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26號
HLHM,110,聲,226,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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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大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大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何大溪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3年1月。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入監執行, 經法務部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 假釋(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365日)。
二、本院為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最後裁判之事實法院(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89號),檢察官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審核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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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