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協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字,110年度,7號
KSHV,110,再,7,20211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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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7號
上 訴 人  郭賢敏 
即再審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群敏間因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526,4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3,920元,未據繳納,
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項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
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
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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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