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劉○○
訴訟代理人 張瑋麟律師(法扶律師)
視同上訴人 周○○
被 上訴 人 黃○○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6月24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 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之有利或不 利,係指行為當時就形式上觀之,並非法院審理結果有利或 不利為據。又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 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係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言。數人在法律上各有獨立實施訴訟之 權能,而其中一人起訴或一人被訴時,所受之本案判決依法 律之規定對於他人亦有效力者,如該他人為共同訴訟人,即 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查被上訴人於原審依民法第184條、 第185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應與原審同案被告周 ○○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周○○經原審判 決後,雖未提起上訴,然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周○○與劉○ ○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嗣劉○○提起 上訴,除辯稱無侵害配偶權,自己無需負責外,尚就損害賠 償數額為爭執,則就其上訴行為依形式觀察,有阻卻敗訴判 決確定之效力,對全體共同訴訟人為有利之行為,其效力應 及於全體,是周○○雖未提起上訴,依前揭規定,仍應將其 列為視同上訴人。
二、視同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而為 一造辯論判決。
三、本件原審判命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台 幣(下同)3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
。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並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業已確 定。上訴人則就其敗訴部分即30萬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從 而本院審理範圍僅及於上訴人上訴部分。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及本院補充陳述意旨略以: 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為夫妻關係,2人自62年12月23日結婚迄 今,因訴外人即2人之○○○○○為○○○○,視同上訴人 為○○○○○醫院長照接送車之○○,因社福業務而認識。 詎視同上訴人於明知上訴人已婚之情況下,竟分別於109年7 月15日、22日、25日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住之門牌號碼花 蓮縣○○鄉○里○街00號家中客廳(下稱系爭住處),與上 訴人有接吻、撫摸等不當接觸之親密行為,且視同上訴人於 109年7月16日亦至系爭住處,2人共乘1部機車,搭載上訴人 外出,踰越一般正常社交禮節,上訴人等之行為實已嚴重侵 害被上訴人之人格權與配偶權,上訴人係被上訴人深信且關 係緊密之人,婚姻關係已維持47年之久,豈料被上訴人近日 卻發現上訴人有不尋常之舉,遂而調閱家中客廳及大門所安 裝之監視器畫面,始發現上訴人2人之外遇行為,其等2人之 不當行為已造成被上訴人婚姻關係破裂,其苦心經營47年之 婚姻關係毀於一旦,致被上訴人身心靈受創嚴重,精神上極 大痛楚,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上訴人2人應連帶賠償精神慰 撫金100萬元。
㈡原證3所示之監視器影片光碟及畫面截圖(下稱系爭影片) 係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家中之錄影畫面,該監視器拍攝場景為 家中客廳、大門口,實與一般居家監視器設置目的係為防盜 及保全相同,系爭影片取得過程係自監視器翻拍,可知被上 訴人並非以限制上訴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式 取得系爭影片之錄影檔案,況配偶是否違反婚姻之忠誠義務 ,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之取得本極其困難,如一概 以侵害隱私權為由排除證據能力,要難謂公平,是系爭錄影 檔案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㈢依卷附勘驗筆錄可知,上訴人2人嘴部貼近親吻數秒,視同 上訴人左手撫摸上訴人大腿內側,並有伸入上訴人上衣內, 其右手亦有撫摸上訴人大腿內側等處多次,足見上訴意旨稱 視同上訴人係幫上訴人按摩云云,要屬不實。
㈣並聲明:
⒈上訴駁回。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原審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陳述除 援引原審之陳述外,於本院補充陳述略以:
㈠伊與視同上訴人並無不正常關係,視同上訴人係來幫伊兒子 按摩,順便幫伊按摩。被上訴人架設監視器時間甚長,其侵 害程度顯較「短期、單一目的設置」者為鉅,且原審就上訴 人2人雙方往來之相關證據之論述,係先以上訴人確有違反 婚姻義務為預設前提,進而認定系爭影片錄影畫面得作為證 據使用,實為先射箭後畫靶之套套邏輯,復未審究侵害強度 及時間久暫,遽以基本權之種類逕認本件應無隱私權之保障 ,似認為於違反婚姻義務之案件中即無主張「基本權對第三 人效力」之可能,顯對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理論有所誤認, 而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㈡況監視器畫面中,上訴人2人衣著完整,2人均稱係從事按摩 行為,上開按摩行為確實會有較頻繁之肢體接觸,依原審勘 驗內容中亦有「A男觸摸自己的腹部,並向B女以雙手比畫」 之記載,亦可徵2人確實在討論按摩穴位之情狀;而原審以 男女共乘一部機車逕認上訴人2人有不正當往來,亦違背經 驗法則,蓋依一般社會通念,男女共乘機車實屬平常,且依 錄影畫面內容上訴人手扶握之處為機車扶手,顯與較親暱之 乘坐方式有別,堪認2人並無曖昧情愫。
