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10年度,438號
TNHM,110,上易,438,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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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敖權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
字第1144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與甲○○曾為同事關係,甲○○明知其並無投資飯店之意,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民 國104 年1 月8 日前某日,在甲○○位在臺南市○○區○○街000 巷00號住處附近某處便利超商前,向甲○○佯稱:自己要在宜 蘭經營飯店事業,若願意出資參與,可擔任飯店股東,並分 享利潤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陸續於附表一編 號1至7、9至11、15至23、25至26、28至32、36至39、41至4 5、47至49、51至52、56至61、63、66、73至74、76至78、8 2至83、86至87、92、95、102、104、110、113、117所示時 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1,569,50 0元之款項予甲○○。嗣因甲○○察覺上開投資未曾分紅,遂於1 07 年7 月22日向甲○○索取股東權證、近期股東會議紀錄及 近兩年公司財務報表等文件,惟甲○○均無法提出,且不予理 會,始悉受騙而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定有明文。查本件 證人林子謙109年7月14日偵查作證之筆錄,雖載稱證人林子 謙經過具結,並有結文附卷等語(偵卷第336頁),然遍查 全卷,未見證人林子謙上開偵訊作證時所簽立之結文,按我 國刑事訴訟法,為強制證人(含鑑定人、通譯)據實陳述, 以發現真實,乃採書面具結,有別於歐美法制源自宗教、神 明、人神共鑑思想之言詞宣誓制度。所謂具結,係指檢察官 或法院(法官)對依法有具結能力之證人,於訊問前或訊問 後,先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再命其朗讀內載「當



(係)據實陳述」、「決(並)無匿、飾、增、減」等語之 書面結文,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而出具之,以擔保其所陳 述之證言為真實,否則願受刑法偽證罪處罰之程序者而言, 此觀同法第186條至第189條之規定自明。則書面結文之出具 ,係證人具結法定程序中不可或缺之生效要件,更為成立刑 法偽證罪之重要構成要件要素,影響重大,自不容以其他證 據替代。檢察官或法院(法官)之訊問筆錄雖記載「諭知具 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等語, 然無結文附卷可稽者,因不符法定具結程序採書面結文之形 式要件,應不發生具結之效力,依同法第158條之3規定,其 證言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001號刑事裁判 要旨參照),是依照上開見解,本院認證人林子謙上開偵訊 時之證述,無證據能力。
二、其餘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本件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82至84頁),且於本 院審理時,經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 議),本院認該些證據做成之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 法性,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 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 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皆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甲○○就其曾與告訴人甲○○為同事關係,二人間並曾 有告訴人所提出之對話記錄(含簡訊、MESSENGER及LINE對 話紀錄,見偵卷第129至219頁)乙節固不爭執,惟矢口否認 有何詐欺取財犯行,其於原審及本院之辯解略以:雖曾告知 告訴人有意投資宜蘭飯店,但因無法聯絡飯店業者,該投資 案並未實際進行,係因告訴人一再表示要投資,其才隨便以 投資飯店、需要用錢等語搪塞,實際上並未因飯店投資一事 向告訴人拿過錢,且告訴人所提資料有些不實,例如當中有 要我偽造本票(票號549726、549727),以讓告訴人帶回去 跟家人要錢之情形,另外金額也不對云云(原審卷第93、16 6頁;本院卷第128至129頁)。綜合上述不爭事實及被告辯 解,本件被告是否有公訴人所指詐欺取財犯行,其應審究者 為:被告向告訴人所述飯店投資一事是否為真?被告是否曾 因飯店投資一事向告訴人索取金錢?若告訴人因飯店投資一 事遭被告詐騙,告訴人因之交付被告之金錢數額為何? ㈡被告向告訴人所述投資飯店一事是否為真? 1.由被告自陳:「(問:你有無曾經邀告訴人去投資飯店?)



