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518號
KSHM,110,上訴,518,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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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郁豪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永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628 號,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4501 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乙○○明知大陸地區生產之乾香菇、大蒜,其重量 或完稅價格超過一定數額者,即屬管制進口物品,不得私運 進口,亦明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輸入附著土壤之 植物,且依其智識經驗,可預見提供自己或他人之名義予無 正當信賴關係之人,供作收貨人、到貨通知人之用進口貨物 ,其中即可能有上揭物品,惟仍共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無 證據顯示為兒童或少年之「小陳」、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 ,基於縱使其發生仍不違背本意之私運管制物品、未經核准 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依「小陳」 之指示,提供永城企業有限公司雲騰實業有限公司及其2 人自己之名義,作為收貨公司及到貨通知人,先由「小陳」 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前某時,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某 處,將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如附表所示之管制進口物品及未 經核准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夾藏入貨櫃號碼FSCU0000000 號 貨櫃(下稱系爭貨櫃)後方夾層密窩內,並於其外以棧板裝 載花盆、紙箱等貨物以為掩飾,再委由不知情之萬達國際物 流有限公司於107 年11月13日,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港以 輪船裝載系爭貨櫃起運,欲運送進入臺灣地區至高雄港81號 碼頭,並於提單上註記以「永城企業有限公司黃先生,連絡



電話0000000000」、「雲騰實業有限公司李先生,連絡電話 0000000000」分為上揭花盆、紙箱之收貨人,且將該等貨物 之裝箱單、發票、提單之電子檔,以通訊軟體「微信」傳送 予乙○○。繼而由乙○○將該等資料之電子檔輸出列印為紙 本後交予甲○○,甲○○並另向不詳姓名年籍人拿取永城企 業有限公司及雲騰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負責人印章及報 關費用,以待系爭貨櫃到港後供作報關進口之用。嗣於107 年11月14日8 時52分許,系爭貨櫃到港後,甲○○即持上揭 資料、印章、費用等件,委由不知情之宏達報關有限公司報 關進口,以此方式共同私運、未經核准輸入上揭物品進入臺 灣地區
二、107 年11月15日上揭花盆、紙箱等貨物報關進口後,系爭貨 櫃移置至高雄港70號碼頭。