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0年度,344號
KSDM,110,審交附民,344,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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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4號
原   告 陳○梅 (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義 (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林○娟 (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張溯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244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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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