第一次開庭我有講了,有這件事,但後來大家都沒資金,就 沒辦法做了。」、「(問:從你跟告訴人提起要去投資飯店 ,到最後資金弄不出來,沒有真的去投資飯店的這段期間大 概多長?)有快一年,因為那時候講了快一年。」、「(問 :你還記不記得你跟告訴人提起想要一起去投資飯店的事情 ,是發生在民國幾年幾月的事情?)當時是104年年初提起 的。」、「(問:是否在你離開先鋒保全之後才提起這件事 ?)是。」等語(原審卷第161頁、第163至164頁),可知 被告確實曾向告訴人提及飯店投資一事。
 2.投資飯店所費不貲,所需資金龐大,投資者對於飯店地點定 會詳查,並考量發展性才會考量投入資金,且飯店標的明顯 ,如去過要進行投資的飯店,不可能無法說出飯店相關資料 ,然被告就此卻稱:「(問:你要投資宜蘭哪家飯店?)當 時飯店名稱還沒有出來,那是二手。」、「(問:既然是二 手飯店,怎麼會沒有名稱?)之前飯店名稱我也不曉得。」 、「(問:那個飯店在哪裡?)宜蘭市區,宜蘭跟羅東交接 處。」、「當時我都有進去飯店看。(問:你的意思是指你 有進到那家飯店看施工現場?)是。」、「(問:既然你有 去那邊看過,怎麼會連地點跟名稱都講得那麼模糊?)因為 名稱沒了,地點我忘了。」、「(問:是飯店還是民宿?) 一般飯店。」、「(問:有無名字?)沒有。」等語(偵卷 第338至339頁),完全無法說出飯店所在之詳細地址、名稱 以供查證,顯與常情不符。是被告跟告訴人所述投資飯店一 事,應係虛妄,實際上並無飯店投資一事。
 ㈢被告是否曾因飯店投資一事向告訴人索取金錢?  如前所述,被告不否認其於104年間曾向告訴人提到飯店投 資一事,且此事講了一年多,而由告訴人所提出其與被告二 人間之對話紀錄(見偵卷第129至219頁)可知,被告多次向 告訴人提到飯店投資需要用錢,例如,106年6月22日言及: 「..有關飯店後面牆面工程已定,給宜蘭一家工程公司做他 們的標價是96萬8其他兩家都在一百多萬...」、「...我的 決定是每位股東先出6千...」等語(偵卷第133、134頁); 106年8月9日言及:「還有,今天早上我已匯款到飯店戶頭 ,所有股東都說這樣不行太少,晚上沒上班就看約小東在談 」(偵卷第136頁);107年7月18日言及:「你是不是人吖 ,我現被你搞成這樣我現要拿什麼在經營飯店...」等語( 偵卷第143頁);又107年6月9日言及:「昨晚看了那三間房 間漏水情形像個小瀑布,工程公司也說了這要在加4萬8我明 天要在趕回來籌款」、同年6月10日言及:「你朋友那沒借 到嗎...我要在先付48000給工程公司啊~不然要人家怎麼做



」、同年6月12日言及:「我也只能在給你三天的時間先付2 4000我那三間防水一定要先做」等語(偵卷第147、148、15 1頁,此部分對話紀錄日期雖僅記載年月及所屬星期日期, 但因104年度至108年度,僅有107年度之日期係與記載相吻 合,因此認定此段對話紀錄均發生在107年間);另外,107 年間之6月20日、6月22日、7月2日、7月3日、7月5日、7月1 2日、7月13日、7月14日、7月15日、7月22日、7月25日、7 月26日、8月3日,及108年間之1月9日、1月20日、1月25日 、1月26日、4月12日、4月19日、6月7日,被告亦有多次以 宜蘭飯店投資一事,向告訴人索取金額,有二人間之對話記 錄附卷可參(偵卷第153至154頁、第156、158頁、第161、1 63頁、第165頁、第167頁、第168至169頁、第171、173頁、 第174、177頁、第178頁、第185至188頁、第190至192頁、 第193至194頁、第195頁、第205至206頁、第209頁、第210 至211頁、第212頁、第214頁;此部分對話紀錄日期雖亦僅 記載年月及所屬星期日期,但因104年度至108年度,僅有10 7、108年度之日期係與記載相吻合,因此認定此段對話紀錄 係分別發生在107年間、108年間),足證告訴人證稱被告曾 因飯店投資一事自104年間起至108年間止,多次向伊索取金 錢一事為真實。
㈣告訴人是否遭被告以上開方式詐騙,其交付被告之金錢數額 為何?
