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0年度,147號
TNHM,110,侵上訴,147,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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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000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徐肇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
年度侵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0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00000-00000000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 罪 事 實
一、代號00000-00000000之成年男子(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 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甲男)與代號00000-0000000(00年 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A女)係同父異母之兄妹 關係,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 員關係,於106年至108年間,二人均與祖母同住在雲林縣○○ 鄉之住處(住址詳卷)。詎甲男明知A女於106年至108年9月 間(即A女就讀國小3年級至5年級間)為未滿14歲之女子, 仍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之犯意,自106年某日起 至108年9月止,其間之週六、週日,在上開住處內,趁與A 女同房之祖母熟睡之際,或趁A女至甲男房間使用電腦時, 不顧A女反抗並表示拒絕,強行以手觸摸A女生殖器,以此方 式,對A女為強制猥褻得逞共計10次。嗣代號00000-0000000 0即二人之父親(下稱甲○○ )於109年2月間將A女、甲男接 往臺南市同住,經A女告知甲○○ 上開遭猥褻之事,始悉上情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為否認子女之訴、收 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 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依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69條之規定,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不得揭露足以識別 為刑事案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爰



就被告、被害人及其親屬之姓名、住址等相關資料均以代號 表示。其中被害人A女為97年出生,偵查中編定代號為00000 -0000000,本判決以A女稱之;被告即A女之兄,偵查中編定 代號為00000-00000000;甲○○ ,偵查中編定代號為00000-0 000000A,其等之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被告甲男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言詞及書面陳述),原則上雖不 得作為證據使用,然既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及審理時均表示對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同意作為證據 使用(本院卷第56至60頁之準備程序筆錄、第185頁之審判 筆錄),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 情事,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揭規定,應認為該等 