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再字,110年度,109號
KSHM,110,聲再,109,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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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0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許金泉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
      劉建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314
號,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108 年度訴字第308 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調偵字第589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本件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聲請人(下稱被告)知悉PCGS金色 盾牌圖示及文字之「外盒」非真品,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故意,而於拍賣網站公開販賣,因而為有罪之判決。惟遍查 卷內證據,並無足資証明上開「外盒」確非真品之證據,原 判決未詳加調查確認上開「外盒」是否確非真品,亦未送請 美國PCGS公司確認其真偽,在無積極之證據足證非真品之情 況,即遽以推測之詞認非係真品,而論處被告應行成立詐欺 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顯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之違誤 ,自不足昭人折服。
㈡被告請求原審向中華集幣協會函查系爭「光緒元寶」銀幣於 107 年間之市價為何,經該協會於109 年12月9 日函覆原審 法院謂:「此銀幣正確名稱為『廣東省光緒元寶七錢二分反 版』,若為真品,存世量極稀少,國際拍賣亦不常見,成交 資料只有兩筆…」,函文所載之成交價格分別為2018年11月 約新台幣(下同)1,800 萬元及2010年12月約為1,035 萬元 ,函文並提供此枚鑑定盒上標籤編號所依據之二本目錄價格 作為參考。此事實亦足徵被告拍賣之銀幣,倘係真品,其價 值高昂,實不可能以區區一元競標拍賣出售,告訴人亦不可 能僅以32,000元之定價下標,此情亦足證告訴人當時並無陷 於錯誤,誤認拍賣物為真幣之情事。上開新事實、新證據有 中華集幣協會上開函文附卷可稽。惟因在原確定判決109 年 10月6 日宣判之後,致事實審來不及審酌,自屬未經審酌之



新事實、新證據。
㈢市面上仿品因工藝高超作品精湛,本身亦有其一定之藝品 價值,其價值端視競買者審慎評估其價值而為定價下標。本 件仿幣製造精緻,自有其藝品價值,亦有其觀賞之收藏價值 ,告訴人僅出價32,000元之價額,顯與真幣之價值有天壤之 別,堪認明知其為仿幣而購買,並無陷於錯誤之情事。至於 告訴人所提供之奇摩拍賣網站所刊登之其他銀幣商品售價, 與本案之稀有真幣之價值,顯有天壤之別,不可同日而語。 原確定判決採信告訴人所提供之奇摩拍賣網站所刊登之其他 銀幣商品售價之文書資料,顯係遭告訴人誤導,致判決理由 核與卷附中華集幣協會上開函覆函文內容不符,致被告含冤 至今。故據上開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 斷,足認被告並無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之詐欺之犯行,自應受 無罪之判決。
㈣上海泓盛賣有限公司為買賣銀器……中國古代錢幣、中國紙 幣之專業公司,依其2021年拍賣目錄上「重要特別聲明」紀 載:「⑴由於本公司不具備鑑定外國和國內評級公司外盒的 能力…」等文字,故該上海泓盛賣有限公司2021年拍賣目錄 即為新證據,足證「外盒」之鑑定,是極為困難之事項,就 連對錢幣極為專業之上海泓盛賣有限公司,既不具備鑑定外 國和國內評級公司外盒的能力,遑論甫入行不久之被告,故 被告並無判斷本件「外盒」之真偽之能力,從而原確定判決 認定被告明知外盒為假而對外施用詐術,其事實之認定,顯 有錯誤。
