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冠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冠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冠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年,嗣經本院抗告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89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