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266號
KSDM,110,審訴,266,2021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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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豈瑋


具 保 人 張程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10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內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均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內關於「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係誤繕,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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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