㈢而伊與被上訴人間雖仍有夫妻關係,然雙方實已分居多年, 被上訴人對伊與○○○○之子女均不曾聞問,縱原審認定上 訴人2人之行為侵害配偶權,其侵害程度亦屬輕微,則原審 就慰撫金之數額認定顯有過高,未予審酌雙方資力、加害強 度、雙方分居事實、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及子女不曾聞問等 情,逕認以30萬元之慰撫金為適當,亦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㈣並聲明:
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視同上訴人於原審辯以:因這一年接送上訴人及其子往返○ ○○○○醫院才熟識,得知上訴人因照護兒子而長期肩頸痠 痛,又對經絡按摩略有研究才幫上訴人按摩,絕無破壞、介 入別人家庭,可能因監視器角度問題才拍攝到覺得不雅之畫 面等語。嗣於本院迄言詞辯論終結止未曾具狀,亦未曾到庭 為任何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2人所為業已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㈠謹按: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84 條第1項條文所示之權利,不以財產權為限,亦包括身分權 之侵害。而身分權,係指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的權利,包括 親權、配偶權及繼承權等,均應屬於前開規定所稱的權利。 又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 容的權利。
2.再者,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 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 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國 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 義務之履行(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是以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目的言,其主要內容應在於維護配 偶間親密關係之排他性,不許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性行 為而破壞婚姻關係,是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容認他人對 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予以干擾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 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 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倘明知為他 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 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 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 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發生性行 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 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一般社會通念及經驗 法則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動搖一方對其配偶誠實之信賴, 且致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或將難以保持之程度,即 均屬之。
㈡經查:
1.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前於62年12月23日結婚等情,有其等戶籍 謄本影本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1至23頁),且為兩造所不 爭執,自堪認定為真實。
2.就被上訴人於本件之主張,程序方面上訴人抗辯稱被上訴人 所取得系爭影片,係被上訴人不法在上訴人住處裝設,侵害 上訴人之隱私權,故應排除系爭影片之證據能力云云。然查
:
⑴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 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 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 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 制約。