㈤被告係在日本yahoo (樂掏代購)第一筆買入錢幣,交易日 期為2017年12月8 日。而聲請人於台灣yahoo 帳號刊登標售 第一筆交易賣出之日期為2018年5 月31日。本案一元起標刊 登標售,刊登日期為2018年8 月17日,結標日期為2018年8 月26日,足證被告確實剛接觸入行,刊登經驗生疏及不足, 原確定判決理由記載被告有2 年經驗,與事實不符。反觀告 訴人自陳其為近20年網拍購買經驗及銀幣的收藏家,故告訴 人為有充足之購幣經驗,不可能不知道本件之金幣為仿幣, 自無陷於錯誤之情事。
㈥請鈞院向「福君錢幣公司」及「銀家聯合幣鈔公司」等專業 公司函詢印證美國本案1889年廣東省造庫平七錢二分PCGS SP62價值及市場真實價格,證明告訴人對於本案真實價格不 實陳述及一審判決書中認定本案真實價格,亦與事實不符, 而有事實認定之錯誤;且實際上相差懸殊,至少百倍以上。 並向福君錢幣及yahoo 買家,函詢其購買PCGS「金盾」鑑定 幣方式,除非買家從刊登片即有能力判斷是真品,否則一定



會去PCGS官網先輸證號比對照片核實真假,可證告訴人於法 院交叉詰問時回答法官,看到PCGS鑑定盒就認為是真品,就 直接下標購買,是為不實之陳述。
㈦被告並無明知外盒為偽造而將外盒之照片張貼拍賣網站,偽 造文書犯行。查,被告於本案販售之錢幣係自拍賣網站購買 ,並於購買後依其外盒之序號上網查證,經比對錢幣後認為 錢幣可能非真,亦即被告係經外盒上之序號查證錢幣之真偽 ,足證被告係信賴外盒應為真正,並以其上之序號查證錢幣 之外觀為真偽之比對,因此被告並不知悉外盒之真偽,此從 被告供述「以序號去官網查詢就知道了」、「買的時候就知 道了,因為我當時就有去PCGS官網查詢序號,收到之後我就 更加確定這枚是仿的。除了序號比對外,從盒上SP62也可以 知道本枚是樣幣,數量稀少,不可能只有4 千元。」、「我 不知道是否是假盒,但是我知道是假幣,因為有PCGS官網銀 幣照片可以比對。假盒需要更專業的判斷,一般人判斷不出 來」、「本件告訴人告我假的鑑定幣,但文字與PCGS鑑定資 料與序號是完全相同,當時賣家賣時,我有輸入證號比照官 網銀幣的照片是不太一樣。本件序號是00000000,官網應該 也是這個00000000序號,盒子序號與PCGS官網的序號是一樣 的,所以對我這個一般人而言並不知道這是真盒還是假盒」 、「因為盒子一模一樣,一般人是沒有辦法判斷是假盒,我 只有從銀幣判斷是假的,我能力只是比照照片,文字與官網 一樣,我只可以這樣判斷」等語,足證被告並未承認知悉外 盒係偽造之假盒,而係以外盒上之序號去查證錢幣是為真品 或仿品,因此被告自始不知外盒究係真品或偽造,則原確定 判決僅截取被告部份自為推論之陳述,即斷章取義而為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認定,顯有事實認定錯誤。
㈧原確定判決另引用告訴人於一審之證言:「PCGS是美國的銀 幣鑑定公司,市面上的鑑定幣,就是指經過鑑定為真品後, 才可以裝入盒子裡,有經過PCGS鑑定的才有包裝盒,盒上會 有鑑定的序號等語」,以為認定外盒及錢幣均為偽品之依據 。惟告訴人於一審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並提出一鑑定 幣,其上標記之價格為新台幣42,000元,其上亦有外盒,並 引為其為真品之對照,此由告訴人於一審供稱:「鈞院卷第 171 頁龍銀是1890年廣東光緒七錢二分PCGS,與被告詐騙的 那枚都是同類型、同一個時代龍銀,但是前者是經過PC GS鑑定,是特價商品,價格是42,000元」等語。惟嗣後於詢 及「你是去查詢過本院卷第173 頁所示的龍銀是否是真品? 」,告訴人則答稱: 「我沒有去查」,足證告訴人對其提出 附有PCGS鑑定幣亦自承不知其是否為真品,則顯與告訴人前



揭所稱有經過PCGS鑑定為真品後,才可以裝入盒子裡之說法 矛盾,因此告訴人之指述顯有前後自為矛盾之瑕疵,自不足 採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㈨告訴人所稱「被告在拍賣網站上刊登的廣告,敘述就寫PCGS 、光緒幣,既然寫PCGS,顧名思意就是鑑定幣,廣告上沒保 證是真品,也沒有註明是仿品,但既然是鑑定幣,應該就是 真的」等語,亦與前述其對自為提出有外盒之PCGS錢幣,而 稱不知其錢幣是否為真之說法矛盾。因此網路上以有外盒( PCGS)加上錢幣而為拍賣之錢幣,並無從可直接拍賣取得, 而足證網路上拍賣之錢幣,其真、仿品均有,而係由買家自 行評估,因此被告嗣後再將錢幣照片原封不動上網拍賣,且 設定「一元起標」,並特別加註「並審慎評估價值下標」等 文字,以促應買人注意,則被告將錢幣照片上網,並無欺騙 或隱匿,而以「一元起標」及註明「並審慎評估價值下標」 等文字,客觀上已盡其敬告買家審慎評估之事項,被告顯無 使買家陷於錯誤之不確定故意,純憑買家自行評估判斷是否 下標。