 1.依前述告訴人與被告二人間之對話紀錄觀之,被告自104年 間起即多次假借飯店投資,向告訴人索取金錢,迄108年間4 月19日,尚有類似之對話,衡諸常情,被告若非向告訴人訛 稱飯店投資需要而曾因此取得告訴人交付之金錢,其二人間 不可能維持上述對話長達數年。且被告亦於二人對話過程中 陳稱:「..已跟你說了現在宜蘭那裡已處理到快接近尾聲你 至今還不跟我私下談那到時可別說我私吞,自己好好想想已 經花那麼多的資金在那了,現你要跟我私談看你之前所差的 就趕快處理,我這裡全辦好是不是你我錢分一分,最好自行 想一想不要在浪費時間看怎樣明天我回台南時看你要談不要 談,我後天還要北上處理宜蘭那裡,諾(應為「若」之誤寫 )在不見面私談,那你我不用在聯絡,你要放棄不想拿回你 該拿的那我可是真的要跟你說(大恩人謝謝你啦)」等語( 偵卷第206頁),該對話內容顯示被告對告訴人稱:告訴人 已經花了那麼多資金,應該出面與被告談一談,否則不要怪 被告私吞資金,足以佐證告訴人證稱:曾因飯店投資一事交 付被告金錢乙節(偵卷第275至278頁、原審卷第127頁)屬 實。至於被告辯稱:係因告訴人一再向其表示要投資飯店,



其不堪告訴人之騷擾,才隨便回應告訴人云云。然由被告向 告訴人索取金錢後,多次指責告訴人常常訊息已讀不回,有 二人間之對話紀錄附卷可參(偵卷第153、159、181、184、 208、210、211、212、213頁),此顯示被告係先主動向告 訴人索取金錢,因告訴人常有不回應之舉,並因此遭到被告 指責,不似告訴人主動向被告表示要投資飯店,故被告上開 辯稱顯屬事實不符,難以採信。綜上,被告施用詐術致告訴 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乙節,當可認定。
 2.告訴人交付與被告之金錢數額為何?
  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 是否與事實相符,固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證明告訴 人指訴與事實相符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若間接證 據,已足供佐證告訴人之指訴為真實,亦非不得以之與告訴 人之指訴,相互印證,併採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4632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因此就告訴人遭詐騙 之金錢數額,除告訴人之證述外,尚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始得 認定為真實。經查:
 ⑴告訴人陳稱:交付被告之金額,有部分係從伊金融機構帳戶 存款中提出等語(原審卷第140頁),而附表一編號1至7、9 至11、15至23、25至26、28至32、36至39、41至45、47至49 、51至52、56至61、63、66、73至74、76至78、82至83、86 至87、92、95、102、104、110、113、117,於告訴人所述 交付款項之日期時,確有領款之記錄(詳如附表一告訴人指 訴補強證據欄所示),其中部分款項雖僅區區數千元,但由 告訴人提出伊與被告二人間之對話紀錄觀之,被告確實會向 告訴人要求先給1、2千元或數百元(偵卷第153、157頁); 又比對告訴人所提出之提款記錄,及告訴人所稱交付被告之 金錢數額,其中附表一編號4、7、10、17、19、20及21、22 、23、28、41、43、44、51及52、60、77、82、86及87、92 、102、110、113部分,均是告訴人金融機構帳戶中提款數 額較伊證稱交付給被告金錢之數額為多,若告訴人有捏造交 付款項數額之意,伊大可證稱從金融機構帳戶內領出的款項 全部交付給被告,無庸自行縮減數額,僅稱交付部分款項給 被告。是以,告訴人所提出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內之提領紀錄 ,足為告訴人證稱交付被告金錢數額之補強證據而得認為真 實。
 ⑵其次,①附表一編號39部分,告訴人雖稱105年1月3日交付被 告之投資款係25,000元,但因該日告訴人郵局帳戶僅有提領 24,000元之紀錄(偵卷第237頁),因此,本院認定告訴人1 05年1月3日交付被告之金額僅24,000元,而非起訴書所稱25



,000元。②附表一編號61部分,雖告訴人陳稱:105年7月22 日交付被告之投資款來源有郵局存款及向父親林清雲之借款 ,合計100,000元,但因告訴人僅提出當日伊從郵局分別提 領60,000元、20,000元,合計80,000元之紀錄(偵卷第246 頁),就其另向父親林清雲借款20,000元部分未提出任何證 據以供本院審酌、無補強證據存在,是本院認定告訴人105 年7月22日交付被告之金額僅80,000元,而非起訴書所稱100 ,000元。③附表一編號95部分,雖告訴人陳稱:106年6月23 日交付被告之投資款係6,000元,但因該日告訴人郵局帳戶 僅有合計提領4,900元之紀錄(偵卷第251頁),因此,本院 認定告訴人106年6月23日交付被告之金額僅4,900元,而非 起訴書所稱6,000元。④附表一編號117部分,雖告訴人陳稱1 07年4月11日交付被告之投資款係260,000元,但因該日告訴 人郵局帳戶僅有合計提領257,000元之紀錄(偵卷第258頁) ,因此,本院認定告訴人107年4月11日交付被告之金額僅25 7,000元,而非起訴書所稱260,000元。 ⑶綜上,依告訴人之證述及其金融機構帳戶之提領紀錄,本院 認定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1、15至23、25至26、28 至32、36至39、41至45、47至49、51至52、56至61、63、66 、73至74、76至78、82至83、86至87、92、95、102、104、 110、113、117所示時間、地點,合計向告訴人詐得1,569,5 00元。
 ⑷至於公訴人雖主張被告向告訴人詐得係2,793,500元,但超過 1,569,500元部分,僅有告訴人之指述,並無補強證據之存 在,應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另被告雖辯稱:告訴人 講的詐騙金額不對,告訴人要其偽造本票,騙告訴人家人錢 云云,然而,告訴人就受被告詐騙而交付之金額,均有上述 金融帳戶交易資料可為佐證,被告僅空言金額錯誤,並未提 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此部分辯解,難以採信。至被告所提 出之本票1張(票號:549726),本票存根2張(票號:5497 26、549727),此與其偵查中所提出者相同(見本院卷第12 9頁),查上述本票係以告訴人名義簽發,告訴人固會因此 而付票據上責任,然則,被告稱此將可讓告訴人得以向家人 要錢,其不僅對此辯解,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且該本票支 票面金額僅7萬元,其金額遠低於告訴人交付被告之款項, 無從看出二者間有何關連,故上述本票與本票存根無從據以 認定被告未對告訴人詐取財物,被告此部分辯解亦不可採。 ㈤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不實之飯店投資為由,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 編號1至7、9至11、15至23、25至26、28至32、36至39、41 至45、47至49、51至52、56至61、63、66、73至74、76至78 、82至83、86至87、92、95、102、104、110、113、117所 示時、地,合計交付1,569,500元與被告,其行使詐術之方 式及目的相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該次之數行為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 罪。
參、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判決以被告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明 知並無飯店投資一事,竟利用其與告訴人間之朋友情誼,向 告訴人佯稱伊可參與飯店投資、當股東分利潤,致告訴人陷 於錯誤,合計交付款項150餘萬元,使告訴人蒙受鉅額損失 、身心俱疲,其惡性非輕、所生損害鉅大;且犯後迄未賠償 分文,空言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及其無其他財產犯罪之前 科之素行,其於原審所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 況,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就沒收部分說明被告未扣案之 詐騙所得1,569,5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 之規定,追徵其價額,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 適。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偵、審中均否認犯行,迄未賠償 ,犯後態度惡劣,所詐得之金錢數額非微,原審量刑容有過 輕之處。惟查,量刑是否正確或妥適,端視在科刑過程中對 於各種刑罰目的之判斷權衡是否得當,以及對科刑相關情狀 事證是否為適當審酌而定。原判決於量刑時已明列被告犯罪 動機、情節、告訴人受詐騙金額,被告犯後態度及被告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而量刑,業已就刑法第57條所 列各款事項,詳加審酌,並就檢察官上訴意旨所稱被告否認 犯行,迄未賠償,犯後態度不佳,及被告所詐得之金錢數額 等量刑應審酌因素而為量刑,且原審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1 年2月,相較法院就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得量處之有期徒刑 最低法定刑為2月而言,已非輕度量刑,難認有何失之過輕 之處,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其上訴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