供述證據均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形,均認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男於偵訊、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卷第17頁;原審卷第59、88、121 頁;本院卷第82、184、192頁),並有證人即被害人A女之 指述(警卷第8至14頁)、證人即甲○○ 之供述(警卷第14至 15、19至20頁)、被害人手繪指認圖2張(警卷第16至17頁 )、現場平面圖1紙(警卷第21頁)、現場照片12張(警卷 第22至27頁)、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1份(警密卷第30至3 2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109年2月24日南市警 婦偵字第1090089642號函暨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 治中心性侵害案件案情摘要表、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覆 陳述作業同意書、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覆陳述作業訊前 訪視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等資料共1份(警密卷第33至3 9頁)及性侵害案件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3紙(警密卷第40 、42、44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



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罪,則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 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 款定有明文。被告與A女為兄妹,屬旁系血親二等親,且於 案發時共同居住等情,為被告所坦承,復經A女及甲○○ 親證 述在卷,是被告與A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4款所定 之家庭成員。被告所為上揭強制猥褻犯行,雖均符合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家庭暴力罪,惟該法就此並無罰則 規定,故皆應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查A女為97年生 ,有上開刑事案件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可稽;又被告既與 被害人為兄妹關係,對被害人之年齡亦應知之甚詳。是核被 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 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另被告前述犯罪行為, 以就被害人是兒童或少年設有特別處罰之規定,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規定,已無援引同條項 前段規定而加重其刑之餘地。
 ㈡又被告所犯上開1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㈢本件被告得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理由:  ⒈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 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 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 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 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⒉查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我看被告斯斯文文的, 和一般被告不同,為何會做這件事情,是否仍有送鑑定的必 要,或者他是否家庭因素,他沒有跟母親住在一起,或許能 構成刑法第59條減刑的參考,被告如果要入監執行有期徒刑 4年,也令人不忍心。」、「不知道有無辦法判被告緩刑, 是否能適用刑法第59條,要找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有點 難度,被告應該也知道這樣做是不對的事情,是否從被告家 庭成長背景,他是單親家庭,父母不在身邊等事由減刑,監 獄應該不是關這種人才對。」等語(本院卷第55、61頁)。