「小陳」即指示乙○○委由不知 情之貨運司機劉建良,至該碼頭鴻明貨櫃集散站,將系爭貨 櫃之空櫃領出,欲將系爭貨櫃夾層密窩內之上揭物品取出後 ,再將系爭貨櫃空櫃返還於吉聯貨櫃場,惟劉建良乃請其弟 劉建志領櫃,而劉建志於領櫃前,經鴻明貨櫃集散站人員檢 查系爭貨櫃之空櫃察覺有異,通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查緝 人員到場檢查,始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且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甲○○ )、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乙○○)及被告乙○○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 297 至299 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 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 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復與本件具有關聯 性,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甲○○、乙○○均否認犯行,被告甲○○辯稱:我 是負責報關,將這些貨物領出來,大陸的「小陳」會用電話 跟我說要送到哪裡,我就派貨運車送到哪裡,我不知道貨櫃 裡面有夾層,我們沒有申報這些東西,因為本來貨櫃拆空之 後要還貨櫃場,他說空櫃先放在金福路路上,隔天再叫我叫 拖車拉空櫃去貨櫃場還,因為這樣我才覺得很可疑,劉建良 是我們叫的,叫他拉貨櫃去還,因為以前都是空櫃直接拉到 貨櫃場,所以我覺得很可疑為什麼要先放在金福路,隔天在 拉去貨櫃場,至於乾香菇蒜頭我不知道是誰拿出來的云云 ;被告乙○○辯稱:我是接受甲○○委託申報進口報關的事 ,我是負責聯絡報關行,接到大陸「小陳」這著案件之前我 是有懷疑過有沒有可能是一些違禁品的狀況,從一開始接到 報關到發生這些事情,也有經過人工查驗及X 光查驗,對我 來講我認定這是沒有夾藏違禁品的狀況,我記得很清楚第一 次進口就有海關查驗,最後我自己覺得有點問題的是,我接 到甲○○說要還空櫃去貨櫃場的時候,說要先拖到附近的貨 櫃場存放,但詳細地址我不清楚,我就覺得很奇怪,夾層出 站的時候我才知道這個貨櫃有夾層,我們是查獲才知道空櫃 裡面有夾層夾層有藏走私物品云云。
㈡被告甲○○、乙○○明知大陸地區生產之乾香菇、大蒜,其 重量或完稅價格超過一定數額者,即屬管制進口物品,不得 私運進口,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輸入附著土壤之植 物;2 人依「小陳」之指示,提供永城公司、雲騰公司及其 2 人自己之名義,作為收貨公司及到貨通知人;「小陳」於 107 年11月13日前某時,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某處,將 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如附表所示之管制進口物品及未經核准 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夾藏入系爭貨櫃後方夾層密窩內,並於 其外以棧板裝載花盆、紙箱等貨物以為掩飾,再委由不知情 之萬達物流公司於107 年11月13日,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 港以輪船裝載系爭貨櫃起運,欲運送進入臺灣地區至高雄港 81號碼頭,並於提單上註記以「永城企業有限公司黃先生, 連絡電話0000000000」、「雲騰實業有限公司李先生,連絡 電話0000000000」分為上揭花盆、紙箱之收貨人,且將該等 貨物之裝箱單、發票、提單之電子檔,以通訊軟體「微信」 傳送予被告乙○○;繼而由被告乙○○將該等資料之電子檔 輸出列印為紙本後交予被告甲○○,被告甲○○並另向不詳 姓名年籍成年人拿取永城公司及雲騰公司之公司章、負責人 印章及報關費用,以待系爭貨櫃到港後供作報關進口之用; 嗣於107 年11月14日8 時52分許,系爭貨櫃到港後,被告甲 ○○即持上揭資料、印章、費用等件,委由不知情之宏達



