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交上易字,110年度,446號
TNHM,110,交上易,446,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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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長春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0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
被告係在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吊銷期間(108年1月4日至111年
1月3日)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肇事致人受傷,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11月3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
五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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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