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 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 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 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 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 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 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 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 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 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民事訴訟程序之兩造原則上並無不對等之情事,亦無 因公權力運作侵害人權之弊,是證據能力審查密度,允宜較 為寬鬆,非有重大不法取證情事,不應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 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而實體法上既承認夫妻於婚 姻關係存續中有家庭圓滿期待權、配偶身分法益,衡諸社會 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行 之,被害人舉證極其不易。基此前提,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 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 ,並應容許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
⑵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62年12月23日起迄本件上訴人行為時 109年7月間為配偶關係,2人共同經營美滿及完整婚姻生活 自為其與劉○○締結婚姻之目的及合理之期盼,而在婚姻關 係持續當中,與何人交往及交往內容為何,涉及其等婚姻生 活是否能保持美滿完整,而此對於婚姻生活之維護及保障, 憲法上乃受婚姻之制度性保障,在民法上則受人格權、配偶 身分關係之保障。相對者,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 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 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 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 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 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第603號解釋 意旨參照)。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雙方於日常生活中 ,仍為不同之主體,為保有自己發展人格之可能性,對於自 己之生活私密領域,仍可能主張相當之隱私權保障,如係第
三人亦然。而對於個案中當事人是否得主張隱私權受有侵害 ,原審認為應適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所揭櫫者,即應 以「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Reasonable Expectation o f Privacy Test)」,即:A、個人必須顯現其對所主張之 隱私有真正之主觀期待;及B、該期待必須是社會認為屬客 觀合理之期待,用以判斷「違背婚姻關係者,就其違背婚姻 關係之事件本身,對其配偶」、「與有配偶之人,或可得而 知為有配偶之人為感情交往,就此可能侵害他人婚姻關係之 事件本身,對該對造配偶」是否仍得主張隱私權(此判斷準 則,在比較法上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Harlan大法官在1967 年之Katz v. UnitedStates案中之協同意見書所提出,嗣後 在美國法院判斷刑事或侵權行為案件中之隱私權概念受廣泛 之引用,且歐洲人權法院、英國、紐西蘭、加拿大等各國之 司法實務亦引用之,參見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林子儀大 法官提出,徐璧湖大法官加入之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 )。原審認依據前揭「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必須兼 顧考量個人在個別情況中各種行動、言論及其他行為之情境 脈絡,藉以判斷個人是否已有主觀上表現於外,客觀上亦符 合社會屬於客觀合理之隱私期待。而上開被上訴人受憲法制 度性保障之婚姻關係,及上訴人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有所衝 突時,在民事領域中,民事法院為裁判時仍應依基本權之第 三人效力理論予以權衡,而給予兩造適當之保障。在本件中 ,上訴人就其在住處之行為,及視同上訴人在上訴人住處之 行為,依其行為之情境脈絡,本應有合理之隱私期待。然相 對者,若上訴人與第三人往來之內容,已經涉及不正常之感 情交往,甚且可能有婚姻外之性行為或與性慾相關之行為, 而可能危及婚姻情況,自會損及被上訴人對於維持正常完整 婚姻之期待及權利,縱認上訴人本身對於此等行為主觀上有 隱私期待,但衡諸社會通念,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雙方本存 在感情忠誠之義務,故隱瞞自己對配偶之不忠,抑或與第三 人在婚姻外感情交往之關係之事實、相關資訊、資料,無論 主張隱私權之主體為該不忠之一方配偶或第三人,在婚姻關 係存續中之情境脈絡下,均難認係社會認為屬客觀合理之期 待。是依前述「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上訴人在本件 與視同上訴人往來,可能涉及對與被上訴人之婚姻關係不忠 之相關資料,均應不受隱私權之保障。另揆諸前揭最高法院 之見解,本件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影片之方式,並無證據證明 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 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 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而為之,
原審權衡隱私權保護與被上訴人家庭婚姻圓滿、配偶身分法 益、夫妻互負忠誠義務及為實現該等權益保護之不貞蒐證權 等之衝突等情後,亦應認被上訴人取得係出於防衛其配偶權 益之作為,且其取得上開證據後亦僅供為防衛權益之訴訟使 用,並無公諸公眾或專為侵害上訴人,或意圖藉此全盤控制 上訴人日常生活或社交生活之用。故應認被上訴人所提出之 系爭影片及其他相關私人蒐證資料,均得作為本件認定之證 據。
