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湖山
陳家科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
度訴字第912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514、54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陳湖山與陳家科為父子。陳湖山於民國101年10月1日起,向 吳鳳馨承租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使用 後,在前揭土地及該土地後方之防火巷上分別興建鐵皮屋( 下稱前棟、後棟鐵皮屋),並經營麵店生意,其中後棟鐵皮 屋內裝置冷藏櫃、冷凍櫃、洗衣機等設備使用,迨於106年 間結束營業後,由陳家科向盧彥良承租上址土地供作倉庫使 用,並在前棟鐵皮屋內堆置新、舊電腦暨印表機(含炭粉)、 網路線及監視器等設備,以及在後棟鐵皮屋內放置營業用之 空氣壓縮機。陳湖山與陳家科分別係上開鐵皮屋所有人兼使 用人及主要使用人,原應注意後棟鐵皮屋之冷藏櫃電器設備 必須定期檢修、維護,以避免電源線路因老舊、破損或承載 容量超過負荷用電造成電線短路發生火災,而當時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前揭事項,致上揭後棟鐵皮屋之冷 藏櫃電線因通電中發生短路,於109年8月10日凌晨1時50分 許起火燃燒,火勢延燒至前棟鐵皮屋及雲林縣○○鎮○○街0號 房屋,進而燒燬陳湖山所有之前、後棟鐵皮屋、雲林縣○○鎮 ○○街0號房屋及陳家科所有之電腦、印表機(含炭粉)、網 路線、監視器等物品,以及阮正一所有雲林縣○○鎮○○路00號 房屋與前棟鐵皮屋之隔間設備、1樓天花板、電燈2座、監視 器電視面板1台、監視器鏡頭4個及監視器線路等物品,致生 公共危險。嗣於同日凌晨3時46分許,經消防人員據報到場 撲滅火勢,但火災產生之濃煙仍沿上開隔間處,分別流竄至
雲林縣○○鎮○○路00號、00號住宅騎樓暨屋內,造成雲林縣○○ 鎮○○路00號住宅內之甲○○、乙○○、丙○○、丁○○因吸入過多濃 煙而昏迷,經送醫急救後,甲○○於同月10日凌晨4時10分許 因一氧化碳中毒、呼吸性休克而心肺衰竭不治死亡;丙○○於 同月12日下午1時45分許因吸入性肺損傷併呼吸衰竭、呼吸 性休克而心肺衰竭不治死亡;乙○○於同月19日上午10時38分 許因吸入性嗆傷、缺氧性腦病變、感染而多重器官衰竭不治 死亡;丁○○則受有火場嗆傷併呼吸衰竭、吸入性肺損傷等傷 害。
二、案經甲○○與乙○○之父暨丙○○之子詹○○、丙○○之子詹○○、丁○○ 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陳湖山、 陳家科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二人 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審理時均已表明對證據能力沒 有意見,同意列為本案證據(本院卷第92至108頁之準備程 序筆錄、第278至279頁之審判筆錄),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 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認均應有證 據能力。
二、至於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形,均認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湖山、陳家科於原審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惟其等於上訴本院後則皆翻異前詞,矢口否認有何 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過失致人於死、過失傷害等犯