肆、按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2 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 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本件於110年7月23日 上訴繫屬本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規定,應適 用上述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僅檢 察官對原判決認定被告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 過輕,並未就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被告亦 未上訴,則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依上開說明,自不 在上訴範圍,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提起上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交付 時間 交付 地點 付款 理由 金額 資金 來源 告訴人指訴之補強證據 1 104年1月8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1月8日從郵局帳戶提領2,000元(偵卷第223頁)。 2 104年1月9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1月9日從郵局帳戶提領5,000元(偵卷第223頁)。 3 104年1月12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2,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1月12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2,000元(偵卷第224頁)。 4 104年1月13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1月1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6,900元(偵卷第224頁)。 5 104年1月21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1月21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000元(偵卷第224頁)。 6 104年1月22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1月22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000元(偵卷第224頁)。 7 104年2月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2月5日從郵局帳戶提領4,900元(偵卷第225頁)。 8 104年2月10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6,000元 於第一銀行帳戶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無。 9 104年2月12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2月12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0元(偵卷第226頁)。 10 104年2月1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2,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2月17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2,200元(偵卷第226頁)。 11 104年2月1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2月17日從郵局帳戶提領5,000元(偵卷第227頁)。 12 104年2月18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000元 現金 無。 13 104年2月21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14 104年3月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8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15 104年4月2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元 郵局帳戶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告訴人104年4月2日從郵局帳戶提領5,000元(偵卷第228頁)。 16 104年4月3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郵局帳戶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告訴人104年4月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000元(偵卷第228頁)。 17 104年4月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8,000元 郵局帳戶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告訴人104年4月7日從郵局帳戶提領8,300元(偵卷第229頁)。 18 104年4月12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0,000元 郵局帳戶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告訴人104年4月12日從郵局帳戶提領20,000元(偵卷第229頁)。 19 104年4月1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9,000元 郵局帳戶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告訴人104年4月17日從郵局帳戶提領9,500元(偵卷第229頁)。 20 104年4月20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員工在發生死亡交通事故喪禮 10,000元 台灣銀行軍人退伍18%利率借出 ①告訴人104年4月20日從臺灣銀行帳戶提領34,000元(偵卷第323頁)。 ②告訴人104年4月20日存入郵局帳戶34,000元,同日再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0元(偵卷第229頁)。 21 104年4月21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員工在發生死亡交通事故喪禮 15,000元 台灣銀行軍人退伍18%利率借出 22 104年5月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員工在發生死亡交通事故喪禮 10,000元 彰化銀行薪資 告訴人郵局帳戶104年5月5日跨行轉入10,400元後,餘額為23,930元,多次提領後,餘額剩13,030元,顯見告訴人104年5月5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900元(偵卷第230-231頁)。 23 104年5月8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上海大股東因突發心肌梗塞身亡,慰問家人 12,000元 郵局帳戶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告訴人104年5月8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2,200元(偵卷第231頁)。 