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徒關係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14號
CTDV,105,訴,1814,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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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4號
原   告 陳永順
      陳傅清梅
      葉秀蘭
      楊英梅
      林靖于
      陳弘富
      陳弘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蜜鉢蘭若寺
法定代理人 許正孟
訴訟代理人 涂序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請陳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77號上訴後是否已確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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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