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23號
原 告 邱祐辰
法定代理人 葉燕妮
被 告 吳百誠
白蹕齊
上列被告二人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5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