茲參酌檢察官上開意見,為瞭解被告之家庭成長背景、心理 狀態形成對其人格之影響等因素與本案之關聯,本院爰依職 權將被告送請進行司法精神鑑定,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 此均當庭表示同意,檢察官亦認為應該要進行上開鑑定(本 院卷第82頁),並均同意本院將被告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 院(下稱嘉南療養院)進行上開司法精神鑑定(本院卷第82 至83頁),經嘉南療養院對被告進行上開司法精神鑑定後, 結果詳如附件所示,此有嘉南療養院110年7月14日嘉南司字 第1100005753號函檢送之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考 (本院卷第105至117頁)。
⒊由上開嘉南療養院之司法精神鑑定報告可知,被告對人少有 興趣,人際退縮,較喜愛獨處,其並無先天上發展問題、無 任何精神病症狀,如幻聽或妄想等影響,亦無雙相情緒及其 相關障礙症,如雙相情緒障礙症、鬱症等疾病,亦無使用毒 品或酒精等物質使用障礙問題。惟其有「重複出現強烈性興 奮的幻想、衝動或行為,内容是與兒童(通常是13歲或以下 者)進行性活動」且持續6個月以上,並因此有實際戀童行 為;或雖無實際行為,但造成臨床上困擾或人際上困擾,符 合戀童症的診斷。被告戀童症的心理解釋,係本身對於無力 感產生焦慮的一種心理補償方式,以對兒童此種相對弱勢者 ,進行性方面的控制,來解決心理的矛盾與衝突。被告無力 感可從以下幾個層面分析:⑴家庭功能不佳:被告父母婚後 ,因母親外遇,在被告3歲左右離婚,離婚後被告未再與其 生母聯繫。被告父親與大陸籍女性再婚生一女,即本案的被 害人。被告父母於被告幼年階段離婚,被告父親將被告及其 哥哥帶回雲林老家,由祖母照顧,被告父親僅偶爾返家探視 林員,在依附關係中,缺乏穩定的信賴對象,被迫提早長大 、面對現實環境,缺乏親情,對被告來說,内心會有失落。 被告約15歲時,父親再婚,被告以局外人的身分,加入了父 親的另一個家庭,以疏離、不面對的態度,默默承受,處理 無家可歸的窘境,此階段被告雖與父親同住,但距離更遠, 唯一的家人,應該只剩下其親哥哥。但家庭的變動並未結束 ,哥哥去當志願役、繼母離家,家庭再度重組林員在這樣 的家庭中,無法得到安全感,家庭環境不斷的改變,幾次重 大家庭決策事件,或許讓被告感到自己不被在乎,也使得被 告產生無力感、空虛感,導致不安而焦慮,在人際關係的經 營上更容易退縮、不敢付出、使得人際關係更差,形成互為 因果、互為影響之惡性互動循環。⑵成長過程的挫折:被告 在現實生活中,看到父親被母親拋棄、沒有成就感,個性内 向又孤僻,產生自卑的心態,不敢渴求一般的戀情,自稱曾



至夜店等地方,想要認識異性,但卻只獨自一人喝酒後便回 家,去了不到5次,無功而返。之後只能想像與兒童發生性 行為,才較有把握能掌控、或者以一夜情等衝動且短暫的刺 激來滿足生活中的缺憾,而沒有信心與他人建立穩定且相愛 的感情,不敢踏出與人交往的第一步。⑶心理健康的問題: 被告是隔代教養,視聽狹隘,對自我瞭解及生活、工作、人 際、家庭經營等重要知識技能之增長就相當有限,思考風格 缺乏彈性,遇事的典型因應就是忍讓,缺乏多方接觸、認真 學習及積極工作態度,而被告性慾逐漸累積,沒有妥善的因 應方法及正確的性觀念,忍耐一段時間後,終於爆發,只好 找近在咫尺、缺乏反抗能力的同父異母妹妹下手,採用原始 方式即不顧對方拒絕,或強行碰觸等,以解決其性衝動。性 慾抒發完後,會有一段時間後悔,但之後又回到累積性慾、 猥褻、後悔的迴圈中。而被告忍耐與爆發間,也受極大的内 心衝突,負面的情緒不斷積,不但沒有隨時間流逝,爆發後 的後悔,也再度加劇了内心的不安,而造成畏避型人格特質 (avoidant personality),面對本案官司壓力,在目前的階 段,也是仍在逃避、退縮、麻木茫然階段。