㈩查本案之銀幣並不在清代廣東省之歷年制額表內,顯係未發 行之「試鑄幣」。被告於網上刊登之照片,可以看得年份、 PCGS編號SP62。官方有解釋「SP」係代表「樣幣」,「樣幣 」就是「試鑄幣」,此種鑄幣工藝效果因宮廷不甚滿意, 決定不予發行,因而稱之為「試鑄幣」。然此種「試鑄幣」 亦為官鑄;且數量稀少,仍有其一定之藝術鑑賞價值及收藏 價值。另從銀幣正反面外觀及年份觀察,本案之「試鑄幣」 與一般廣東省之「鑄幣」(真幣)明顯不同,收藏家絕對可 從銀幣正反面外觀及年份觀察,應可知本案拍賣之物係屬「 試鑄幣」,非已發行之真幣。故告訴人自稱伊是20年經驗之 收藏家,自不可能陷於錯誤而認係屬真幣。
被告並聲請將被告刊登之網頁拍賣廣告送請中華集幣協會函 查①收藏家從本案網頁刊登之外盒照片觀察是否能判斷外盒 之真假?②收藏家從本案網頁刊登之銀幣照片觀察是否會陷 於錯誤而信賴標的物係屬真幣?③在業界網路拍賣銀幣之場 合,賣家就價格標註以一元起標代表何意
告訴人列印複製被告所刊之網頁拍賣廣告照片,顯然有點模 糊,但被告原刊登之網頁銀幣照片係比較清晰,從網頁上可 看清年份及編碼,且刊登之照片下方已有註記係「廣東省造 PC GS SP62光緒元寶平七錢」等文字,雖照片上有些反光 ,但仍看得見年份、編碼及「Y198.L .M-128 」等文字,就 可以從下列方式查得此銀幣之相關資料:①查詢中國金銀幣 目錄即可查知非屬實幣。②由PCGS官方查詢之編碼,可查知



編號代號「SP」代表「樣幣」,且可查知PCGS編號SP62數量 僅有一枚,並可比對編號PCGS編號SP62之銀幣照片與被告刊 登之網頁拍賣廣告之銀幣照片,可輕易判斷本案刊登之銀幣 照片非真幣,告訴人不可能誤判。③由首席收藏官網查詢可 查知真幣於107 年11月23日拍賣價為人民幣8,682,500 元, 換算台幣高達3000多萬元,告訴人係收藏家,其出價僅3 萬 2 千元,怎能買到真幣。
本件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證本案真幣之價值在2000萬 元之譜,以告訴人之經驗,及其出價僅區區32,000元,絕無 可能誤認為真幣而受騙。且被告並無判斷本件「外盒」真偽 之能力。上開新事實或新證據無論單獨或與先前證據綜合判 斷,堪認被告應受無罪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 1 項之規定,請求鈞院准予開啟再審程序云云。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 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得聲請再審;第1 項第6 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 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 立之事實、證據,民國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 6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3 項定有 明文。揆其修正意旨,乃放寬聲請再審之條件限制,所謂發 現之新事實、新證據,不以該事證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存 在為限,縱於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亦屬 之。惟須該事證本身可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 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觀察,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 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 名之判決者,始得聲請再審。倘未具備上開要件,即不能據 為聲請再審之原因。申言之,各項新、舊證據綜合判斷結果 ,不以獲致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應是不存在或較 輕微之確實心證為必要,而僅以基於合理、正當之理由,懷 疑原已確認之犯罪事實並不實在,可能影響判決之結果或本 旨為已足。但反面言之,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 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仍非法之所許。至於事證是否 符合明確性之法定要件,其認定當受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所支配。聲請人依憑其片面、主觀所主張之證據, 無論新、舊、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 價結果,如客觀上尚難認為足以動搖第二審確定判決所認定 之事實者,同無准許再審之餘地。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4號判決認其犯刑法



