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03號
TNHM,110,聲,1003,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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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桃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桃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桃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0年10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4380號核准假釋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至於受刑人為大陸地區 人民,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或其他相關規定強制出境,核屬主管機 關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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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