月│ │ │ │
│ │ │ │ │14日21時│ │ │ │
│ │ │ │ │41分 │ │ │ │
│ │ │ │ ├────┼────┼─────┤ │
│ │ │ │ │2-5 │4,000元 │同上 │ │
│ │ │ │ │110年2月│ │ │ │
│ │ │ │ │23日22時│ │ │ │
│ │ │ │ │3分 │ │ │ │
│ │ │ │ ├────┼────┼─────┤ │
│ │ │ │ │2-6 │1,000元 │地○○申辦│ │
│ │ │ │ │110年2月│ │之中國信託│ │
│ │ │ │ │23日22時│ │商業銀行69│ │
│ │ │ │ │4 分 │ │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 │2-8 │1,000元 │王瑋晧申辦│ │
│ │ │ │ │110年2月│ │所有土地銀│ │
│ │ │ │ │23日22時│ │行00000006│ │
│ │ │ │ │44分 │ │2771號帳戶│ │
│ │ │ │ ├────┼────┼─────┤ │
│ │ │ │ │2-9 │500元 │同上 │ │
│ │ │ │ │110年2月│ │ │ │
│ │ │ │ │24日0 時│ │ │ │
│ │ │ │ │34分 │ │ │ │
│ │ │ │ ├────┼────┼─────┤ │
│ │ │ │ │2-10 │4,000元 │同上 │ │
│ │ │ │ │110年2月│ │ │ │
│ │ │ │ │28日9 時│ │ │ │
│ │ │ │ │15分 │ │ │ │




│ │ │ │ ├────┼────┼─────┤ │
│ │ │ │ │2-11 │4,000元 │同上 │ │
│ │ │ │ │110年3月│ │ │ │
│ │ │ │ │2日18時 │ │ │ │
│ │ │ │ │18分 │ │ │ │
│ │ │ │ ├────┼────┼─────┤ │
│ │ │ │ │2-12 │4,000 元│同上 │ │
│ │ │ │ │110年3月│ │ │ │
│ │ │ │ │13日7 時│ │ │ │
│ │ │ │ │54分 │ │ │ │
│ │ │ │ ├────┼────┼─────┤ │
│ │ │ │ │2-13 │1,000 元│同上 │ │
│ │ │ │ │110年3月│ │ │ │
│ │ │ │ │13日17時│ │ │ │
│ │ │ │ │2 分 │ │ │ │
│ │ │ │ ├────┼────┼─────┤ │
│ │ │ │ │2-14 │1,000元 │不詳人士申│ │
│ │ │ │ │110年3月│ │辦之第一銀│ │
│ │ │ │ │22日9時1│ │行00000000│ │
│ │ │ │ │分 │ │00000000號│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2-15 │2,500元 │不詳人士申│ │
│ │ │ │ │110年3月│ │辦之第一銀│ │
│ │ │ │ │27日7時 │ │行00000000│ │
│ │ │ │ │32分 │ │00000000號│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2-16 │5,000 元│卯○○申辦│ │
│ │ │ │ │110年4月│ │之中國信託│ │
│ │ │ │ │6日19時2│ │商業銀行90│ │
│ │ │ │ │分 │ │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 │2-17 │5,000 元│午○○申辦│ │
│ │ │ │ │110年4月│ │之中國信託│ │
│ │ │ │ │16日18時│ │商業銀行20│ │
│ │ │ │ │57分 │ │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 │ │合計4萬 │ │ │
│ │ │ │ │ │8,500元 │ │ │
├─┼───┼────┼────────┼────┼────┼─────┼───────┤
│3 │告訴人│110年2月│以通訊軟體LINE以│110年2月│1,000 元│王瑋晧申辦│戌○○犯詐欺取│
│ │游○祐│9日8時20│暱稱「桃園林俊傑│10日8 時│ │之土地銀行│財罪,處有期徒│
│ │(起訴│分許 │」私訊游○祐,佯│26分 │ │0000000000│刑貳月,如易科│
│ │書誤載│ │稱欲出售二手PS4 │ │ │71號帳戶 │罰金,以新臺幣│
│ │洪○佑│ │一台 ├────┼────┼─────┤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予│ │ │110年2月│3,000 元│同上 │。扣案如附表三│
│ │更正)│ │ │27日22時│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48分 │ │ │;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 │所得新臺幣肆仟│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4 │告訴人│110年3月│在網路上見亥○○│110年3月│1萬5,000│同上 │戌○○犯詐欺取│
│ │亥○○│12日23時│發表徵求二手包包│13日22時│元 │ │財罪,處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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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