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上 訴 人 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藍市垚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備位被告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被上訴人 劉德民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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