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及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詐欺取財罪判處罪刑確定,並就認定聲請人犯罪及證據取捨 之理由,詳述所憑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有本院前開判決 書、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聲請再審意旨以被告確實剛接觸入行,並無判斷本件外盒之 能力,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明知外盒為偽造而將外盒照片張貼 拍賣網站,對外施用詐術之事實顯有錯誤;被告係信賴外盒 應為真正,故並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對外施用詐術之犯行等 情,業據原確定判決理由欄敘明: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 、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 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於 上開拍賣網站上,公開刊登拍賣上開銀幣及外盒之訊息,且 張貼上開銀幣及其上印製有PCGS金色盾牌圖示、「PCGS SP6 2 」、「China Kwangtung 」、「Y- 198.1LM-128」、「80 0167.62/00000000」等文字之外盒照片,有上開拍賣網站頁 面商品照片3 張附卷為憑(警卷第8 、18頁)。上開外盒上 所印製之上開圖示及文字,均是代表盒內銀幣係經過PCGS公 司鑑定、評級,且任何人至PCGS官方網站查詢,即可知悉上 開文字依序代表銀幣之等級、地區、版別、PCGS編號及認證 編號,有PCGS證書驗證網頁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佐(偵卷第 165-167 頁),是上開外盒所載之PCGS金色盾牌圖示、「PC GS SP62 」、「China Kwangtung 」、「Y-198.1LM-128 」 、「800167.62/00000000」等文字,自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 證明,而屬上開法條規定之準文書。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自陳:我銀幣買賣的經驗大約2 年,我知道PCGS是一 間鑑定銀幣的公司,我在上開拍賣網站上所刊登的銀幣外盒 ,上面記載SP62,SP代表樣幣,也就是製造後沒有發行的銀 幣,62代表分數,以外盒上所載認證編號到PCGS官方網站查 詢,就可以知道銀幣的真偽等語(一審訴字卷一第121 、12 3 頁,卷二第368 頁),足見其亦明知上開外盒上之上開圖 示及文字,均係用以表示盒內銀幣為經過PCGS公司鑑定、評 級之真幣。且據被告於第一審自承:「(問:PCGS證書的部 分你是否一開始就知道是假的?)是的,(你何時知道PCGS 證書是假的?)我在樂淘網站購買本案龍銀之前,就有到PC GS網站上輸入序號,比對PCGS網頁上面及樂淘網站上面的照 片,我就知道銀幣是假的,既然銀幣是假的,外盒上面的證 號也會是假的。」,法官就此將不爭執事項修改為「許金泉 明知其所拍賣之龍銀及印有PCGS證號之外盒均非真品…」, 被告及檢察官均表示無意見(一審訴字卷一第129- 131頁)



