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8年度,7號
KSDM,108,金重訴,7,2021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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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豐仁


選任辯護人 洪銘徽律師
被   告 陳玠良



選任辯護人 陳詩經律師
第三人 即
參 與 人 威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進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參與人「代表人程豐仁」,應更正為「代表人張進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按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設立 登記,為公司解散原因之一;公司之解散,其法人人格並非 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 ,此觀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6條之1 等規定 自明。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為選任者外,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是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 立登記者,應以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為清算日,上開公司法 所定之清算人,亦於該日就任。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 或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公司之清算依法應以清算 當時之董事為清算人。且清算人合法就任後,依同法第323 條規定,非經股東會或法院予以解任,不失其清算人資格, 此有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561 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 照。
二、經查,參與人威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騏公司)經主



管機關即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於民國104 年1 月9 日經 加三商字第10400002240 號解散登記,其時負責人為程豐仁 ,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稅務入口 網網路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嗣威騏公司於105 年7 月18日經 臨時股東會決議改選張進興為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此 有本院105 年9 月20日雄院和民司戊105 司司116 字第1051 033245號函在卷可查,足認張進興為威騏公司法定清算人並 對外代表威騏公司
三、綜上,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參與人威騏公司誤載代表 人程豐仁,惟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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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