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38號
TNHM,110,聲,938,2021100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招典



上列受刑人因貪汙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招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招典前因貪汙罪,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0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