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國字,110年度,1號
KSHV,110,重上國,1,2021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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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藍市垚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備位被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被上訴人  劉德民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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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