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陳信如
被 上訴 人 蔡宏源
李榮華
潘靜宜
李景豐
葉郭梅菊
盧富生
張翠芳
李瑞霞
葉美津
胡振哲
林見芳
高美惠
劉吉成
李美麗
蔡麗鳳
前列15人共同第三審
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宏源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被
上訴人蔡宏源、李榮華、潘靜宜、李景豐、葉郭梅菊、盧富生、
張翠芳、李瑞霞、葉美津、胡振哲、林見芳、高美惠、劉吉成、
李美麗、蔡麗鳳等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6 月4 日本院109 年度
上易字第276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宏源、李榮華、潘靜宜、李景豐、葉郭梅菊、盧富生、張翠芳、李瑞霞、葉美津、胡振哲、林見芳、高美惠、劉吉成、李美麗、蔡麗鳳、許家華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玖拾肆元。
陳信如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玖拾壹元。蔡宏源、李榮華、潘靜宜、李景豐、葉郭梅菊、盧富生、張翠芳、李瑞霞、葉美津、胡振哲、林見芳、高美惠、劉吉成、李美麗、蔡麗鳳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民法第787 條第1 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在調 和土地所有人間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 ,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是鄰地通行權之行使, 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而在鄰地所有權方 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從而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 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不動產因通行鄰地所 增價額為準。又主張鄰地通行權之土地如係建地,且其上已 有原告所有之建物,其主張鄰地通行權,因非惟土地,同時 亦將使土地上之建物交易價額大增,又一般交易房地均合併 處分,是自應將土地及其上建物所增加之價額,合併考慮定 其鄰地通行權之訴訟標的價額,始符事理之平。次按,向第 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
㈠蔡宏源、李榮華、潘靜宜、李景豐、葉郭梅菊、盧富生、張 翠芳、李瑞霞、葉美津、胡振哲、林見芳、高美惠、劉吉成 、李美麗、蔡麗鳳、許家華等人(下稱蔡宏源等16人),於 原審以其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袋地,向陳信如起訴請求確 認對陳信如所有坐落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有通 行權。因蔡宏源等16人,於附表所示之土地上均已有建物, 依上開論述,本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其等 土地及建物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㈡而依蔡宏源、李榮華、潘靜宜、李景豐、葉郭梅菊、盧富生 、張翠芳、李瑞霞、葉美津、胡振哲、林見芳、高美惠、劉 吉成、李美麗、蔡麗鳳(下稱蔡宏源等15人)於本院判決後 所提針對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其上不動產(即附 表編號8 所示房地;下稱440 房地)估價報告書所示,如44 0 房地非袋地,則440 房地之價值,於扣除增建建物,以調
整率70.46 %計算,將較為袋地之狀況增加新臺幣(下同) 1,002,531 元【計算式:3,93,808-(3,93,808×70.46%) =1,002,53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蔡宏源等15人所 提出之日升不動產鑑定報告可憑。因上揭鑑定報告未就土地 及建物分別鑑價,然如以一般市場交易多以建物建坪計算價 值增減,以440 房地建坪為26.8923 坪計算之結果,每坪增 加約新臺幣(下同)37,279元,蔡宏源等15人於上訴理由狀 主張如以建物建坪計算,約每坪增加3 萬元。本院審酌上開 鑑定報告,既經鑑定人以鄰近相類之不動產,以比較法進行 鑑定,並參酌包括都市計畫情形、土地法定使用管制與其他 管制事項,又於現況勘察後依現實狀況,包括地理及里鄰環 境、交通狀況,以及相關地價資料而為鑑定,自屬可採。 ㈢審酌如附表所示房地,完成日期係於69年4 月至70年11月間 ,且大多係於70年1 月20日完工,復與440 房地均坐落於澎 湖縣馬公市五福路61巷6 弄而相互毗鄰,故是否為袋地影響 價額增減應可認約略相同,在前揭鑑定報告可堪採信之情形 下,是本院認應以經保存登記房屋建坪為計算基準,並以每 坪增加3 萬元作為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
㈣蔡宏源等16人所有之系爭房屋面積合計為1,424.57平方公尺 即431 坪(詳如附件;計算式:1,424.57 ×0.3025=430.93 ,四捨五入以431 坪計算之) 。則以每坪增加3 萬元計算之 結果,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930,000元(計算式:431× 30,000=12,93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5,784 元、 第二審裁判費188,676 元。蔡宏源等16人於第一審繳納已繳 6,390 元,應補繳119,394 元(計算式:125,784-6,390=11 9,394)。另陳信如於第二審繳納則已繳9,585 元,應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179,091 元(計算式:188,676-9,585=179,091 )。另因僅蔡宏源等15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扣除404 房地 之建坪後,蔡宏源等15人所有房屋建坪為1,335.67平方公尺 即404 坪【計算式:1,424.57-88.90(扣除許家華未上訴三 審部分) =1,335.67 ;1,335.67×0.3025=404.04 ,四捨五 入以404 坪計算),則上訴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2,120,0 00元(計算式:404 ×30,000=12,120,000 ),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為177,984 元,蔡宏源等15人已繳26,002元,則應補 繳151,982 元(計算式:177,984-26,002=151,982 )。兩造 所繳納之一、二審裁判費既有不足,爰依法裁定命分別補繳 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另蔡宏源等15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惟僅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
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第3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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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所有權人 │所有土地地號及建物建號、門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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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靜宜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坐落│
│ │ │於其上之同段298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澎湖縣│
│ │ │馬公市○○路00巷0 弄0 號之房屋。 │
│ │ │(建築完成登記日期為70年11月30日;見原│
│ │ │審卷一第515 、56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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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葉郭梅菊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坐落│
│ │ │於其上之同段299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澎湖縣│
│ │ │馬公市○○路00巷0 弄00號之房屋。 │
│ │ │(建築完成登記日期為70年1 月20日;見原│
│ │ │審卷一第517 、56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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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翠芳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坐落│
│ │ │於其上之同段300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澎湖縣│
