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再字,110年度,13號
TCHV,110,重再,13,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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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13號
再 審 原告 羅碧華


輔 佐 人 賴維寬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立台灣大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對於民國109年5月5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9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70,55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64,25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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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