⑶原審判決已說明「縱認上訴人劉○○本身對於此等行為主觀 上有隱私期待,但衡諸社會通念,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雙方 本存在感情忠誠之義務,故隱瞞自己對配偶之不忠,抑或與 第三人在婚姻外感情交往之關係之事實、相關資訊、資料, 無論主張隱私權之主體為該不忠之一方配偶或第三人,在婚 姻關係存續中之情境脈絡下,均難認係社會認為屬客觀合理 之期待」等語,且敘明本件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影片之方式, 並無證據證明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 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 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 俗者而為之,本院權衡隱私權保護與原告家庭婚姻圓滿、配 偶身分法益、夫妻互負忠誠義務及為實現該等權益保護之不 貞蒐證權等之衝突等情後,亦應認被上訴人取得係出於防衛 其配偶權益之作為,且其取得上開證據後亦僅供為防衛權益 之訴訟使用,並無公諸公眾或專為侵害上訴人,或意圖藉此 全盤控制上訴人日常生活或社交生活之用。」等情(見原審 判決第7、8頁、本院卷第37、38頁);皆詳載其認事用法之 心證理由及依據,所為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尚無違誤。上 訴意旨指稱原審判決就「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基 本權對第三人效力理論」之論述有先射箭後畫靶、套套邏輯 之違誤云云,顯非事實,難認可採。
3.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2人有逾越男 女交往程度之不正當往來,而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身分法益 等情,而為上訴人劉○○否認,辯稱上訴人2人之行為僅係按 摩,並無不正當交往云云,查:
⑴就被上訴人所提系爭影片,業經原審依職權於110年2月1日言 詞辯論期日行勘驗程序,勘驗內容略以:
A、勘驗標的:被上訴人提出原證三監視器翻拍畫面錄影光 碟。
B、勘驗內容:畫面中之男子下稱A男、女子則稱B女。 ①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00.mp4 畫面顯示日期:2020年7月15日(錄影時間:20分40秒) (以下時間均畫面左上方錄影時間,錄影畫面均無聲音) 16:30:29~16:31:24 A男、B女坐於沙發上。 B女起身走動。
A男起身走動。
A男、B女2人同時回到沙發前面。
16:31:25
A男右手抱住B女之腰部,A男臉部並貼至B女之胸部,A男 左手並摸B女之腰部。
16:31:26~16:31:32
A男、B女2人同時坐下。
16:31:33~16:31:35
A男右手繞到B女後背,左手伸向B女之大腿。 16:31:36~16:31:37
A男之左手往上托住B女之臉部,B女之臉部往A男臉部靠近 。
16:31:38~16:31:45
A男之左手放在B女之脖子,2人之臉部互相靠近,A男之左 手置於B女之肩膀,B女之右手則伸手拿起茶几之物品,2 人之嘴部貼近親吻數秒。2人停止親吻後,A男之左手仍撫 摸B女之臉頰。
16:31:50~16:31:51
B女雙手拿物品,A男嘴部親吻B女左側臉頰數次。 16:32:07~16:32:31
A男左手放在B女大腿,A男臉部並靠近B女,2人親吻數秒 ,B女右手抓住A男左手,A男左手撫摸B女大腿內側。 16:32:48~16:33:28
A男左手撫摸B女大腿內側、A男左手觸摸B女胸部。 16:35:55~16:36:56
A男左手放在B女大腿,並撫摸腹部,A男左手並伸入B女上 衣內,A男右手並撫摸B女腹部。
16:38:00~16:41:46
A男右手放於B女大腿內側前後移動,A男右手放在B女下體 ,A男右手再放於B女大腿內側。
16:43:25~16:43:55
A男右手放在B女大腿,並撫摸大腿內側。
16:44:08~16:44:18
A男右手觸碰B女大腿內側,並伸入B女褲子裡面,觸摸B女
之下體。
16:44:28~16:44:42
A男右手先摸B女右大腿,A男右手再摸B女下體數秒。A男 事後觸摸自己的腹部,並向B女以雙手比畫。
16:46:46~16:47:02
A男右手置於B女大腿內側數秒。
16:47:54~16:49:05
A男右手置於B女左大腿上。
16:49:55~16:50:07
A男右手先撫摸B女大腿,再撫摸B女下體數秒。 16:50:15~16:50:25
B女站起來,A男先以左手觸碰B女大腿內側數秒,A男之頭 部則貼於B女胸部數秒,2人並一同坐倒在沙發上,A男隨 後也站起來,A男用手撫摸B女下體,2人又同時坐下。 ②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00.mp4 畫面顯示日期:2020年7月16日(錄影時間:1分45秒) (以下時間均畫面左上方錄影時間,錄影畫面均無聲音) 14:52:20~12:53:46
B女坐上A男之摩托車出門。
③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00.mp4 畫面顯示日期:109年7月22日(錄影時間3分33秒) (以下時間均畫面左上方錄影時間,錄影畫面均無聲音) 13:04:05~13 :05:48
A男之左手撫摸B女之胸部,A男之右手環抱B女之腰部,A 男之右手伸入B女褲子內並撫摸B女下體數秒,2人並親吻 數秒。
上開影像有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25至128頁 )。
⑵就上開勘驗結果,兩造均不爭執係在上訴人住處客廳及門口 所拍攝,且該A男即為視同上訴人,B女為上訴人,自堪認定 。是觀諸上開勘驗內容,確實有視同上訴人環抱上訴人腰部 及貼住上訴人胸部、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親吻、視同上訴人 撫摸上訴人大腿內側、下體等行為,顯然上訴人2人之行為 已逾越社會通念上「普通朋友」之份際。另綜合上訴人2人 曾同乘1部機車外出之情事,益證上訴人2人確有在上訴人及 被上訴人婚姻關係外為男女感情交往及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 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上訴人2人之行為已逾社會一 般通念及經驗法則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而屬共同對被上訴人之配偶身分 法益之不法侵害行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本為配偶關係,且