│ │ │馬公市○○路00巷0 弄00號之房屋。 │
│ │ │(建築完成登記日期為70年2 月1 日;見原│
│ │ │審卷一第56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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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瑞霞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坐落│
│ │ │於其上之同段301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澎湖縣│
│ │ │馬公市○○路00巷0 弄00號之房屋。 │
│ │ │(建築完成登記日期為70年2 月1 日;見原│
│ │ │審卷一第57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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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胡振哲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坐落│
│ │ │於其上之同段302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澎湖縣│
│ │ │馬公市○○路00巷0 弄00號之房屋。 │
│ │ │(建築完成登記日期為70年2 月1 日;見原│
│ │ │審卷一第57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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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美惠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坐落│
│ │ │於其上之同段303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澎湖縣│
│ │ │馬公市○○路00巷0 弄00號之房屋。 │
│ │ │(建築完成登記日期為70年2 月1 日;見原│
│ │ │審卷一第57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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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美麗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坐落│
│ │ │於其上之同段304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澎湖縣│
│ │ │馬公市○○路00巷0 弄00號之房屋。 │
│ │ │(建築完成登記日期為70年2 月1 日;見原│
│ │ │審卷一第57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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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許家華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坐落│
│ │ │於其上之同段305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澎湖縣│
│ │ │馬公市○○路00巷0 弄00號之房屋。 │
│ │ │(建築完成登記日期為70年8 月1 日;見原│
│ │ │審卷一第58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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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蔡麗鳳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坐落│
│ │ │於其上之同段306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澎湖縣│
│ │ │馬公市○○路00巷0 弄00號之房屋。 │
│ │ │(建築完成登記日期為70年5 月1 日;見原│
│ │ │審卷一第58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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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劉吉成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坐落│
│ │ │於其上之同段307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澎湖縣│
│ │ │馬公市○○路00巷0 弄00號之房屋。 │
│ │ │(建築完成登記日期為70年2 月1 日;見原│
│ │ │審卷一第58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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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見芳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坐落│
│ │ │於其上之同段308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澎湖縣│
│ │ │馬公市○○路00巷0 弄00號之房屋。 │
│ │ │(建築完成登記日期為70年2 月1 日;見原│
│ │ │審卷一第59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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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葉美津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坐落│
│ │ │於其上之同段309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澎湖縣│
│ │ │馬公市○○路00巷0 弄00號之房屋。 │
│ │ │(建築完成登記日期為70年2 月1 日;見原│
│ │ │審卷一第59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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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盧富生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坐落│
│ │ │於其上之同段311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澎湖縣│
│ │ │馬公市○○路00巷0 弄00號之房屋。 │
│ │ │(建築完成登記日期為70年2 月1 日;見原│
│ │ │審卷一第59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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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景豐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坐落│
│ │ │於其上之同段312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澎湖縣│
│ │ │馬公市○○路00巷0 弄0 號之房屋。 │
│ │ │(建築完成登記日期為70年2 月1 日;見原│
│ │ │審卷一第59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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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李榮華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坐落│
│ │ │於其上之同段313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澎湖縣│
│ │ │馬公市○○路00巷0 弄0 號之房屋。 │
│ │ │(建築完成登記日期為70年2 月1 日;見原│
│ │ │審卷一第60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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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蔡鴻源 │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及坐落│
│ │ │於其上之同段233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澎湖縣│
│ │ │馬公市○○路00巷0 弄0 號之房屋。 │
│ │ │(建築完成登記日期為69年4 月5 日;見原│
│ │ │審卷一第559 、60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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