24 104年6月1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員工在發生死亡交通事故喪禮 10,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25 104年6月2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員工在發生死亡交通事故喪禮 10,000元 郵局帳戶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告訴人104年6月27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0元(偵卷第231頁)。 26 104年6月28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員工在發生死亡交通事故喪禮 3,000元 郵局帳戶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告訴人104年6月28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000元(偵卷第232頁)。 27 104年7月1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0元 向全聯當舖借款臺南市○○區○○○街000號 無。 28 104年7月19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前往同行飯店簽共同合作約 5,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7月19日從郵局帳戶提領5,500元(偵卷第233頁)。 29 104年7月20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1,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7月20日從郵局帳戶提領5,005元、16,005元(偵卷第233頁)。 30 104年7月24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5,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7月24日從郵局帳戶提領25,000元(偵卷第234頁)。 31 104年7月28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8,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7月28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8,000元(偵卷第234頁)。 32 104年8月5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8月5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0元(偵卷第234頁)。 33 104年8月6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元 郵局(原審誤為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告訴人104年8月6日從郵局帳戶提領20,000元、4,000元(偵卷第234頁)。   34 104年8月8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郵局(原審誤為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告訴人104年8月8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005元(偵卷第235頁)。   35 104年8月12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7,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36 104年9月6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9,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9月6日從郵局帳戶提領9,000元(偵卷第235頁)。 37 104年10月5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10月5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0元(偵卷第235頁)。 38 104年10月18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1,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4年10月18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1,000元(偵卷第236頁)。 39 105年1月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4,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5年1月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24,000元(偵卷第237頁)。 40 105年1月10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0元 向全聯當舖借款;臺南市○○區○○○街000號 無。 41 105年2月28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5年2月28日從郵局帳戶提領4,100元(偵卷第239頁)。 42 105年3月26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5年3月26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005元(偵卷第238頁)。 43 105年4月3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5年4月3日從郵局 帳戶提領100元、1,000元、1,000元、2,600元、100元,合計4,800元(偵卷第240頁)。 44 105年5月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3,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5年5月5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3,205元(偵卷第242頁)。 45 105年5月9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維修飯店冷氣2台 2,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5年5月9日從郵局帳戶提領2,005元(偵卷第243頁)。 46 105年5月11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維修飯店冷氣2台 35,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47 105年5月13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發生氣爆整修費 5,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5年5月1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5,000元(偵卷第243頁)。 48 105年5月16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發生氣爆整修費 2,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5年5月16日從郵局帳戶提領2,000元(偵卷第243頁)。 49 105年5月21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發生氣爆整修費 1,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5年5月21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元(偵卷第243頁)。 50 105年5月2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51 105年6月4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向嘉義阿里山地區訂茶葉買賣 3,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5年6月4日從郵局帳戶提領8,000元、8,100元,合計16,100元(偵卷第244頁)。 52 105年6月4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元 郵局 53 105年6月10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馬達故障維修費 2,000元 郵局 無。 54 105年6月13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55 105年6月15日 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56 105年6月20日 臺南火車站前站機車臨時停車區 飯店馬達故障維修費 135,000元 台灣銀行軍人退伍18%利率借出 告訴人105年6月20日從臺灣銀行帳戶提領135,000元(偵卷第325頁)。 