,復於嗣後審理時供稱:我在樂淘網站購買本案銀幣及外盒 前,有到PCGS官方網站輸入認證編號,比對銀幣照片,當時 我就判斷銀幣是假的,真盒假幣的機率非常小,正常來說比 對照片後若銀幣不同,則外盒應該就是假的等語(一審訴字 卷二第373 頁),足證被告係就外盒為假盒知情,其事後雖 以外盒之鑑定應由專業鑑定,其不知外盒之真假云云置辯, 惟據卷內資料可查知PCGS評級過的錢幣是讓人獲得公正性、 評級準確性與真實的保證,PCGS擔保等級及真品,是提供第 三方認證的基本原則,現金償還政策適用於所有安放於防盜 啟塑膠盒中的PCGS評級幣而該錢幣及盒子均未曾被改動,確 保錢幣等級的準確性(偵卷第29頁),足證PCGS證書即外包 裝盒上之文字為表彰該外包裝盒內安放之錢幣之保證。亦即 只有真盒真幣才是符合該外包裝盒與其內錢幣一致性時始無 偽造文書可言。被告雖又辯稱其先前在網路上購得本案銀幣 時,就是連同外盒一起購買,因此刊登拍賣商品時,也只能 依照原貌來刊載,並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云云。然印有 PCGS圖示及文字之外盒,代表盒內銀幣為經過PCGS鑑定之真 品,故該等外盒本身並非銀幣買賣之必要配件,僅係用以表 彰盒內銀幣之真正性及價值之證明文件,業如前述,被告既 明知所拍賣之錢幣非外包裝盒上所表彰文字之真品,則其於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銀幣之訊息時,自無必須連同外盒一同刊 載之理;參以告訴人亦於一審審理時證稱:有經過鑑定、沒 經過鑑定的銀幣都有市場,沒經過鑑定的就是裸幣,就沒有 PCGS的外盒,有經過PCGS公司鑑定的才會有該公司的外盒等 語(一審卷一第257 、258 、269 頁),益見銀幣買賣市場 上亦有未經鑑定、無PCGS圖示及文字外盒包裝之裸幣流通, 是被告既已明知上開外盒上圖示、文字所代表之意義,又明 知盒內之銀幣並非盒外文字所保證之真品,仍將之連同外盒 一同刊登拍賣,其有行使偽造文書之故意可堪認定。原確定 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無違誤。
㈢又縱如聲請人所主張,系爭銀幣外盒為真,然聲請人自承其 已知盒子內之銀幣是假的,聲請人明知外盒序號與盒內之銀 幣不合,仍於網路上併同張貼上開假銀幣及其上印製有PCGS 金色盾牌圖示、「PCGS SP62 」、「China Kwangtung 」、 「Y-198.1LM-128 」、「800167.62/ 00000000 」等文字之 外盒,以表示盒內銀幣係經PCGS公司鑑定評級之商品照片, 以此方式行使PCGS金色盾牌圖示及其上文字等之準文書,足 生損害於PCGS公司及不特定消費者,仍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範疇,因其內銀幣為偽,業經被告所是認,其明知為假幣而 使用PCGS金色盾牌圖示及相關該PCGS編號SP62認證之資料,



是不論該PCGS編號SP62盒之真假為何,因己與該盒認證之內 容物不合,已無該盒所標示認證文書內容之意義,被告行使 偽造準文書之犯行,自不因該盒為真或假而有差別。被告此 部分之主張,仍無法推翻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有行使偽造私 文書犯行之有罪認定。
㈣又聲請人提出中華集幣協會109 年12月9 日函主張聲請人拍 賣之銀幣倘係真品,其價值高昂,實不可能僅以1 元競標拍 賣出售,告訴人亦不可能僅以32,000元之定價下標;又主張 除非買家從刊登照片中即有能力判斷是否真品,否則一定會 至PCGS官方網站查詢書證號,以資比對照片核實真假,顯見 並無詐欺取財之故意,告訴人當時亦無陷於錯誤而誤認拍賣 物為真之情事,告訴人稱看到PCGS鑑定盒即認為是真品為不 實陳述云云。經查:
①中華集幣協會上開函文確為本案經原審於109 年10月6 日宣 判,聲請人於同年11月1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中華集幣協 會始於同年12月9 日函覆原審有關「光緒元寶」於107 年間 之市價(上訴卷第201 頁),為原確定判決未及審酌而屬聲 請再審之新證據。然觀諸該函文內容係函覆有關光緒元寶銀 幣之市價,市價為何僅是真幣之價值與市場拍賣後所得價額 ,與本件被告願以1 元競標拍賣出售無涉。
②聲請人所執上開聲請再審理由,業據原確定判決理由欄敘明 :⑴被告於上開拍賣網站上所刊登之商品名稱為「廣東省造 PCGS SP62 光緒元寶平七錢二分」,並有張貼本案銀幣及 外盒之照片,拍賣方式為1 元起標,於「商品介紹」欄記載 「PCGS SP62 ,請把握機會,並審慎評估價值下標」等語, 並無任何關於上開商品並非真品之註記或說明,有上開拍賣 網站頁面商品照片3 張在卷可佐(警卷第8 、18頁)。衡諸 一般交易情形,以買賣真品為原則,例外情形則應特別註明 ,此亦為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所自承(一審訴字卷二第369 頁 ),而含有PCGS圖示及文字之外盒,屬於用以表示盒內銀幣 之真正性及價值之證明文件,業如前述,則被告明知上開銀 幣非外盒所表彰之真品,卻仍於商品名稱中記載「PCGS SP6 2 」之文字,並刊登含有PCGS圖示及文字之外盒照片,復未 說明該銀幣並非經PCGS公司鑑定、評級之真品,其目的自係 用以排除不特定競標者對該銀幣真偽之疑慮,已足使不特定 競標者陷入真假難辨之風險,告訴人亦於一審審理時證稱: 被告在拍賣網站上刊登的廣告,敘述就寫PCGS、光緒幣,既 然寫PCGS,顧名思義就是鑑定幣,廣告上沒有保證是真品, 也沒有註明是仿品,但既然是鑑定幣,應該就是真的等語( 一審訴字卷一第258 頁),堪認一般競標者確有可能因此誤