關公司報關進口,輸入上揭物品進入臺灣地區;又上揭花盆 、紙箱等貨物107 年11月15日報關進口後,系爭貨櫃移置至 高雄港70號碼頭,「小陳」即指示乙○○委由不知情之貨運 司機劉建良,至該碼頭鴻明貨櫃集散站,將系爭貨櫃之空櫃 領出,欲將系爭貨櫃夾層密窩內之上揭物品取出後,再將系 爭貨櫃空櫃返還於吉聯貨櫃場,劉建良請其弟劉建志領櫃, 而劉建志於領櫃前,經鴻明貨櫃集散站人員檢查系爭貨櫃之 空櫃,而察覺有異,通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查緝人員到場 檢查,始悉上情等事實,為被告甲○○、乙○○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296 頁),並有㈠萬達物流公司編號WYZ000000000A 、WYZ000000000B 號提單影本、㈡海運進口艙單、㈢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7 年12月4 日農糧生字第10710429 87號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雜糧蔬菜特作協助鑑定小組」 與查緝單位間電傳通聯單、㈣雲騰公司107 年11月16日說明 書、㈤永城公司107 年11月16日說明書、㈥報單編號BC//07 /124/U0618進口報單暨所附裝箱單、發票、㈦報單編號BC// 07/124/U0619進口報單暨所附裝箱單、發票、㈧財政部關務 署高雄關107 年12月26日高普港字第1071033720號函暨所檢 附附件資料、㈨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8 年2 月26日高普港 字第1081004904號函檢附完稅價格計算清表、㈩財政部關務 署高雄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萬達物流公司 108 年2 月19日說明函、永城公司申設大小章印模、宏 達報關公司110 年1 月11日送原審法院函暨所檢附資料(見 調查卷第11至12、13、15至18、25至29、31至35、91至118 、119 至121 、135 、137 、155 頁;訴628 號卷第163 至 507 頁)足佐,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㈢經查:
1.系爭貨櫃係由美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美峰公司)向FLOREN S 承租,由光華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下稱光華船務公司)美 峰公司,搭UNI-ARDENT輪航次V .1721A,掛號:07XK73,進 口艙號4308、4309櫃號FSCU00 00000,該貨櫃由中國廈門港 裝載至高雄港卸81W 拖70CFS 後拆櫃進倉,櫃內有2 筆貨物 貨品品名申報為:FLOWER POT&CARTONS ,該筆裝貨單係由 PANDA LOGISTICS CO .LTD (承攬業,即萬達物流公司)所 預訂(B/L NOGF1721A16053),並依提單所示,該貨櫃由中 國廈門出口商自行裝櫃,數量清點並加封後,裝船出口,我 公司收到美峰公司之到貨通知,通知貨主PANDA LOGISTICS CO .LTD (承攬業),並依到貨通知和承攬業所附切結書內 容確實傳輸海關,申請進口艙單(B/L ,M/F)及普通准單並 憑特別准單出站拖至70CFS 拆櫃進倉,拆空之貨櫃由承攬業 (PANDA LOGISTICS CO .LTD )負責拖往吉聯貨櫃場存放,



目前也無出口預訂;目前該貨櫃由美峰公司向FLORENS 承租 使用,即該櫃為FLORENS 所有,使用權為美峰公司等情,有 光華公司說明書、美峰公司貨櫃動態表、切結書、美峰公司 空櫃所有權聲明、FLORENS 公司介紹、PANDA 萬達公司情況 說函、客戶說明書(永城公司說明書、雲騰公司說明書)、 鴻明船舶裝卸貨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明貨櫃集散站)說 明書、美峰公司之信函(萬達公司於107 年11月13日書立予 光華船務公司公司)可參(見調查卷第97至109 頁),已詳 載系爭貨櫃自中國大陸地區廈門港運送至高雄港之流程,合 先敘明。
2.被告乙○○於108 年11月21日偵查中供稱:「(問:為何本 案找你擔『永城公司』貨到通知人?)因為我去大陸認識一 位王先生,他說他的客人有貨物需要進口,請我跟甲○○幫 他申報,他說之前沒有申報過,請我們幫他們代做進口報關 跟確認文件是否正確及報關申報細節等事項。」、「(問: 報關費用誰出?)臺灣的一位楊先生,我不太記得。」、「 (問:當時報關時,是否有懷疑裏面是走私物品或物品?) 當時有懷疑過是申報不實或夾摻的。但第1 次報關C3驗貨都 正常,我想都是正常。本次以『永城公司』名義報關是第3 次或第4 次。」、「(問:報關流程?)文件部分是國外提 供,是國外的發貨人直接給我有發票、裝箱單、出貨提單, 我再將上開的東西給甲○○,甲○○拿去給報關行。