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4號
原 告 陳永順
陳傅清梅
葉秀蘭
楊英梅
林靖于
陳弘富
陳弘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蜜鉢蘭若寺
法定代理人 許正孟
訴訟代理人 涂序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請陳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77號上訴後是否已確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