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永發
指定辯護人 黃秋葉公設辯護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
0 年8 月13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866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108 年度偵字第20158 號、109 年度偵字第908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 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呂永發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收受判決 後,雖於110 年8 月27日向監所長官具狀提起上訴,有上訴 人所提刑事上訴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受收容人訴 狀章上之日期可憑,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容有未合, 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 補正者,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