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致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致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致瑋前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法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本院為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