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0年度,408號
KSDM,110,審交附民,408,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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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8號
原   告  林張簡雪月
       林郁宸  
       林樹蘭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被   告  張睿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34號),經
原告等三人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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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