報關費 用也是甲○○拿現金給報關行。我沒有經手報關費用。」等 語(見偵14501 號卷第84至85頁)。又被告甲○○於108 年 5 月28日調詢時供稱:「(問:雲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雲 騰公司》、永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城公司》之營業項目 及組織架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何?)我有聽過雲騰公司 及永城公司,但我不知道這2 間公司的營業項目及組織架構 。我不知道雲騰公司的負責人是誰,永城公司的負責人我見 過一次,約1 年多前我與榮駿報關行老闆『小潘』《真實姓 名我不知道‧聚餐喝酒時,『小潘』介紹我認識永城公司的 老闆『阿傑』,我不知道阿傑的真實姓名,只記得『阿傑』 是一個年約30歲的男子,當時我有跟問『阿傑』要不要從中 國大陸進口碗、餐具、日常用品相關五金百貨來臺灣販售, 『阿傑』決定投資後,我就幫大陸的『貨代』出貨到臺灣, 我在臺灣再以雲騰公司及永城公司為進口人申報進口,聯絡 宏達報關公司辦理進口報關,貨物到臺灣後航運業者就會通 知雲騰公司、永城公司報關,因為大陸那邊的『貨代』要求 臺灣這邊要有2 個人分別代表雲騰公司、永城公司收貨、報 關,所以我就請綽號『阿豪』的朋友負責當永城公司的到貨



通知人,我自己則擔任雲騰公司的到貨通知人,我再把大陸 那邊的貨代『小陳』《中國大陸人士,真實姓名我不知道》 聯絡方式給『阿豪』,讓『阿豪』向『小陳』索取商業發票 、裝箱明細等報關所需文件,我再向『阿豪』索取報關文件 後,自行委託宏達報關行申報進口。」、「(問:向大陸貨 代『小陳』叫貨進口臺灣次數、期間?『小陳』之真實身分 ?你何與『小陳』聯繫?)我自107 年5 月起與『小陳』合 作進口好幾次了,但我無法確認進口次數,雙方合作到107 年10至11月間就終止了,因為雲騰公司的『楊先生』積欠我 代墊約7 萬元的關稅及報關費用,所以我就停止與『小陳』 合作了。我不知道『小陳』的真實身分,只知道他是福建廈 門人,我與他都以『微信』通訊軟體來聯絡,不會用打電話 的方式。」、「(問:你為何可用雲騰公司及永城公司名義 申報進口?)107 年5 月時『小陳』跟我說臺灣要用2 家公 司來申報進口,『小陳』在臺灣已與雲騰公司合作可以進口 ,並要我與臺灣雲騰公司的『楊先生」《真實姓名我不知道 》聯絡,之後『楊先生』便自己打我0000-000000 電話與我 聯絡進口事宜,當時我還有把楊先生的聯絡方式記下來,他 的電話是0000-000000 。因為『小陳』要我去找2 家臺灣公 司來辦理進口,我就另找前述永城公司「阿傑」洽談合作, 一起來進口五金百貨來臺銷售。」、「(問:認識哪些雲騰 公司、永城公司人員?)如我前述,雲騰公司我只認識『楊 先生』,永城公司我只認識『阿傑』,除此之外,我並不認 識這2 間公司的其他人。」等語(見調查卷第4 至5 頁)。 足見被告乙○○、甲○○均非第1 次代理「小陳」自中國大 陸地區貨物進口到我國至明。
3.被告乙○○於108 年5 月28日調詢固稱:「(問:雲騰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雲騰公司》、永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城 公司》之營業項目及組織架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何?) 我不知道雲騰公司及永城公司之營業項目、組織架構、登記 及實際負責人,但我有經友人甲○○《綽號勝哥》介紹幫永 城公司處理進口報關業務,當時甲○○叫我擔任永城公司進 口貨物的到貨聯絡人,並跟我說會有一位『楊先生』跟我聯 絡會把永森公司報關用大小章、商業發票、裝箱單等進口報 關所需文件給我,要我先幫忙核對報關資料,我收到報單文 件核對無誤後就會把資料交給甲○○,由他自行聯繫委託宏 達報關公司報關,之後報關行會通知我辦需繳納的關稅及營 業稅,我就打0000-000000 電話聯絡『楊先生』告知應繳費 金額,楊先生便會把報關所需繳納稅務費以現金拿給我,我 再把錢轉交甲○○,讓他去宏達報關公司繳納費用。原本甲



