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訴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周文斌
周文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洪振桀被訴過失致死案件(110 年度審交訴字
第78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周文斌、周文勝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振桀因涉犯過失致死罪,經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10 年度審交訴字第 78號審理中,而被告所涉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 38第1 項第1 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聲請人2 人為本 案被害人周春風之直系血親,均屬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 聲請人等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 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 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 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 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 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 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 第1 款、第2 項、第455 條之40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以110 年度審交訴字第78號審理中, 是被告被訴罪名屬因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而該案 被害人已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又本院經徵詢 檢察官、被告之意見(本院卷第47頁),並斟酌上揭案件情 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 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 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0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