行,被告陳湖山辯稱:起火點是冰箱問題,我也不知道那個 時間會發生,火燒原因不正確云云。被告陳家科則辯稱:火 燒原因不正確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二人辯護稱:⑴本案起 火原因為本件關鍵,原審判決似乎認為起火點是系爭起火的 冷藏櫃外接到插座的那段電源線,因為年久失修短路起火, 但今天看火災鑑定報告裡面,判斷系爭冷藏櫃起火真正短路 而走火的那段電線,並非冷藏櫃外接到插頭的那邊電源線, 而是冷藏櫃本身內部的通電電線,這一段通電電線也就是鑑 定報告證物1的電線,而證物4其實就是位在冷藏櫃上方的通 電電線,並不是一般所謂的電源線,這一段電線到底它原來 是在哪個位置,因為證人即消防局隊員郭正庸有到庭作證, 他說他其實無法確認這段短路電線究竟來自冰箱內部櫃體電 線,還是在上方壓縮機位置的電線,但無論如何,不管這段 短路起火的電線是原來包覆在泡棉的電線,還是本來是位在 冷藏櫃上方壓縮機位置的電線,都不是一般消費者他們使用 習慣所謂定期維修保養的範圍,尤其證人郭正庸上次也有提 到一般消費者要看到這些電線,可能必須要拿椅子搬上去才 看得到,如果壓縮機電線是存在於在壓縮機內部,而沒有外 露的情況,一般消費者要如何檢視壓縮機電線會有老舊的問 題。⑵販售冷藏櫃的老闆到庭證述,也提到說如果壓縮機或 冷藏櫃電線有短路的狀況,就是把這段電線燒掉,通常消費 者會報修,請他維修的都是因為冷藏櫃不冷、故障,通常都 是因為通電電線短路、燒融,但從來沒有遇過因為通電電線 短路而起火的情況,也就是本件屬於特例離奇的狀況,一般 消費者使用上很少遇到的情況,包括販售冷藏櫃的老闆10多 年也沒有遇到的情況,無法苛求被告要不定期拿椅子到壓縮 機上方檢視所謂的壓縮機通電電線有無問題,舉例而言,通 常一般家庭使用的洗衣機、除濕機或電視機,大家買來都是 這樣使用,信任我們所購買的商品而正常使用,不會因為洗 衣機使用了5年,就拆開檢查裡面的電線有無老舊,這也違 反了一般消費者使用的習慣,本件如確定本案起火點就是冷 藏櫃內部的通電電線,不論它在什麼位置,就是屬於冷藏櫃 內部電線,被告二人是否因為通電電線短路走火而有注意業 務?⑶刑法第173條所謂過失燒燬公共危險罪,是屬於不作為 犯,是過失不作為犯,結合不作為和過失犯的狀況,也就是 違背了不作為和過失的義務,所謂的作為義務是必須犯罪結 果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義務,但本件有無違反法律上防止的義 務,因本件是可移動的冰箱,並不是附屬建物的電器,因此 沒有建築法的要件,冷氣的話有可能是,因為是附設在建築 物上,但本案來說,冷藏櫃、冰箱就不被包含在建築法第77
條第1項的範圍內,也就是在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裡,其實 被告二人找不到任何法源依據,要求被告二人要不定期爬上 椅子上看電線有無正常或老化,或拆開機體看有無老化,在 法律上找不到依據,而過失犯的注意義務就是以日常生活經 驗有預見可能,並有防止發生的可能性,回頭來看今天火災 發生的起火點,是否為一般在生活經驗上可以預見而提防著 火,一般著火如果是電源線或延長線,一般實務上常判決有 過失,因為這是消費者在使用上就可以看出電源線可能有扭 曲、破損等老舊狀況,在日常生活上有預見可能,因為在延 長線上面負載太多插頭、插座,負載過重可能會起火燃燒, 但在日常生活經驗卻無法預見冰箱自己的壓縮機會起火燒起 來。無論以不作為犯或過失犯的理論來說,其實本件被告二 人沒有違反作為義務或避免可能發生的過失,因此就本案而 言,相較其他一些目前實務判決,辯護人所查詢的有影印機 自己著火,也是判無罪,也有電視機內部的通電電線自己著 火,也是判無罪。⑷本件是否可以歸責於被告二人冰箱使用 太久,超過冰箱使用年限,而可以苛責他們有作為義務,應 該負更換冰箱的責任,辯護人有去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9 年的函文,有找專家學者針對中國大陸有對電冰箱規定安全 使用年限,來探討在臺灣是否也可以針對電器的使用安全, 由國家來設計增訂電器類商品使用年限的可能性,經過專家 學者討論後,還是認為不應強硬要求其標示安全年限,因此 在沒有一個國家法令強制要求冰箱使用幾年就要更新,當然 一般消費者基於還可以正常使用情形下,沒有道理要再花錢 重新購買新電視或新冰箱,再加上被告陳湖山有提到他在10 1年購買,距離本件案發其實也只有8年,一般對照家用使用 冰箱經驗,其實8年的冷藏櫃冰箱太常見,不會因為8年、10 年沒有更換新冰箱,就對於這件火災要要負過失責任,在本 案來說,因為找不到任何國家法令來苛責二位被告任何的過 失責任。⑸再來就被告陳家科來說,本件原審判決陳家科有 承租土地,房子長期堆置電腦設備,但這個鐵皮屋平常使用 者還是被告陳湖山,被告陳家科可能在這棟鐵皮屋或後棟鐵 皮屋裡面只放幾樣東西,鐵皮屋放東西也和本案無關,冷藏 櫃使用人,和鐵皮屋的使用人無關,被告陳家科使用鐵皮屋 ,但沒有使用冷藏櫃,這台冷藏櫃平常就是被告陳湖山使用 ,把被告陳家科拉到本件列為被告,也是任何人都認為不合 理的地方,因為從被告陳湖山、陳家科歷次筆錄來看,大家 都說系爭著火的冷藏櫃是被告陳湖山自己使用,之前開麵店 使用,後來沒有開店,也是他在使用,存放一些葉菜類,都 是陳湖山使用,陳家科也沒有使用到這台冷藏櫃,如果有人