視同上訴人亦明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夫妻關係,上訴人2 人均係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就其等行為有 侵害被上訴人配偶身分法益之事實應明知之,是上訴人2人 主觀上顯係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身分法益,且上訴 人2人之行為亦與被上訴人所受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⑶至上訴意旨另指稱監視器畫面中,上訴人2人衣著完整,2人 均稱係從事按摩行為,上開按摩行為確實會有較頻繁之肢體 接觸,依原審勘驗內容中亦有A男觸摸自己腹部,並向B女以 雙手比畫,亦可徵2人確實在討論按摩穴位之情狀;而原審 以男女共乘1部機車,逕認上訴人2人有不正常往來,亦違背 經驗法則云云,仍係對原審判決證據取捨及論斷理由之職權 行使,再為爭執,而為相異之評價。況原審判決並非單就上 訴人2人共乘1部機車之事實遽認其等有不正常往來,而係調 查證據後審酌前揭勘驗結果,並佐以上開事實,認定上訴人 2人之行為確實已然逾越社會通念上「普通朋友」之份際。 是上訴人仍執前詞否認其與視同上訴人有不正常往來,無故 意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權,空言指摘原審判決有理由不備之 違誤,當無足採。
㈢綜上,上訴人2人均明知上訴人係有配偶之人,仍為男女感 情交往及為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 ,堪認其2人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 破壞被上訴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是應 屬共同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是被上訴人依前揭規定,請求上訴人2人連帶賠償其非財 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二、原審判命上訴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30萬元,是否過高? ㈠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於酌定慰撫金數額時,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 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 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民法第1 95條第1項雖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得請求賠 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之損害,惟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 份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 以為斷(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上訴人因上訴人2人之上開行為而受有配偶身分法益之侵害 ,就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自得請求上訴人2人賠償相當之金 額。
㈡經查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之配偶,與視同上訴人發生婚外情, 使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共組家庭所需之互信基礎全失,破壞其 婚姻生活之圓滿幸福,此自令被上訴人深受打擊,對被上訴 人之心理造成嚴重傷害,足徵被上訴人所受精神上之痛苦非 微,甚至於本件訴訟審理時,仍未見上訴人2人有何悔意及 對被上訴人有絲毫歉意,仍不斷辯稱2人並無曖昧情愫,僅 係按摩而已,此勢必增添被上訴人怨懟及憤恨不平之情緒, 加深其痛苦。是原審斟酌被上訴人為37年生,因上訴人前揭 行為受有上開侵害;上訴人為38年生,案發時係家庭主婦; 視同上訴人為49年生,業司機,此有兩造戶籍謄本、戶役政 查詢資料附卷可稽。進而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本院卷第113頁)及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之行為態樣及手段 、事發之經過與緣由、被上訴人因本件事故身心受創情形等 一切情狀,認為被上訴人得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30萬元, 原審就此非財產上損害金額之判斷,要無不當。三、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2人發生不正常之男女交往 行為,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並 致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可採。從而,被上訴人本於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連帶給付3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09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因而判命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連帶給付30萬元本息並 宣告假執行,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經核並無違誤。上 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