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博豐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博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蘇博豐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10月7 日 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10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