○○僅委託我幫忙核對永城公司的進口報關資料,但我第一 次自『楊先生』取得報關資料時,卻發現『楊先生』給我的 資料除了永城公司之外還有雲騰公司的進口資料,我打電話 給甲○○求證是否還有還有一票雲騰公司的貨要進口,甲○ ○表示說確實還有雲騰公司的貨要進口,但雲騰公司的部份 由他自行核對資料,所以我只有核對永城公司的報關資料後 ,就連同雲騰公司的資料一起轉交給甲○○,我雖僅幫忙核 對永城公司的報關資料,但是宏達報關公司會一併把雲騰公 司進口應繳納的稅賦、費用跟我說,我也會轉告『楊先生』 ,所以『楊先生』有把雲騰公司及永城公司報關應繳納稅捐 、費用一次拿現金給我,我再全額轉交給甲○○,由他去跟 宏達報關公司聯繫。」等語(調查卷第40至41頁)。惟被告 甲○○於108 年6 月25日調詢時稱:「(問:除你前次應詢 提供本站之0000000000門號外,有無『楊先生』之其他聯絡 方式或基本實料?)都沒有,只有0000000000門號。」、「 (問:《提示中華電信0000000000門號查詢資料影本》本站 調查你提供之『楊先生』使用門號0000000000,該門號為中 華電信4G易付卡,於107 年9 月1 日至12月31日並無申登資 訊,僅於108 年2 月21日至3 月21日有申登資料,惟申登人 係外國人士,可證並無你陳稱之『楊先生』存在,對此你有 何解釋?)《經受詢問人詳視後回答》我不知道,無法解釋 。」等語(見調查卷第21、22頁),及被告乙○○於108 年 1 月21日偵訊時稱:「(問:依照你於108 年5 月28日調查 局筆錄,你說楊先生會把報關的稅務費以現金拿給你,你再 將現金給甲○○,甲○○才拿去給報關行?)錢的部分是甲 ○○直接收。我有看過楊先生1 次。」、「(問:真的有楊 先生嗎?)我看過1 次。」、「(問:甲○○在另案走私毒 品案件中,就曾向報關行自稱為楊先生?)我沒有見過楊先 生。我只有打過電話。楊先生的手機是0000-000000 號,我 是打這個門號給楊先生。」、「(問:甲○○是否為楊先生 ?)不是。」、「(問:張庭銑是否為楊先生?)不是。」 、「(問:0000-000000 門號在107 年11月、12月間並無申 登人資料,代表當時沒有人使用這個門號,你為何會打這個 門號給楊先生?)我沒有打過0000-000 000號門號。」、「 (問:為何你有0000-000000 號鬥號,是誰報給你的?)甲 ○○。」、「(問:甲○○有無跟你說為何報1 位楊先生, 門號是0000-000000 號?)脫罪用。」、「(問:所謂脫罪 用是如果貨櫃查獲違法物品,就供出0937楊先生,代表你跟 甲○○都不知情?)是。」、「(問:脫罪用,代表你原本 就知道貨櫃有問題?)有懷疑過。」、「(問:你為何會懷



疑?)報關費用一票給我1 至2 萬元。」、「(問:之前原 本說報關費用是1 、2 仟元,報關費用是假的?)是。」、 「(問:是否確定未看過楊先生,也未打過0000-000000 號 門號給楊先生過,0000-000000 號是甲○○報給你的?)是 。」、「(問:報關行通知你貨櫃到貨後,你要通知誰來領 櫃?)沒有要領櫃,因為是進口貨。我問到貨方式。報關放 行後,紙箱、花盆,由甲○○叫車,並送到臺中的客人那邊 。還有一些另外送到彰化客人倉庫」等語(見偵14501 號卷 第85至86頁),足見「楊先生」之不詳姓名年籍人係被告乙 ○○、甲○○所杜撰之人,亦見被告乙○○於調詢所供稱: 「楊先生」有把雲騰公司及永城公司報關應繳納稅捐、費用 一次拿現金給我,我再全額轉交給甲○○,由他去跟宏達報 關公司聯繫云云,係其與被告甲○○脫罪之辯詞。又證人即 萬達物流公司進口部操作員梁育綾於108 年3 月20日調詢時 證稱:當初我跟收貨人永城企業有限公司黃先生聯絡的時候 ,黃先生指定要求說編號FSCU0000000 貨櫃到港後要向70號 碼頭申請『急拆』,趕快拆櫃,並表示可以負責安排還空櫃 ,因本公司不負責還空櫃業務,所以拆櫃後我有通知黃先生 還空櫃,相關還櫃流程要問黃先生會比較清楚等語(調查卷 第85頁),而依卷附BILL OF LADING(提單)記載收貨人( Consignee )為雲騰公司(李先生)與永城公司(黃先生) ,貨名是FLOWER PORT (花盆)、及CARTON(紙箱),該提 單記載之日期為107 年11月13日,有該2 紙提單、進口艙單 可參(見調查卷第95、103 至104 頁),而被告乙○○、甲 ○○亦自承係擔任收貨人雲騰公司之到貨通知人(甲○○) 或永城公司之到貨通知人(乙○○)(甲○○部分,見調查 卷第4 頁;乙○○部分,見調查卷第40頁),惟永城公司、 雲騰公司於107 年11月17日出具之說明書上之公司章與該2 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章不同(見調查卷第105 至106 頁 ;本院卷第255 頁、外放卷所載),被告乙○○於調查時又 自承該2 公司報關用之大小章係一位自稱「楊先生拿給其使 用等語(見調查卷第43頁),惟實際上並無「楊先生」之存 在,已如上述,復參酌梁育綾上開所證其與被告乙○○、甲 ○○連繫之情形,及被告上開所供「報關放行後,紙箱、花 盆,由甲○○叫車,並送到臺中的客人那邊」等語,足見被 告乙○○、甲○○並非只是於107 年11月14日船舶到達高雄 港後,代為進行系爭貨櫃之報關程序,至為顯明。 4.證人即萬達物流公司進口部操作員梁育綾於108 年3 月20日 調查時證稱:「(問:你於萬達物流公司負責業務?客戶委 託運送進口貨物流程?)萬達物流公司是貨物運輸承攬業者