 ⒋依上所述,被告自幼至今,居住環境多變、家中人口多變, 與生母關係斷絕、與生父關係疏離,其祖母隔代教養,有實 質上的幫助,但無心理上的藉慰,唯一較親的哥哥在當兵, 家庭中無法提供被告支持,連旁系的親戚也不喜歡被告;求 學時,被告無好友、與師長關係平淡,成績隨年齡增長而變 差,但也求助無門;工作狀態不穩,收入不穩,得過且過, 曾長期無工作;社會人際上無親密關係,心境上可稱孤苦無 依。目前被告家庭的破碎情況,超過以往,自覺失去妹妹、 爸爸,剩下可以支持的哥哥無法就近照顧被告心情,因此使 得被告對犯下本案感到後悔,雖其不願意多表達,但可見被 告開始在反省其行為、對自身狀況有一定的檢討,呈現自省 的狀態;對於妹妹即被害人A女,被告也感到抱歉,可同理 妹妹因自己而受害。此外,被告近期有嘗試振作,克服畏避 的心態,找工作並且盡力維持工作,有改變的動機。參之被 害人甲○○ 於原審審理中具狀表示諒解被告,並請法院從輕 量刑等語(原審卷第53至54頁),被害人甲○○ 亦於本院審 理時到庭陳稱:「希望法官給被告一個改過的機會,被告犯 了一些錯誤,我當父親的也有責任,因為我是單親,他們小 時候上下學都由哥哥載送妹妹,我因為工作關係,把妹妹上 學、放學過程都交給哥哥,叫哥哥照顧妹妹,導致被告這中 間有錯誤認知,我個人覺得非常遺憾和難過,被告本身也不 壞,就是觀念有錯,導致有這樣的犯行,希望法官讓被告有



心理輔導等相關的治療改過機會,之前我有帶被告去奇美醫 院過,我個人發現被告的一些行為有點類似亞斯伯格症,比 較沒有同理心,我有自責,可能從小疏於管教,我尋求精神 科醫生去幫助被告,但精神科醫師告訴我,本身要個人有意 願配合整個診療過程,目前對這方面我們比較陌生,不知如 何協助被告,很無助,也不知道如何協助被告,讓被告重新 開始,畢竟他還很年輕。」、「(審判長問:A女目前心理 狀況如何?)A女比較釋懷,也不像之前剛開始發生沒有講 出來那麼恐懼,她現在心理上恐懼慢慢放下了。(審判長問 :但A女不願做心理諮商,如何改善A女的心理狀況?在成長 狀況有無其他問題?)我們天天在一起,我觀察她生活狀況 都正常,我有問社工和家扶中心人員,前後有兩個人員他們 都說A女狀況一切正常。疫情之前,社工和家扶人員在過年 前來過兩次,說A女的狀況很好,A女現在就讀國二,社工許 小姐也介紹家教老師輔導A女功課,也和家教、家扶中心有 聯繫,所以A女的狀況就很好了,社工有兩個,第一位是臺 南市政府的社工林小姐,後來是臺南家扶中心的許小姐。」 等語(本院卷第193至194頁)。足認被告已反省其本案之所 為,並深感悔悟,是觀諸本件之犯罪情狀,及上述被告之人 格特質、成長背景及心理因素,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惻 憫,被告若予宣告上開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爰就被 告所犯本案之10罪,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三、原審認被告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10罪), 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被告上訴請求適用刑 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經查:本件被告得適用刑法第 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業經本院詳敘理由如上,是被告上 開上訴主張,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四、爰審酌被告為A女之兄,竟為逞其私慾,趁同房之祖母熟睡 或與A女獨處之際,違反A女之意願對其強制猥褻,影響A女 之身心發展,顯乏尊重他人身體之意識,所為殊非可取,然 考量被告違反A女意願之情形,非以粗殘之強暴、脅迫方式 使A女就範,並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 ,於本件犯後雖均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自陳與祖父母同住,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在臺南送 餐點為業,月收入新臺幣1萬多元,現回雲林重新找工作, 目前無業(本院卷第193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1 年6月(共1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五、末按刑法第91條之1關於犯妨害性自主罪之強制治療,於94 年2月2日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將舊法「於裁判前應經鑑 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改為於獄中強制診療或社區身心



