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9號
抗 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代 理 人 鄭鈞瑋律師
相 對 人 Maersk Line A/S
法定代理人 Caroline Pontoppidan
相 對 人 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司高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28日所
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馬偉民」之記載,應更正為「艾司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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