需要因為這台冷藏櫃沒有定期維修檢查壓縮機內部而負責的 話,這個責任也不在被告陳家科,其和本件火災起火沒有因 果關係,如果鈞院針對冷藏櫃仍認有過失的話,認為沒有盡 到注意的防免義務,被告陳家科也和本案無關。⑹綜上所述 ,被告二人被起訴過失致死罪嫌,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和他 們有關,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等語。惟查: ㈠被告陳湖山於101年10月1日起,向吳鳳馨承租坐落雲林縣○○ 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使用後,在前揭土地及該土地 後方之防火巷上分別興建前棟、後棟鐵皮屋,並經營麵店生 意,其中後棟鐵皮屋內裝置冷藏櫃、冷凍櫃、洗衣機等設備 使用,迨於106年間結束營業後,由被告陳家科向盧彥良承 租上址土地供作倉庫使用,並在前棟鐵皮屋內堆置新、舊電 腦暨印表機(含炭粉)、網路線及監視器等設備,以及在後 棟鐵皮屋內放置營業用之空氣壓縮機;上揭後棟鐵皮屋之冷 藏櫃電線因通電中發生短路,於109年8月10日凌晨1時50分 許起火燃燒,火勢延燒至前棟鐵皮屋及雲林縣○○鎮○○街0號 房屋,進而燒燬被告陳湖山所有之前、後棟鐵皮屋、雲林縣 ○○鎮○○街0號房屋及被告陳家科所有之電腦、印表機(含炭粉 )、網路線、監視器等物品,以及阮正一所有雲林縣○○鎮○○ 路00號房屋與前棟鐵皮屋之隔間設備、1樓天花板、電燈2座 、監視器電視面板1台、監視器鏡頭4個及監視器線路等物品 ,致生公共危險;嗣於同日凌晨3時46分許,經消防人員據 報到場撲滅火勢,但火災產生之濃煙仍沿上開隔間處,分別 流竄至雲林縣○○鎮○○路00號、00號住宅騎樓暨屋內,造成雲 林縣○○鎮○○路00號住宅內之甲○○、乙○○、丙○○、丁○○因吸入 過多濃煙而昏迷,經送醫急救後,甲○○於同月10日凌晨4時1 0分許因一氧化碳中毒、呼吸性休克而心肺衰竭不治死亡; 丙○○於同月12日下午1時45分許因吸入性肺損傷併呼吸衰竭 、呼吸性休克而心肺衰竭不治死亡;乙○○於同月19日上午10 時38分許因吸入性嗆傷、缺氧性腦病變、感染而多重器官衰 竭不治死亡;丁○○則受有火場嗆傷併呼吸衰竭、吸入性肺損 傷等傷害之事實,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並有證人即告訴人 即告訴代理人詹○○、詹○○之指述、證人即告訴人丁○○之證述 、證人陳麗華、陳榮榤、盧彥良、游宗明、陳麗惠、沈世賢 、郭正雍之證述在卷可稽,復有詹嘉瑋戶口名簿影本1紙、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法醫參考資料1紙、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勘(相)驗筆錄1紙、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含 照片6張)1份、雲林縣警察局○○分局109年8月13日雲警南偵 字第1091001095號函文暨檢送之相驗照片(18張)各1份(
