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23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人 劉金城(即劉仁瑞之承受訴訟人)
劉建富(即劉仁瑞之承受訴訟人)
聲 明 人
即被上訴人 吳純昇
林宛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申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事件,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劉金城、劉建富、劉日秀及許麗珍為上訴人劉仁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劉仁瑞於民國110 年5 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金城、劉建富、劉日秀及許麗珍,有戶籍謄本為憑(見本院卷一第459-469 頁),茲據劉金城、劉建富聲明承受訴訟,及被上訴人聲明由劉日秀、許麗珍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457 頁、卷二第7 、11、21頁),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