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0年度,85號
TNHV,110,聲,85,2021101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陳昭成律師即吳泰吉之破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友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借
名登記契約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83號),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重上字第八三號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16日進行準備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83號請求終止借 名登記契約事件之上訴人,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行準備 程序,因兩造當庭陳述意見眾多,於事後調閱筆錄發現其記 載不完全甚至未為記載,為維護其訴訟程序之權益,有確認 開庭錄音內容以明瞭筆錄記載正確之必要,爰聲請本院准予 交付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 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另按交付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 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 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 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第3點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83號請求終止借名登 記契約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上開 事件現尚由本院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屬實;復據 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案件準備程序全部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亦無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 之事項,其聲請交付關於上開事件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部分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應依前揭規定交付費用,且 此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1/1頁


參考資料
友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