以上為被害人甲○○死亡部分證據)、丙○○戶口名簿影本1份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字第1090834730 號診斷證明書1紙、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勘(相)驗筆錄1紙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檢驗報告書(含照片6張)1份、雲林縣警察局○○分局 109年8月17日雲警南偵字第1091001103號函文暨相驗照片( 12張)1份(以上為被害人丙○○死亡部分證據)、國立臺灣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字第1090839726號診斷證明 書1紙、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勘(相)驗筆錄1紙、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驗 報告書(含照片2張)1份、雲林縣警察局○○分局109年8月24 日雲警南偵字第1091001134號函暨相驗照片(12張)各1份 (以上為被害人乙○○死亡部分證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1紙、雲林縣警察局○○分局○○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雲林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 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影本3紙、雲林縣警察局治安情報/一 般事故紀錄(通報)單1紙(相384號卷第12頁)、現場照片 43張、雲林縣○○鎮○○街○○○路○○○0○○○○縣○○鎮○○里○○路00號 現場圖3張、房屋租賃契約1份、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8 月11日下午3時50分許勘驗現場筆錄1份、○○電腦有限公司登 記資料1份、雲林縣警察局○○分局○○派出所109年8月24日職 務報告(含監視錄影畫面之翻拍照片、現場照片)1份、雲 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影本3張、雲林 縣消防局109年9月3日雲消指字第1090011222號函文暨雲林 縣火災案件紀錄表各1份、雲林縣○○地政事務所109年9月3日 雲南地一字第1090004523號函暨雲林縣○○鎮○○段000○000○00 0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籍圖謄本各1份、雲林縣警察 局○○分局109年9月7日雲警南偵字第10900010939號函文暨現 場勘察報告(含現場照片248張)1份、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 法人若瑟醫院醫字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1紙;扣案之 監控硬碟1個、監視器錄影光碟片3片、雲林縣警察局○○分局 109年8月10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㈡本件雲林縣○○鎮○○路00號、00號、00號及○○街0號,○○路00號 及00號火災,經綜合現場勘察、火流延燒路徑、監視器畫面 、報案人及關係人所述,火災戶為○○路00號,其起火處位於 該址倉庫〈一〉冷藏櫃東側附近,而起火原因研判為【電氣因 素】(參照雲林縣消防局109年9月10日雲消調字第10900119 03號函檢送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摘要、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
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談話筆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 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資料、救護紀 錄表〈含現場照片82張〉等各1份】,見109年度偵字第6126號 卷第33至277頁),茲敘明如下:
⒈起火戶:
⑴關於本件火災起火戶,經雲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結 果為:
①據現場燃燒後之狀況(一)所述:鳥瞰雲林縣○○鎮○○路00號 、00號、00號及○○街0號受燒情形,○○路00號、00號及○○街0 號屋頂未受燒,○○路00號屋頂烤漆浪板受燒變色,又最西側 通風口附近烤漆浪板受燒變形凹陷(見照片01);○○鎮○○路0 0號、00號、00號及○○街0號外觀受燒後,○○路00號、00號外 觀仍保持完整,○○街0號東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變白,○○路0 0號北側鋁窗均受燒燒熔(見照片02)。由上所述,顯示火勢 集中於○○路00及○○街0號。
②據現場燃燒後之狀況(二)所述:○○路00號0F神明廳及曬衣 間牆面無明顯煙燻積碳情形,但地板及物品表面有明顯碳殘 跡(見照片03、04);○○路00號3F臥室〈二〉牆面無明顯煙燻積 碳情形,但床鋪、收納櫃等物品有明顯碳殘跡(見照片05) ;○○路00號0F臥室〈一〉牆面、物品無明顯煙燻積碳情形(見 照片06);○○路00號0F臥室〈三〉牆面無明顯煙燻積碳情形, 但床鋪、地板及物品有碳殘跡(見照片07);○○路00號0F臥 室〈二〉牆面無明顯煙燻積碳情形,但該處物品有碳殘跡(見 照片08);○○路00號0F臥室〈一〉牆面無明顯煙燻積碳情形, 但床鋪及該處物品有明顯碳殘跡,落地窗為消防人員搶救時 破壞(見照片09);○○路00號0F走廊牆面無煙燻積碳情形, 但地板有明顯碳殘跡(見照片10、11);○○路00號0F廚房該 處地板及物品均呈煙燻積碳狀(見照片12);○○路00號1F客 廳牆面受輕微煙燻,物品及地面均呈煙燻積碳狀(見照片13 、14);○○路00號1F車庫牆面、物品、地板均呈煙燻積碳狀 ,車庫東側天花板燻黑情形較其他處嚴重,又於該處發現其 鐵捲門上方有通氣孔(見照片15-17)。由上所述,顯示○○路 00號係受其北側煙流所波及。
③據現場燃燒後之狀況(三)所述:○○路00號0F曬衣間、0F臥 室及2F臥室牆面無明顯煙燻積碳情形(見照片18-20);○○路 00號0F倉庫牆面無明顯煙燻積碳情形,但地板及床鋪等物品 均有明顯碳殘跡(見照片21);○○路00號1F倉庫〈一〉、〈二〉 牆面、物品及地面均呈煙燻積碳狀(見照片22、23);○○路0 0號1F騎樓南側輕鋼架天花板及輕鋼架内天花板均呈煙燻積 碳狀(見照片24);○○路00號1F騎樓北側受燒後,該處木質牆
面受燒燒失,僅剩角材(見照片25)。由上所述,顯示○○路7 7號亦受其北側火勢及煙流所波及。
④據現場燃燒後之狀況(四)所述:○○街0號及走廊牆面仍保持 完整,地板有明顯碳殘跡(見照片26、27);○○街0號1F辦公 室受燒後,該處地板呈煙燻積碳積碳狀,玻璃窗受燒碎裂( 見照片28);○○街0號0F騎樓西側受燒後,該處天花板呈煙燻 積碳狀,牆面呈一定高度以上受煙燻黑(見照片29);○○街0 號1F騎樓東側受燒後,該處天花板呈煙燻積碳狀,玻璃門窗 均受燒碎裂(見照片30);○○街0號0F臥室〈二〉受燒後,該處 牆面、物品均呈煙燻積碳狀(見照片31);○○街0號0F走廊受 燒後,該處牆面呈煙燻積碳狀,且靠近北側處牆面受燒變白 (見照片32);○○街0號0F臥室受燒後,物品均呈煙燻積碳狀 ,木質裝潢呈一定高度以上受燒燒失(見照片33);○○街0號0 F客廳北側受燒後,該處木質裝潢、家具均受燒碳化(見照 片34);○○街0號0F客廳南側受燒後,該處窗戶受燒燒熔, 木質家具受燒碳化,牆面受燒變白,且呈一單『/』型燒跡( 見照片35);○○街0號0F臥室受燒後,該處牆面、物品等均呈 煙燻積碳狀(見照片36);○○街0號0F走廊受燒後,該處牆 面靠近北側處受燒變白(見照片37);○○街0號3F倉庫、書房 〈一〉、〈二〉受燒後,書房〈一〉、〈二〉木質隔間牆均受燒燒失 ,倉庫處天花板受燒朝東側塌落,書房〈二〉南側牆面受燒變 白,窗戶受燒燒熔(見照片38、39);○○街0號0F倉庫受燒後 ,該處天花板、牆面及物品均呈煙燻積碳狀(見照片40);○ ○街1號4F神明廳受燒後,該處天花板、牆面及物品均呈煙燻 積碳狀,且天花板板材受燒燒熔滴落(見照片41)。由上所 述,顯示○○街0號係受其東側火勢所波及。
⑤據第一梯次到達搶救人員所述:「消防人車到達火災現場時 ,○○路00號鐵皮建築物已全面燃燒且火勢延燒○○街0號RC造 建築物、○○路00號及00號RC造建築物,當時○○路00號屋頂已 竄出明火,有燃燒的臭味,進入○○路00號鐵皮建築滅火有爆 炸聲響,○○街0號3樓北側有電氣爆炸聲響,○○街1號無人員 受困,○○路00號有7位民眾受困,燃燒共計四戶(○○路00號 、00號、00號及○○街0號),面積約150平方公尺。」(見火 災出動觀察紀錄)。