認該商品為PCGS編號SP62鑑定之真品而下標,是被告在拍賣 網站上以上開方式刊登販賣上開銀幣及外盒之訊息,主觀上 應有縱有競標者因此誤認該商品為PCGS編號SP62之鑑定幣而 受騙,仍不以為意之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⑵被告雖辯稱其 以1 元起標之方式拍賣商品,真品價值高昂,不可能1 元起 標云云。惟查,交易市場上以1 元起標方式出售商品者,比 比皆是,背後原因或為商品有行無市,或為賣家急於求現, 或為賣家用以吸睛之行銷手法,亦不能排除賣家是藉此利用 競標者見獵心喜之心態,使競標者在競標之時間壓力下,未 再加以查證商品之真偽或價值,而以高價競標等等,不一而 足;衡以告訴人於一審審理時證稱:鑑定幣也可能以1 元起 標的方式拍賣,可能商家缺錢或是要打知名度,我以前也曾 在網路上以1 元起標的方式購買銀幣,這很普遍,且我買到 的也是真品等語(一審訴字卷一第267 、270-271 頁),足 見銀幣買賣市場上,以1 元起標方式出售經鑑定之真品者並 非特例,於本案情形,自不能逕論買家可以單憑1 元起標之 拍賣模式,即認知到本案龍銀及外盒並非真品,被告以此辯 稱其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實難憑採。⑶被告又辯稱若買家 低價得標,其仍須賠本出貨,因此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云云 。查被告於一審審理時自陳:本案商品共有24人出價競標, 告訴人以最高價得標,也有人出價31,000元、30,000元,以 我個人而言,不會以3 萬餘元的價格購買1 個假的銀幣跟外 盒等語(一審訴字卷二第371 頁),可徵上開競標者有可能 係因誤認上開銀幣及外盒為真品,始以高價競標,且被告對 此亦不能諉為不知。況且,被告自陳其另有正職,僅是因為 興趣而於網路上買賣銀幣等語(警卷第3-4 頁,一審訴字卷 一第119 頁),可知其並非以在拍賣網站上販售銀幣營生, 以現今大小拍賣網站平台不勝枚舉之情況,無法排除若買家 以低價得標,被告即違約不售,轉向其他拍賣網站另起爐灶 之可能性,自無從以被告上開無從驗證之辯詞,推論其並無 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⑷告訴人於一審審理時證稱:依照 買賣古幣的交易習慣,如果賣裸幣,賣家可以註記保真、不 保真,如果是鑑定幣,就不用質疑真偽,只剩價格問題。被 告在拍賣網站上的廣告,敘述就寫PCGS,顧名思義就是鑑定 幣,也沒有註明是仿品,既然是鑑定幣,應該就是真的。我 在競標時,並未注意到拍賣廣告上外盒的認證編號不清楚, 當時我知道是鑑定幣,就沒想其他問題,我在購買本件銀幣 之前,也從未以PCGS認證編號到官網上查詢真偽。本案商品 標題已經清楚寫了「廣東省造PCGS SP62 光緒元寶平七錢 二分」,我就沒有在網站上提問,拿到實品後,發現外盒顏



色、印刷及商標均與原廠不同,到PCGS官方網站查詢,才知 道是假的,如果我知道是假的,就不會競標購買,因為沒有 收藏價值。我發現後,有在拍賣網站留言2 次,我沒有被告 的電話,所以無法以電話聯絡他等語(原一審訴字卷一第 257-261 、264 、269 、272-273 頁);再觀諸卷附拍賣網 站對話紀錄1 份(偵卷第77- 123 頁),被告於107 年9 月 10日留言稱已寄出商品後,告訴人旋於翌日多次留言表示商 品為假盒假幣,要求被告退款(偵卷第107-111 頁),可見 告訴人係因被告於商品廣告中刊載「PCGS SP62 」等文字, 而誤信本案銀幣為經PCGS公司鑑定之真品,並於發現並非真 品時,旋即要求被告退款,堪信告訴人確有因此陷於錯誤, 誤信上開銀幣為經PCGS公司鑑定、評級之真品,而購買並匯 款。