,招攬各類進出口貨物,以我負責的進口業務而言,客戶如 要進口貨物會先跟萬達公司詢價,我會依客戶貿易條件報價 ,客戶決定委託本公司進口後會提供出口商之工廠名稱、聯 絡人及電話給本公司,我再把這些資料以電腦傳輸到海外的 代理商或分公司,由海外的代理商或分公司與出口商聯繫出 貨,並訂艙及安排船期,一般而言,如果收貨方客戶有跟我 講明要指定期間進口,我就會幫客戶安排指定期間的船期, 如果客戶沒特別進口期間,本公司海外的代理商或分公司就 會依照出口商的備貨時間安排船期、訂艙,船離泊後,本公 司的海外代理商或分公司會簽發提單給出貨人,等到出貨人 確認收到貨款同意放貨後就會通知本公司的海外代理商或分 公司就會以電報放貨方式通知目的港代理商(即萬達物流公 司),我再製作到貨通知並通知收貨人到港日,收貨人確認 到貨內容無誤後,本公司會把資料傳輸給船運公司、海關, 船運公司會在船到港前製作小提單(D/0 )做為領貨憑證給 本公司,本公司再把小提單(D/0 )交付收貨人辦理進口報 關、領貨。」、「(問:《提示萬達公司編號第WYD181U300 6A、WYD18H13006B號提單影本1 份》該提單進口何物?託運 人係何人?何人與萬達物流公司聯繫運送?貨櫃號碼?)《 經受詢問人詳視後回答》本公司辦理進口貨物可分為『代理 指定貨』及『自有貨』。『代理指定貨』是指本公司海外分 公司、代理商在海外攬到的貨物,僅委託本公司在臺幫忙辦 理換單作業,聯繫船運公司換發小提單(D/0 ),方便辦理 領貨作業。『自有貨』則為本公司在臺接受客戶委託運輸的 貨物,客戶會直接跟本公司人員聯繫,並可決定船期、航商 及裝櫃方法等。貴站人員提示給我看的2 份提單是我之前所 稱的『代理指定貨』,進口貨名分別是『FLOWER POT』(花 盆)、『CARTONS 』(紙箱),貨櫃號碼是FS CU0000000, 此貨櫃為合裝貨櫃(CFS ),貨櫃裡面裝了2 個託運人貨物 ,這批貨是本公司在大陸的海外代理商攬到的貨物,依據提 單顯示,這貨物的託運人是出口商大陸的FUQING ANSHUN DE YUAN TRADE C0 ,LTD,聯繫運送也是託運人在大陸與本公司 的海外代理商聯繫,我不會知道託運人的資訊,我檢視提單 資料,這2 批貨的在臺收貨人分別是永城企業有限公司的黃 先生(0000-000000 )及雲騰實業有限公司李先生(0000 -000000 ),我負責發收貨通知給上述2 人,相關收貨通知 資料我之前已郵寄到貴站給承辦人員參考。」、「(問:承 上,該『FLOWER POT』《花盆》、『CARTON S』《紙箱》《 下稱繫案貨物》之裝櫃方式?為何編號FSCU0000000 貨櫃裝 載2 個託運人貨物?詳情為何?)如我前述,編號FSCU8160



555 貨櫃是合裝貨櫃,但我不知道是誰指定要把這2 批貨物 裝在一起,因為裝櫃方式是在大陸託運時即已決定,我接收 到的大陸代理商發出的提單資訊僅有『貨櫃由大陸客戶指定 併櫃,抵達高雄港時預定在第70號碼頭拆櫃』而已。」、「 (問:編號FSCU0000000 貨櫃之拆櫃、還櫃流程?何人指示 ?)如我前述,編號FSCU0000000 貨櫃是大陸託運客人指定 併櫃,運費、拆櫃場地費也由大陸託運客人支付,當初我跟 收貨人永城企業有限公司黃先生聯絡的時候,黃先生指定要 求說編號FSCU0000000 貨櫃到港後要向70號碼頭申請『急拆 』,趕快拆櫃,並表示可以負責安排還空櫃,因本公司不負 責還空櫃業務,所以拆櫃後我有通知黃先生還空櫃,相關還 櫃流程要問黃先生會比較清楚。」、「問:繫案貨物於大陸 廈門如何裝櫃?何人裝櫃?貴公司如何確認貨物之品項、數 量,以及貨櫃有無夾藏他物?)根據提單顯示,這個FSCU81 60555 貨櫃出貨地為大陸廈門,裝船港也是廈門,再由長榮 海運的UNI-ARDENT V .V .1721A輪載運進口至高雄港,但我 不知道該貨櫃是如何裝櫃。」、「(問:編號第WYZ000000000A 、WYD0000000B 號提單記載『1X40 'HC(FCL )CY-CY 」字樣意義為何?)