⑥據○○街0號陳湖山等八人所述,均證稱發現○○路00號倉庫〈一〉 處有火(見○○街0號陳湖山等八人訪談筆錄)。 ⑦調閱雲林縣○○鎮○○街0號、○○路00號及○○街00號監視器均可發 現○○路00號最先有火煙情形(見照片73-82)。 ⑧綜上所述,本案起火戶經現場勘察、燃燒後狀況、現場燒損 情形、監視器畫面、報案者及相關關係人所述,指稱於雲林
縣○○鎮○○路00號為起火處所,故研判本案之起火戶確定為雲 林縣○○鎮○○路00號。
⑵上揭鑑定結果,有雲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 參,被告二人對此亦不爭執。是本件火災起火戶為雲林縣○○ 鎮○○路00號之情,應堪認定。
⒉起火處:
⑴關於本件火災起火處,雲林縣○○○○○○○○○○○○○○○ ○○○○○○○○○○○○○○○○○○路00號倉庫〈二〉東側受燒後,該處輕鋼架 天花板均受燒掉落,骨架扭曲變形,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 (見照片42);○○路00號倉庫〈二〉西側受燒後,該處輕鋼架 天花板及骨架均受燒掉落,烤漆浪板牆面受燒呈氧化鐵色, 該處木櫃受燒碳化,且靠近西側處有燒失之情形(見照片43 、44)。由上所述,顯示倉庫〈二〉係受倉庫〈一〉火勢所波及 。
②據現場燃燒後之狀況(六)所述:○○路00號倉庫〈一〉南側受 燒後,該處烤漆浪板受燒呈氧化鐵色,夾層C型鋼受燒掉落 且扭曲變形(見照片45);○○路00號倉庫〈一〉北側受燒後, 該處夾層C型鋼受燒掉落扭曲變形,冷藏櫃受燒呈氧化鐵色 且鋼板扭曲變形(見照片46);火災調查鑑定人員清理○○鎮○○ 路00號倉庫〈一〉北側,該處表層多為寵物鐵籠及上方夾層堆 置之物品,清理表層寵物鐵籠及上方夾層堆置之物品後,為 受燒彎曲之鐵架及書本破化殘跡,清理至最底層,該處地板 仍保持完好(見照片47-49);火災調查鑑定人員清理○○鎮○○ 路00號倉庫〈一〉冷藏櫃東側附近,該處表層為上方夾層物品 (鼓風機、抽風扇),鼓風機電線殘跡呈熔斷狀,清理鼓風 機、抽風扇及其他上層夾層物品碳化物後,發現下方為鐵桌 ,清理鐵桌碳化物時,發現該處電線殘跡呈熔斷狀,且該鐵 桌朝西南惻傾倒,持續清理至底層,發現該處玻璃呈燒熔狀 (見照片50-57);○○路00號倉庫〈一〉車牌號碼000-000摩托 車受燒後,該摩托車殼受燒燒熔僅剩骨架,其左側龍頭受燒 呈氧化鐵色且彎曲變形(見照片58)檢視該處冷藏櫃櫃門受 燒情形,其櫃門靠近南側處鋁框受燒燒熔,又靠近北側處鋁 框受燒燒熔僅剩最底層(見照片59);火災調查鑑定人員清理 冷藏櫃上方並檢視,該處電線被覆燒失,電線殘跡雖斷裂, 但無熔斷情形(見照片60);火災調查鑑定人員復原○○路00 號倉庫〈一〉冷藏櫃東側附近物品,均可發現燒損變色、變形 情形均以靠近該處最為嚴重(見照片61)。由上所述,顯示 火勢係由倉庫〈一〉冷藏櫃東側附近最先開始燃燒。 ③依上述現場勘察情形綜合研判:本案雲林縣○○鎮○○路00號、0 0號、00號及○○街0號火災,以○○路00號倉庫〈一〉冷藏櫃東側
附近為最先起火燃燒處。
⑵上揭鑑定結果,有雲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附卷足 佐,被告二人對此亦不爭執。是本件火災起火處為雲林縣○○ 鎮○○路00號倉庫〈一〉冷藏櫃東側附近,應可認定。 ⒊起火原因:
⑴關於本件火災起火原因,雲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結 果為:
①經勘察起火處附近並未發現存放自燃之化學物品,而該處經 清理亦未發現有自燃物品燃燒殘存之痕跡,故研判以化學物 品自燃引起火災之可能性似無。
②據陳家科(○○街1號、○○路00號使用者)所述:「○○路00號及 ○○街0號都沒有保險。」(見陳家科訪談筆錄);又調閱○○ 街1號監視器,未發現異常情形,故研判縱火詐領保險金因 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應可排除。
③據陳湖山(○○街0號、○○路00號使用者)所述:「家中沒有人 抽菸。」(見陳湖山訪談筆錄);火災調查鑑定人員於現場 勘查中觀察該戶人員確無抽菸行為,且勘察○○街1號、○○路0 0號及起火處附近,均未發現菸灰缸、菸蒂殘留,故研判因 於菸蒂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應可排除。