治療輔導教育程序為主,仍不足矯正行為人偏差心理時,再 施以保安處分,故於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有無繼續接受強制 治療之必要,係根據監獄或社區之治療結果而定,而非於審 判階段審酌。本件附件之精神鑑定結論建議:「被告應接受 心理治療上,透過整理成長史、社交技巧訓練、探索犯案動 機、再犯預防訓練、整理犯案循環、合法安全的解決性需求 、探索高危險情境、控制偏差勃起技術、了解危險因子、受 害者同理等方式,建立個別化之再犯預防模式,以補足被告 生長發育過程中,未能習得的能力。此外,加強法律及性觀 念教育、性犯罪及預防之認知輔導教育等,皆有助於避免類 似行為的發生。」,惟依上開說明,被告之治療,應於獄中 強制診療程序為主,根據監獄之治療結果,再評估被告有無 繼續接受強制治療之必要,故不於本判決中諭知被告應施以 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之1、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59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益雄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之1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被告之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被鑑定人一般資料:
 00000-00000000,男性(下稱林員)鑑定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受理案件,函文(發文字號:110南分 院正刑嚴110侵上訴147字第2042號函),委託衛生福利部嘉南 療養院(下稱本院),對林員為精神鑑定,評估其家庭、成長 、心理狀態形成對其人格發展之影響。
鑑定時間及地點:
 110年6月22日於本院。
參考資料:
 本案相關卷宗。
事件經過:
 林員與代號00000-000000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下稱 A女)係同父異母之兄妹關係,於106至108年間,均與2人袓母 同住在雲林縣。林員明知A女於106年至108年9月間(即A女就 讀國小三年級至五年級間)為未滿14歲之女子,仍基於對未滿 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之犯意,於106年起至108年9月間之週 六 、週日,在上開住處内,趁與A女童房之祖母熟睡之際,或 趁A女至甲男房間使用電腦時,不顧反抗並表示拒絕,或強行 以手觸摸A女生殖器,而對A女為強制猥褻得逞共計10次。嗣林 員及A女2人之父親於109年2月間將A女、甲男接往臺南市同住 ,經A女告父親上開遭猥褻之事,始悉上情。
 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報告偵辦,移送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偵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肆年。林員不服,提起上訴。
個人史:
 ⒈生產史:自然產順產,出生時體重過重約4-5公斤。 ⒉身心發展史:林員發展階段言語學習較慢,成長階段多由祖 母照顧教養,曾有幾次衝突,也曾遭親戚驅趕,由於隔代教 養常有遭錯怪的委屈,童年時期喜歡玩遊戲台,或在村子與 同齡孩子玩遊戲、烤番薯打籃球等,較少有厭惡的事情。 ⒊學校史:林員學齡前教育完成小班至中班,期間曾因與小朋 友吵架、打架事件而轉學。國小個性暴力衝動,於低年級時 期成績優良多為第一名,約四年級左右因為父母不在身邊, 缺乏肯定而選擇放棄學業,教師的評語大多是内向沉靜,聰



明,國中時因環境因素個性轉溫和,成績中段,喜歡地理、 英文,較不喜歡數學,喜歡球類運動如棒球、足球、籃球, 滑板等,與同儕的相處較被動,高中考上○○農工,成績後段 勉強畢業,學習階段未有重大獎懲事件。
 ⒋兵役史:服4個月陸軍義務役,服役時有遇同鄉而成為好友, 與同袍有小打鬧但未有重大衝突事件。
 ⒌工作史:林員高職畢業後,工作狀況不穩定。林員向鑑定醫 師表示長期無業在家,但對社工師稱其曾跟隨擔任包商的父 親至○○工業區擔任助手,當時薪水約2萬8千元,後因父親包 商工作結束,一同離開○○工業區的工作,至其父親投資的小 吃部、KTV工作擔任少爺,因父親未再投資而離職,工作維 持一年半。工作皆斷斷續續,如比薩店1個月,因工作重複 而感到沉悶離職,貨櫃物流半年,因家庭因素工作態度不積 極遭老闆辭退。目前在五金行工作約一個月,月薪3萬。 ⒍物質濫用史:林員自訴無物質濫用。