這句話的意思是一個裝載貨物40呎的貨 櫃《海運業界稱:重櫃》,由出口港的櫃場運送到卸貨港的 櫃場。根據提單顯示,DFSU0000000 貨櫃於廈門裝船時是以 CY模式《整櫃裝載貨物》交由航運業者運送,所以本公司會 在提單上會註記『1X40 'HC《FCL 》CY-CY 』字樣。」、「 (問:編號FSCU0000000 貨櫃遭高雄關查獲之未經申報大陸 香菇、大蒜、不明活植株為何人所有?雲騰、永城公司人員 或其他海運從業人員有無與你聯繫提領貨物事宜?)我不知 道這些大陸香菇、大蒜、不明活植株是誰的。如我前述,我 是與永城企業有限公司黃先生(0000-000000 )及雲騰實 業有限公司的李先生(0000-000000 )聯繫提領貨物事宜。 」等語(見調查卷第84至86頁),可見證人梁育綾於接到系 爭貨櫃進口前,曾與被告乙○○連繫,被告乙○○卻向梁育 綾表示系爭貨櫃要「急拆」即趕快拆櫃,並表示可以安排還 空櫃,亦即被告乙○○於與梁育綾連繫時,即已預見系爭貨 櫃可能藏匿本件走私貨物之可能,至為顯明。
5.依卷附BILL OF LADING(提單)記載收貨人(Consignee ) 為雲騰公司(李先生)與永城公司(黃先生),貨名是FLOW ER PORT (花盆)、及CARTON(紙箱),該提單記載之日期 為107 年11月13日,有該2 紙提單、進口艙單可參(見調查 卷第95、103 至104 頁),而被告乙○○、甲○○亦自承係 擔任收貨人雲騰公司之到貨通知人(甲○○)或永城公司之 到貨通知人(乙○○)(甲○○部分,見調查卷第4 頁;乙



○○部分,見調查卷第40頁),再系爭貨櫃係在107 年11月 14日8 時52分許,抵達高雄港;再由永城公司、雲騰公司於 107 年11月17日出具之說明書上之公司章與該2 公司變更登 記表上之公司章不同(見調查卷第105 至106 頁;本院卷第 255 頁、外放卷所載),而被告乙○○於調查時又自承該2 公司報關用之大小章係一位自稱「楊先生拿給其使用等語( 見調查卷第43頁),惟如上所述,並實際上並無「楊先生」 之存在,復參酌梁育綾上開所證其與被告乙○○、甲○○連 繫之情形,足認被告乙○○、甲○○並非只是於107 年11月 14日船舶到達高雄港後,代為進行系爭貨櫃之報關程序,至 為顯明。
6.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於107 年11月15日接獲高雄港 70號碼頭鴻明貨櫃集散站業者通報,自中國大陸廈門港起運 之進口貨櫃1 只(貨櫃號碼FSCU0000000 )(按即系爭貨櫃 ),辦理拆櫃進倉後,檢查空櫃察覺有異,經本關查緝人員 確認空櫃後端設置夾層密窩,查獲匿藏香菇546 公斤、大蒜 1600公斤、不知名帶土活植株546 公斤,案貨現扣押於該關 私貨倉庫;案貨參據海運進口艙單登載系案貨櫃國外裝貨港 為中國大陸廈門港及光華船務代理公司所提供之說明書,載 明系爭空櫃配發於中國大陸盛裝出口貨物等事證,有高雄關 107 年12月26日高普港字第1071033720號函及所附海運進口 艙單、說明書、照片等資料、筆錄、搜索筆錄等可參(見調 查卷第91至118 頁)。而依鴻明貨櫃集散站107 年11月15日 15:20所書立之說明書記載:本70號碼頭承接船公司(船務 代理)通知辦理併櫃業務,有關貨櫃FSCU0000000 於107 年 11月14日接獲美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美聯公司)通知萬達 貨櫃拆櫃並指定空櫃交還吉聯貨櫃場之訊息,該櫃於107 年 11月14日15:17由81號碼頭託運出站,再於107 年11月14日 15:26重櫃進站70號碼頭並於107 年11月15日09:11拆櫃結 案等語(見調查卷第107 頁);而美聯公司於107 年11月14 日上午9 時44分亦有傳訊息予鴻明公司,有關系爭貨櫃空櫃 一律還「吉聯貨櫃場」之情(見調查卷第108 至109 頁), 是系爭貨櫃於拆櫃後係要返還吉聯貨櫃場,至為明確。 7.證人劉建良於警詢時證稱:「(問:至高雄港管制區內領櫃 、拖櫃流程?)領櫃、拖櫃區分為裝有貨物的重櫃及空櫃, 如果是重櫃,我會先收到客戶提供,由船務公司製作的領櫃 單,我再拿該領櫃單進入港區到指定的碼頭,經碼頭業者核 對領櫃單相關資料並輸入電腦,確認資料正確後就可以把重 櫃領出。如果是空櫃的話,客戶會先提供1 組領櫃代號給我 ,並告知指定碼頭櫃場,我再開聯結車到指定碼頭櫃場填寫