④據陳湖山(○○街1號、○○路00號使用者)所述:「酒的話倉庫 〈一〉冷藏櫃裡面大概有一些沒喝完的紅酒,…,冷藏櫃附近 印象中是放我泡的鳳梨酵素,…。」(見陳湖山訪談筆錄); 火災調查鑑定人員於○○鎮○○路00號倉庫〈一〉冷藏櫃東側處採 集證物3地板殘跡,攜回本局送内政部消防署火災調查組鑑 析(見照片62、66、69);經内政部消防署依靜態式頂空濃 縮法(ASTME1412)處理後,所得之萃取液,注入氣相層析 質譜儀分析結果,檢出微量乙醇成分(詳如70-71頁内政部 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書鑑定案件編號第0000000號); 因冷藏櫃放有紅酒,故檢出微量乙醇實屬正常,且調閱○○街 0號監視器,未發現異常情形,故研判因縱火引起火災之可 能性應可排除。
⑤據陳湖山(○○街0號、○○路00號使用者)所述:「該處使用的 就是電燈、洗衣機、冷藏櫃跟冷凍櫃,冷藏櫃大約使用十年 左右,…。!(見陳湖山訪談筆錄);火災調查鑑定人員於○ ○鎮○○路00號倉庫〈一〉冷藏櫃東側處採集證物1電線殘跡、證 物2鼓風機及電線殘跡,又於該倉庫冷藏櫃上方採集證物4冷 藏櫃電線殘跡,攜回本局送内政部消防署火災調查組鑑析( 見照片66-68、70-72);證物1證物2及證物4經内政部消防署 以巨觀實體觀察法及微觀金相觀察分析法鑑定,證物1標示 熔痕1-A及1-B依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受電弧燒熔所造成之
通電痕相同:另標示熔痕1-A的花線規格為線徑0.18mm,根 數因導線脆化斷裂,無法確認;標示熔痕1-B的花線規格為5 0根/直徑0.18mm(根);證物2取樣標示熔痕2-A依巨觀及微 觀特徵與導線受熱燒熔所造成之熱熔痕相同,鼓風機2-B馬 達線圈經拆解檢視未發現層間短路現象;證物4比對用冷藏 櫃電源花線,經量測規格為50根/直徑0.18mm(根)(詳如6 0-69頁内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書鑑定案件編號第00 00000號);綜上所述,證物1電線殘跡有通電痕,且其規格 與冷藏櫃線路規格相符;現場經勘查,又檢視起火處附近受 燒燬之可燃物,皆為非自燃性材質,如無火源實難造成起火 燃燒,於排除現場其他可能之誘因後,以電氣因素致起火引 起燃燒之可能性仍無法排除。
⑥綜合上述各點,於排除現場其他可能之原因後,經綜合現場 勘察、現場燃燒後狀況、現場燒損情形、火流延燒方向、火 災報案電話内容、火災出動觀察、監視器畫面及關係人所述 ,以【電氣因素】而致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最大。 ⑵上揭鑑定結果,有雲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 參,被告二人對此亦不爭執。是本件火災起火原因以【電氣 因素】而致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最大,亦可認定。 ㈢按過失者,係指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刑 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刑法上所稱之過失,係指行 為人客觀上負有注意之義務,就其自身之狀況而言,亦能為 此等符合義務之注意,但卻因疏忽而未盡到注意義務或盡到 足夠之注意義務,造成法益侵害之結果發生,即上開刑法第 14條第1項所謂「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 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之要旨。查:
⒈被告陳湖山、陳家科既分別為本件起火鐵皮屋之所有權人及 使用管理人,依法負有維護該處電器用品安全之義務。又被 告二人對於系爭鐵皮屋內置放使用通電中之冷凍櫃、冷藏櫃 、洗衣機等耗電電器,用電質量情況本與一般住家不同之情 形應有所認知,更應謹慎注意,定期檢修、維護電器用品之 使用安全。