57 105年6月29日 臺南火車站前站機車臨時停車區 飯店馬達故障維修費 170,000元 台灣銀行軍人退伍18%利率借出 告訴人105年6月29日從臺灣銀行帳戶提領170,000元(偵卷第325頁)。 58 105年7月6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20,000元 台灣銀行軍人退伍18%利率借出 告訴人105年7月6日從臺灣銀行帳戶提領120,000元(偵卷第325頁)。 59 105年7月14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0元 台灣銀行軍人退伍18%利率借出 告訴人105年7月14日從臺灣銀行帳戶提領60,000元(偵卷第325頁)。 60 105年7月1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上海大股東大小姐返回宜蘭發生死亡交通事故 35,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5年7月17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5,100元(偵卷第246頁)。 61 105年7月22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小弟開飯店公司車帶上海大股東大小姐發生死亡交通事故辦理喪事準備金 80,000元 郵局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告訴人105年7月22日從郵局帳戶提領60,000元、20,000元,合計80,000元(偵卷第246頁)。 62 105年8月1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元 郵局 無。 63 105年8月8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郵局軍人退伍半年終生俸 告訴人105年8月8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000元(偵卷第246頁)。 64 105年8月1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元 現金 無。 65 105年8月1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股東大小姐親戚住院所需費用 5,000元 與被告至臺南市○區○○路○段00號辦理亞太及中華電信各2支行動號碼換現金 無。 66 105年8月24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股東大小姐親戚住院所需費用 4,000元 郵局軍人退伍半年終生俸 告訴人105年8月24日從郵局帳戶提領4,000元(偵卷第247頁)。 67 105年8月26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股東大小姐親戚住院所需費用 10,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68 105年8月2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股東大小姐親戚住院所需費用 1,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69 105年8月28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股東大小姐親戚住院所需費用 1,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70 105年9月10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71 105年9月24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與臺北市地區某家飯店簽共同合作約 2,000元 現金 無。 72 105年9月26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找臺中陳律師提告飯店前任老闆 3,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73 105年10月11日(原審誤為10月1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處理飯店員工出車禍事宜 100,000元 分別向三商人壽及南山人壽公司辦理退保,退保金額匯入郵局帳戶,再由郵局帳戶領出 告訴人105年10月11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00元(偵卷第247頁)。       74 105年10月20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5,000元 向新光人壽退保,退保金額匯入郵局帳戶,再由郵局帳戶領出 告訴人105年10月20日從郵局帳戶提領60,000元、5,000元,合計65,000元(偵卷第247頁)。 75 105年10月29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元 郵局軍人退伍半年終生俸 無。 76 105年11月1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000元 郵局軍人退伍半年終生俸 告訴人105年11月1日從郵局帳戶提領4,000元(偵卷第248頁)。 77 105年11月4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6,500元 郵局軍人退伍半年終生俸 告訴人105年11月4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0元、60,000元、13,000元,合計83,000元(偵卷第248頁)。 78 105年11月1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2,000元 郵局軍人退伍半年終生俸 告訴人105年11月1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2,000元(偵卷第248頁)。 79 105年11月28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前往某地區之飯店簽共同合作約 700元 現金 無。 80 105年12月2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前往某地區之飯店簽共同合作約 600元 現金 無。 81 105年12月9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1,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82 106年1月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84,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6年1月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60,000元、60,000元,合計120,000元(偵卷第249頁)。 83 106年1月1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0,000元 郵局 告訴人106年1月1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20,000元(偵卷第250頁)。 84 106年2月14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85 106年3月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元 現金 無。 86 106年3月6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8,000元 玉山銀行帳戶領出 告訴人106年3月6日從玉山銀行帳戶提領4,700、13,000元,合計17,700元(偵卷第309頁)。 87 106年3月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元 玉山銀行帳戶領出加原本有的現金 88 106年3月13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89 106年4月28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9,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90 106年5月22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6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91 106年5月27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92 106年6月5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600元 郵局軍人半年終生俸 告訴人106年6月5日從郵局帳戶提領5,310元(偵卷第251頁)。 