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89號
TNHM,110,聲,989,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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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椿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椿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椿紘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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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