領櫃資料並經碼頭業者核對無誤後,就可以把空櫃拖出,我 再依照客戶指定的地點送達。」、「(問:經查,107 年11 月15日你曾指示劉建志至高雄港第70號貨櫃碼頭拖領編號FS CU0000000 貨櫃《空櫃》,詳細流程為何受何人委託?)這 件事情我印象很深刻,我記得去年11月15日是1 位『李先生 』(確切名字我不知道)朋友委託我的,要我幫他去70號碼 頭拖1 個40呎的空櫃到位於高雄市前鎮區擴建路附近吉聯貨 櫃場,報酬是新臺幣1800元,我想說70號貨櫃碼頭到吉聯貨 櫃場距離非常近就答應他的委託,因為當時『李先生』已經 把該空櫃的領櫃編號資料以傳真方式先行傳到70號碼頭貨櫃 場,因此我只要把車開過去就可以直接領櫃,於是我就指示 我弟弟劉建志駕駛車號000-00聯結車去70號碼頭貨櫃場拖櫃 。」、「(問:你如何與『李先生』聯絡拖櫃?)『李先生 』都是打手機跟我聯絡,他的電話是0000-000000 。」、「 (問:你手機通訊錄中,有無0000-000000 的聯絡人資料? )我現在查詢我手機通訊錄,確認沒有0000-000000 的朋友 。」、「(問:編號FSCU0000000 貨櫃拆櫃前裝載何物?) 我不知道,我只是答應幫『李先生』把空櫃還到櫃場而已, 我不可能知道貨櫃拆櫃前裝什麼東西。」、「問:『李先生 』有無委託你運送其他貨物?)沒有。」、「(問:是否同 意本站人員拍照留存你手機中有關『李先生』的通訊錄畫面 ?)我同意,我手機中『雲騰李先生』聯絡人就是我前述委 託拖運空櫃的『李先生』。」等語(見調查卷第74至75頁) ,亦證稱系爭貨櫃原係要拖至吉聯貨櫃場之事實。惟其於偵 查中又證稱:「(問:何人找你領取編號FSCU000000 0號貨 櫃空櫃?)乙○○。」、「(問:你跟乙○○原本認識嗎? )大家都在碼頭工作,我知道這個人,但不是很熟,乙○○ 叫我幫他的忙,他說進口櫃已經在倉庫卸完了,是空櫃,要 將空櫃拖到貨櫃場。」、「(問:是這個人嗎?《提示乙○ ○照片》)(閱畢)是。」、「(問:你之前都怎麼稱呼乙 ○○?)我都叫他『阿豪』,他沒有說他是哪家公司的人。 」、「(問:乙○○說他是『永城公司』的黃先生?)我沒 有印象。」、「(問:乙○○有無跟你說領完空櫃之後,不 要馬上將貨櫃拖到貨運場,要放在空地一個晚上?)乙○○ 是說如果碼頭正常作業收到晚上10時,如果是委外的,就收 到晚上5 時15分。一般乙○○說我領到後再跟他聯絡,因為 他要聯絡。乙○○是跟我說拖到貨櫃後,要我聯絡他,拖到 某處,但要放在何處,因為我還沒有領貨櫃,所以乙○○還 沒有跟我說。」、「(問:甲○○有無聯絡你去領空櫃的事 情?《提示甲○○照片》)(閱畢)沒有。是乙○○聯絡我



。」、「(問:為何你在調查局筆錄稱是李先生委託你去領 空櫃,李先生的手機號碼0000-000000 號?《提示劉建良10 8 年3 月29日調詢筆錄》(閱畢)我原本不知道乙○○的全 名,乙○○跟我說他姓李,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我跟乙 ○○沒有交情。這個手機門號也是乙○○給我的。」、「( 問:(你何時才知道所謂的李先生就是乙○○?)我們都叫 他『阿豪』。」、「(問:一般而言,拖完空櫃後就要將貨 櫃還給貨櫃場?)是。」、「(問:乙○○要求)你拖完空 櫃後,不要馬上還給貨櫃場,你有無覺得奇怪嗎?)乙○○ 跟我說領完出來後,再跟他聯絡。」、「(問:乙○○有無 跟你說領完空櫃後,不要馬上還給貨櫃場?)乙○○叫我打 電話給他。」、「(問:你不是說領完空櫃後,就馬上還? )正常都是這樣。」、「(問:其他件你領空櫃的情形,都 是領完空櫃後直接送到貨櫃場,不用再打電話給委託人?) 是。」等語(見偵14501 號卷第112 至113 、114 頁),並 有證人劉建良行動電話所留存「雲騰李先生電話0000-000-0 00」LINE截圖附卷(見調查卷第77頁);比較觀察被告乙○ ○於109 年3 月24日偵查中供稱:印象中有跟劉建良說空櫃 領出出來後,不要馬上送到貨櫃場等語(見偵14501 號卷第 129 頁)及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系爭貨櫃拆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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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華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達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