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翁群瑋
具 保 人 葉玉娃 高雄市○鎮區○○街00巷0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玉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翁群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前經具保人葉玉娃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 字第26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 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 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 、拘票暨報告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民國110 年8 月26日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072012100 號函、同署檢察官通 知暨其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 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