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耿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3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耿華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110 年9 月 8 日提出之刑事陳述狀(自白犯行)1 份、刑事案件電話紀 錄查詢表、本院刑事報到單、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各1 份」,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許耿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在未徵得告訴人或其同住家屬同意之情形下,即擅自進入告 訴人之住宅內,經陳俐雅發現大叫,始逃逸,嚴重侵害告訴 人及其同住家屬之居住安寧及隱私,造成告訴人及其同住家 屬之精神畏懼及痛苦,行為實值非難;復衡酌被告本案之犯 罪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並考量被告終能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110 年9 月8 日具狀表示欲與 告訴人和解,經本院安排於110 年10月26日上午10時調解, 然告訴人代理人到庭,被告卻未到庭之情形;兼衡被告於警 詢中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748號
被 告 許耿華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21 樓之5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耿華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0日 16時17分許,未經高雄市○○區○○街000號房屋所有人00 0、陳俐雅之同意,自該屋隔壁遮雨棚攀爬至該屋2樓前 陽台處,再自窗戶進入屋內,而無故侵入000、陳俐雅之 住宅。嗣於同日17時14分許,經陳俐雅發現其躲於該屋4樓 ,許耿華隨即翻牆逃逸。嗣經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獲上 情。
二、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許耿華於警詢時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進入高雄市○○ 區○○街000號房屋,惟仍辯稱:當時我有喝酒,我看到我 養的鳥飛上去,我就上去找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 經證人000、000於警詢時證述甚詳,復有警員職務報 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刑案勘察報告各1份、 監視器畫面照片18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參。且依 監視器錄影畫面可知,被告進入高雄市○○區○○街000號 後,並無尋找鳥兒之舉動。況被告於警詢時亦自陳:我的鳥
從哪個地方上去我沒有印象,我的鳥不是從告訴人房屋頂樓 飛上去等語,則被告前揭所辯,應屬卸責之詞,尚無足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吳韶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