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277號
KSDM,110,聲,2277,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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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宇騰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宇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孫宇騰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各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1 年8 月確定,並於民國10 7 年11月5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10月20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255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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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