93 106年6月14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94 106年6月19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被告要前往高雄國際機場接香港大學學生團,再以專車前往飯店 2,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95 106年6月2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900元 郵局軍人終生半年俸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告訴人於106年6月2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4,000元、900元,合計4,900元(偵卷第251頁)。 96 106年6月28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0元 向弟弟林子謙、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97 106年7月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8,5000元 第一銀行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 無。 98 106年8月5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99 106年8月20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000元 第一銀行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 無。 100 106年9月1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5,000元 第一銀行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 無。 101 109年10月4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被告前往嘉義奮起湖地區飯店簽共同合作 8,000元 第一銀行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 無。 102 106年10月5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元 郵局 告訴人於106年10月5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0元(偵卷第253頁)。 103 106年10月10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500元 第一銀行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 無。 104 106年10月1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薪水 告訴人於106年10月1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000元(偵卷第253頁)。 105 106年10月19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8,5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106 106年11月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被告前往嘉義奮起湖地區飯店 1,000元 現金 無。 107 106年11月1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108 106年11月16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109 106年11月19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110 106年11月21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元 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 告訴人於106年11月20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400元、12,200元,合計13,600元(偵卷第255頁)。 111 106年11月22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112 106年11月26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000元 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 無。 113 106年12月5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9,500元 郵局 告訴人於106年12月5日從郵局帳戶提領9,600元(偵卷第255頁)。 114 106年12月24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4,3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115 107年3月5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116 107年3月12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000元 薪水 無。 117 107年4月11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57,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告訴人郵局帳戶於107年4月10日由林清雲匯入260,000元,107年4月11日再從郵局帳戶提領257,000元(偵卷第258頁)。 118 107年4月20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40,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119 107年4月2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8,6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120 107年5月5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60,000元 向東峯融資公司貸款臺南市○○區○○路000號13樓A2 無。 121 107年5月20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000元 薪資 無。 122 107年6月8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6,000元 向大眾行銷申請辦理和潤公司汽車貸款 無。 123 107年7月8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30,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124 107年8月4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0,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無。
附表二(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35000(附表一編號1至7)+27000(附表一編號9至11)+92000(附表一編號15至23)+13000(附表一編號25至26)+79000(附表一編號28至32)+54000(附表一編號36至39)+25000(附表一編號41至45)+8000(附表一編號47至49)+8000(附表一編號51至52)+600000(附表一編號56至61)+3000(附表一編號63)+4000(附表一編號66)+165000(附表一編號73至74)+52500(附表一編號76至78)+104000(附表一編號82至83)+14000(附表一編號86至87)+4600(附表一編號92)+4900(附表一編號95)+1000(附表一編號102)+3000(附表一編號104)+6000(附表一編號110)+9500(附表一編號113)+257000(附表一編號117)=1,56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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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