 ⒎内外科重大疾病史:林員自訴無内外科重大疾病史。 ⒏心性發展史:林員稱第一次性經驗是20歲於KTV工作時認識的 小姐,林員主動邀約並在女方家中發生一夜情,當時林員有 喝酒壯膽;在平常的性行為模式上,林員表示從未交過女朋 友,主要是因缺乏穩定的經濟條件,且受父母婚姻失敗的影 響,從未有結婚的想法,只想要有一夜情或交朋友即可,平 時會有性幻想或以自慰方式處理。
 ⒐會談觀察:林員獨自來院,衣著整齊,背背包著球鞋,問答 時意識清楚,對問話可具體表達,整體配合態度及參與度佳 ,可完成鑑定會談。林員表示案件發生時知道其行為違法, 認為妹妹當時才10歲不懂,心態偏向玩玩,按摩妹妹私處自 己會有勃起反應。但在事件暴露後感到後悔,原與妹妹感情 不錯,但目前妹妹態度冷淡,已很久未見,對於失去一個家 人感到可惜,此外,由於父親無法諒解自己,也許久未再聯 繫。
 ⒑家庭次系統:
  ⑴父母次系統:林員父母是在台北念書時認識戀愛結婚,後 因母親外遇,在林員3歲左右離婚,離婚後未再聯繫。林 員母親住台北林員父親與大陸籍女性再婚生一女,大陸 籍繼母已獨自返回大陸,林員父親目前結交一女友住台南 ,林員妹妹目前與林員父親同住,林員父母關係斷絕。  ⑵親子次系統:林員父母於林員幼年階段離婚,林員對母親 較無印象。父母離婚後,林員父親將林員林員哥哥帶回 雲林老家,由林員祖母照顧,林員父親僅偶爾返家探視林 員,提供物質滿足或帶林員於附近山區景點遊玩林員



15歲時,林員父親再婚,林員與繼母及哥哥、父親同住約 3年,與繼母關係尚可。林員父與孩子甚少聯絡,態度較 冷淡,林員與其父親關係疏離。
  ⑶手足次系統:林員有一位哥哥及一位同父異母的妹妹,林 員與哥哥關係佳,由於從小住一起,哥哥較能體諒林員, 很少批判,就算林員哥哥從父親處得知本案,雖不認同但 未責備;本案被揭發後,林員妹妹對其態度趨於冷淡,林 員覺得失去一位親人,感到可惜。
  ⑷親友次系統:林員成長階段多由祖母照顧,與祖母關係雖 佳,但也曾有衝突事件林員曾因祖母嘮叨而有爭執、曾因 此推過祖母,致祖母受傷。林員對於其父親未了解自己與 祖母衝突原因,認為其父親較偏袒祖母,感到不以為然。 林員之後遭堂兄趕出家門,但半年後返家,與祖母關係未 變,祖母家附近有多位伯父及姑姑,對林員也會提供關心 ,評估親友關係普通。
精神疾病史:
 無。
鑑定結果:
 ⒈身體檢查:
  生命跡象平穩,無身體不適之抱怨,其餘理學與神經學檢查 ,無特殊異常發現。
 ⒉實驗室檢查:
  無明顯會影響其精神狀況之檢驗結果。
 ⒊心理衡鑑:
  行為觀察:林員獨自前來評估,身型瘦,行走正常。衡鑑過 程中,林員話少且表達簡短,未有明顯表情改變,在結構化 情境中尚可專注在測驗中。有兩次主動提及家庭因素(求學 、本次衡鑑原因),但表達内容沒頭沒尾,心理師欲深入澄 清時,林員表示不想再多提家裡的事,只想回應自己本身的 事就好。在填答問卷時,填答速度略顯緩慢。自述小時候由 祖父母帶大,學業成績越大越差,表示可能因家裡沒人管, 所以學業整個放掉。自認個性内向,脾氣好,幾乎不太生氣 ,朋友少,多獨自一人。過去性知識多是透過網路和色情片 來了解,有性慾時多會自己解決,過去也曾花錢解決,曾獨 自一人前往夜店、酒店(5次以內),主要是為了想認識異 性,曾發生過一次一夜情。物質使用方面,抽菸約10根/天 ,喝酒則是去夜店、酒店時才會喝,否認使用過毒品、檳榔 。
  智能狀態,依魏氏智力測驗-第三版簡版林員語文智商(VI Q)為96、作業智商(PIQ) 為66,全量表智商(FIQ)為82,全



量表智商82,屬中下智能範圍,然因各量表間表現差異大, 全量表智商代表性不大,宜以各能力分述之。語文智商屬中 等水準,聽覺短期記憶、心智操作能力為相對優勢能力,視 知覺組織、處理速度為相對弱勢能力。
  人格特質評估,依米蘭臨床多軸向量表(MCMI-Ⅲ),根據自評 結果,林員在答題時自我揭露程度低,可能有過度降低症狀 表現的情形,測驗結果需保守看待。林員在孤僻型和自戀型 人格達臨床關注程度,顯示林員對人少有興趣,人際退縮, 較喜愛獨處,且認為自己是傑出、特別的。
  情緒狀態評估,依貝克憂鬱量表-第二版(BDI-Ⅱ),林員自覺 無負面情緒相關問題。
  心理衡鑑總結:林員的全量表智商落於中下智能範圍(FIQ=8 2),然因各量表間表現差異大,全量表智商代表性不大,語 言智商(VIQ=96)顯著高於作業智商(PIQ=66),不排除與林員 情緒狀態、認知表現風格…等有關;自陳式量表(MCMI)方面 ,林員在答題時自我揭露程度低,可能有過度降低症狀表現 的情形,測驗結果需保守看待;結果顯示,林員對人少有興 趣,人際退縮,較喜愛獨處。
⒋精神狀態檢查:  
  意識清醒,態度配合。注意力可專注、集中在問題上,並可 適當轉移。情感表現:穩定。穩定度:穩定。心情(指較廣 泛且持久的情緒經驗):略低落。
  行為、動作:無怪異行為,有目光接觸。言談:音量適中, 話量適中,無離題、無不連貫現象,言談之自發性偏少,有 問才有答。
  思考形式:正常。思考内容:正常,無被害妄想、無關係妄 想。
  知覺:無聽幻覺。
  認知功能正常。
臨床診斷:
 戀童症。
結論:
 診斷準則的採用上,精神醫學的診斷準則,主要以「精神疾病 診斷與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簡稱DSM)之内容為依據。因102年間, 診斷準則有變,前後診斷準則之精神不同,故有敘明診斷準則 由來之必要。41年由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A) Adolf Meyer領導創立DSM-Ⅰ(第一版診斷 準則)系統,當時僅限於美國精神醫學使用,且是對精神疾病 之看法為人格對於心理、社會及生理之反應(Reaction of per



sonality to psychological, social and biological)。於 57 年再版 DSM-Ⅱ(第二版診斷準則)提出精神官能症之概念。 接著於73年再創立DSM-Ⅲ(第三版診斷準則),且美國精神學會 正式於DSM-Ⅲ之診斷分類手冊上呈現五軸診斷。之後為了提升 精神疾病診斷的實用性以及可靠性,美國精神醫學會集結了其 他美國精神醫學會内部部門建立聯絡合作關係,透過工作團體 及工作小組的機制於94年建立DSM-Ⅳ、後有内容修正之第四版 診斷準則DSM-Ⅳ-TR (下稱「第四版」診斷準則),並於102年5 月18日在美國出版最新的DSM-5 (下稱「第五版」診斷準則) 。臨床精神醫學診斷經過多次的改版,是因考量臨床實用性、 所有的建議皆須有研究結果來佐證。診斷準則改版為102年5月 18日之事,目前精神醫學臨床上偶有兩個版本混用之情形,故 雖本鑑定報告採用第五版之診斷準則,但對於診斷若有改變, 則略述其歷史沿革,以解釋變動前後之差異以及優劣。 林員無先天上發展問題、無任何精神病症狀,如幻聽或妄想等 影響,亦無雙相情緒及其相關障礙症,如雙相情緒障礙症、鬱 症等疾病;林員亦無使用毒品或酒精等物質使用障礙問題。 在特殊性癖好的評估上,林員自述其過去無交往對象,僅有一 夜情經驗。除本次鑑定,對同父異母的妹妹碰觸其生殖器外, 林員看的成人片是與小於12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的類型,屬於 特殊的性癖好類型,即戀童癖(或稱戀童症)。換句話說,林 員有「重複出現強烈性興奮的幻想、衝動或行為,内容是與兒 童(通常是13歲或以下者)進行性活動」且持續6個月以上, 並因此有實際戀童行為;或雖無實際行為,但造成臨床上困擾 或人際上困擾。林員有對於兒童有性幻想、性衝動,藉由看成 人片抒發、林員的「行為」,客觀上也是碰觸「兒童」的「性 器官」,與「兒童」的「性」方面有關的行為,符合戀童症的 診斷。戀童症的心理解釋,林員本身對於無力感產生焦慮的一 種心理補償方式,以對兒童此種相對弱勢者,進行性方面的控 制,來解決心理的矛盾與衝突。林員無力感可從以下幾個層面 分析:
 ⒈家庭功能不佳。
  林員與被害人之關係為同父異母的兄妹。林員父母婚後,後 因母親外遇,在林員3歲左右離婚,離婚後林員未再與其生 母聯繫。林員父親與大陸籍女性再婚生一女,即本案的被害 人。林員父母於林員幼年階段離婚,林員父親將林員林員 哥哥帶回雲林老家,由林員祖母照顧,林員父親僅偶爾返家 探視林員,提供物質滿足或帶林員於附近山區景點遊玩。林 員對母親較無印象,在依附關係中,缺乏穩定的信賴對象, 被迫提早長大、面對現實環境,其父親僅提供物質、其祖父



母隔代教養,在溝通與依附上,仍顯得不足,缺乏親情,對 林員來說,内心會有失落。在欠缺親情的環境下成長,但林 員父親並沒有在林員青少年階段提供父愛,林員約15歲時, 林員父親再婚,林員以局外人的身分,加入了林員父親的另 一個家庭,林員與繼母及哥哥、父親同住約3年,雖表面上 與繼母關係尚可,但此或多或少是林員被動攻擊的方式,以 疏離、不面對的態度,默默承受,處理林員無家可歸的窘境 ,此階段林員雖與父親同住,但距離更遠。林員唯一的家人 ,應該只剩下其親哥哥。
  但家庭的變動並未結束,哥哥去當志願役、繼母離家,家庭 再度重組林員在這樣的家庭中,無法得到安全感,家庭環 境不斷的改變,幾次重大家庭決策事件,或許讓林員感到自 己不被在乎,也使得林員產生無力感,可能造成林員在工作 上無法穩定、人際關係上無法維持,以及在性生活上,不敢 期待有美好的發展,使得林員只想一夜情。但是缺乏親人、 朋友、穩定的感情,更會造稱空虛感,導致不安而焦慮,在 人際關係的經營上更容易退縮、不敢付出、使得人際關係更 差,形成互為因果、互為影響之惡性互動循環。鑑定過程可 看到林員被動、不安、畏避的表現,不願意講太多;而林員 也認為自己内向、孤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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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