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謝晚成
具 保 人 謝曉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0 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曉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謝晚成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 具保人謝曉芳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後,由法院 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 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 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易字第794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拘役5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 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 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 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本 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 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