⑸告訴人係因信任被告所刊載之商品描述,而認為本案 銀幣為經PCGS公司鑑定之真品,因而未再提問,業經其於一 審審理時證述如前,且交易市場上以買賣真品為原則,亦如 前述,衡以被告係以1 元起標、競標期間10日之拍賣模式出 售本案銀幣及外盒,則告訴人於競標之時間壓力下,依一般 交易情形信任被告所出售者為與其敘述符合之真品,遂未再 詢問商品真偽,核與常情無違;再者,被告於拍賣網站上所 刊登之外盒圖片,其上之認證編號00000000號因反光而無法 辨識,有上開拍賣網站頁面商品照片3 張在卷可參(警卷第 8 、18頁),且據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自承在卷(一審訴 字卷一第201 頁),是告訴人自無從於競標時,以本案銀幣 外盒上所載認證編號至PCGS官方網站查詢、比對銀幣真偽, 被告據此辯稱告訴人並未陷於錯誤,嗣又稱其刊登之照片比 較清楚云云,尚非可採。原確定判決因而認定告訴人因誤信 上開銀幣為經PCGS公司鑑定、評級之真品而購買並匯款,被 告確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是再審 意旨所指上開事證,無論係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 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均未能因此產生合理之懷疑 ,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難認與修正 後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之「確實之新證據 」相符。
③關於告訴人如何陷於錯誤而為下標購買,原確定判決均已詳 述如上,聲請意旨主張告訴人係自稱有20年經驗之收藏家, 且有新證據可證該銀幣真品之價格,而認告訴人不可能陷於 錯誤認本件系爭銀幣係屬真幣云云,乃被告片面推測之詞, 尚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至於聲請意旨聲請①向「福君錢幣公司」及「銀家聯合幣鈔 公司」等專業公司函詢印證美國本案1889年廣東省造庫平七



錢二分PCGS SP62 價值及市場真實價格,核與認定被告行使 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犯行無關,即不影響本案事實之認定,即 無必要。②將本案PCGS編號SP62之外盒送請PCGS公司鑑定其 真假。查依PCGS所載件PCGS編號SP62之物件僅一件,而真幣 真盒為常情,且以如此價高之物件,真幣假盒、假幣真盒、 假幣假盒為異常,且本案僅有在真幣真盒之情況下始無行使 偽造文書之嫌,被告已明知本件為假幣,而其外盒為真?假 ?實已無礙其行使偽造文書之事實,已如上述,上開調查事 項均對原確定判決不生影響,自亦無調查之必要。至於被告 又謂收藏家從本案網頁刊登之外盒照片觀察是否能判斷外盒 之真假?收藏家從本案網頁刊登之銀幣照片觀察是否會陷於 錯誤而信賴標的物係屬真幣?在業界網路拍賣銀幣之場合, 賣家就價格標註以一元起標代表何意?為調查等節,原確定 判決及本院均已說明如上綦詳,所指各節,均無足以推翻或 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之事實。
㈥至於被告從事古幣行業為1 年或2 年,原確定判決係據被告 於一審時自稱「(問:你做錢幣買賣約多久時間?)約兩年 ,…」(一審訴字卷一第121 頁),與卷證資料相同,且被 告確實從事該行之經歷為多久實無礙原確定判決為事實之認 定,被告以之認原確定判決論證違誤,提起再審,亦不足以 推翻原確定判決為事實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徒就原確定判決已論述綦詳之事項,徒憑己 意認原確定判決論證違誤,提起再審,為無理由。其餘聲請 再審意旨所指之事項,無論係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 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均未能因此產生合理之懷 疑,而有足以推翻或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之事實,難認符合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之再審要件, 被告聲請再審與法定再審之要件不合。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惠光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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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