⒉證人即雲林縣消防局本案鑑定之承辦人郭正雍於本院審理時 到庭具結證述:本件火災就是冷藏櫃內部櫃體通電的電線產 生短路造成等語(本院卷第220頁)。而證人趙清泉於本院 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辯護人問:你也有提到說陳湖山 有向你購買過4尺雙門西點櫥〈冷藏櫃〉?)對。(辯護人問 :陳湖山跟你買過幾個?)這一種只有這個。(辯護人問: 你之前說你忘記何時賣給他?)對,已經10幾年了。(辯護 人問:陳湖山說他是101年跟你買的,你回想一下是否是101
年買的?)不是啦!他已經買很久了啦!(辯護人問:一般 來說,像這種冷藏櫃,使用8年左右的狀況,大致上如何, 是還可以使用,還是就已經老化了?)大部分這樣都已經老 化了。(辯護人問:老化會有什麼狀況?)落冷媒,然後壓 縮機不走。」等語(本院卷第208至209、211頁)。證人趙 清泉於警詢中亦證述:「(陳湖山是否曾請你定期維修、保 養4尺雙門西點櫥〈冷藏櫃〉及冰櫃等電器?)沒有。」等語 (警卷第80頁)。被告二人亦表示本件起火之冷藏櫃自購置 迄案發時,均未定期維修、保養。可見起火處之冷藏櫃於8 、9年多以前購置後,均未經檢修、維護乙節,足堪認定。 ⒊雖本件起火處之冷藏櫃因燒燬已無法進一步鑑定火災發生, 確實係因何故導致通電中之冷藏櫃起火,然本件起火點為雲 林縣○○鎮○○路00號倉庫〈一〉冷藏櫃東側附近,已如上述,參 之被告陳湖山於雲林縣○○○○○○○○○○○○○路00號倉庫〈一〉内部 使用何種電氣設備?)該處使用的就是電燈、洗衣機、冷藏 櫃跟冷凍櫃,冷藏櫃大約使用10年左右,冷凍櫃大概使用6 年左右,當時都是購買全新的。」等語(109年度偵字第612 6號卷第111頁);被告陳家科於雲林縣○○○○○○○○○○○○○○路00 號倉庫〈一〉内部使用何種電氣設備?)該處有使用冷藏櫃、 冷凍櫃、電燈及洗衣機。」等語(109年度偵字第6126號卷 第121頁),足認本件起火處之倉庫內有使用冷藏櫃、冷凍 櫃、電燈及洗衣機等電器用品,可知該起火處即是電器使用 電源匯集處。再觀諸鑑定報告內容(109年度偵字第6126號 卷第47頁),亦可知本件起火處之倉庫內北側表層多為寵物 鐵籠及上方夾層堆置書本等易燃物品;倉庫內並停放車牌號 碼000-000摩托車1輛,該摩托車殼受燃燒熔燬僅剩骨架,其 左側龍頭受燒呈氧化鐵色且彎曲變形(見鑑定報告照片58, 109年度偵字第6126號卷第237頁下方);另被告陳湖山於雲 林縣消防局調查時陳述:「(火災發生前,您是否曾進入○○ 路00號?做何事情?)當天我在○○路00號倉庫〈一〉準備要賣 的菜,大概到凌晨一點左右,我離開準備去睡覺時,發現我 的包包忘了拿,又回去倉庫〈一〉拿包包後,就回房間睡覺了 。(○○路00號倉庫〈一〉冷藏櫃内部擺放何種物品?平時都是 誰在使用?)内部有放置我挑好準備要交給客人的青菜、青 菜種子、鳳梨酵素、飲料及未喝完的紅酒等,該冷藏櫃平時 都是我在使用。」等語(109年度偵字第6126號卷第111、11 7頁);於警詢時供稱:「(你最後一次進入鐵皮屋使用冷 藏冰箱、冷凍櫃之時間為何?做何事?有無發現冷藏冰箱、 冷凍櫃發現異狀?)我於09日約20時許進入鐵皮屋挑揀地瓜 葉,大約10日00時50分把地瓜葉放進冷藏冰箱就離開,之後
就沒有再進去了使用冷藏冰箱、冷凍櫃。沒有發現冷藏冰箱 、冷凍櫃有異狀或奇怪聲響,未聞到奇怪味道。」等語(警 卷第45頁),足證上開冷藏櫃於火災前應為「通電使用」狀 態。又被告陳湖山、陳家科於雲林縣消防局調查中、檢察官 訊問時均表示曾於本件起火處之倉庫內發現老鼠(見109年 度偵字第6126號卷第113、123頁之談話筆錄、相二卷第103 頁之訊問筆錄),被告陳湖山於檢察官偵查中亦供述:「( 〈提示證人郭正雍訊問筆錄,並告以要旨〉你是否承認本件過 失傷害、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等罪嫌?)可能是老鼠咬到電 線造成電線短路。」等語(調偵卷第23頁);此外,參酌上 揭證人趙清泉於本院審理證稱本件使用8年以上之冷藏櫃都 已經老化了之情(本院卷第211頁),可知電氣因素造成火 災之原因可能為過載、老化、遭老鼠咬損線路或其他因素, 被告陳湖山、陳家科既然知悉本件起火處之倉庫為冷藏櫃、 冷凍櫃及洗衣機等高耗電之電器用品集中使用處所,且已發 覺有老鼠活動之蹤跡,上開劣化、負電過重、老鼠齧咬等原 因,均可能使電器導線絕緣被覆受損,而造成電線短路過熱 燃燒之危險,被告二人依其個人情況有能力且可期待其注意 ,尤其是本件起火處之倉庫內,更設置夾層堆放書本等易燃 物品,另停放摩托車1輛,於火災時可能引燃、引爆,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