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楊貴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啟昌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再審
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
為為新臺幣(下同)5,433,937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2,2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
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