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蕭耀森 蕭耀松 蕭獻章 蕭家順 蕭榕任 蕭榕樹 蕭榕良 蕭家珍 蕭萬卿 蕭如謙 蕭如虎 蕭素芳 蕭輔俊 蕭輔鴻 蕭合成 蕭閔鐘 蕭耀堂 蕭耀文 蕭萬恭 蕭萬禧 蕭萬調 蕭如信 蕭如墩 蕭家平 蕭瑋岷 蕭琮閩 蕭琮傑 王連崧 蕭陳招 蕭秀盆 蕭輔麟 蕭輔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顏嘉盈律師 視同上訴人 石秀珍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視同上訴人 謝美英 蕭珮如 蕭素君 蕭素珊 陳蕭麵 陳蕭合 龍蕭謹 鍾蕭庚被 上訴 人 蕭慶珍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民國99年1月25日登記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有無土地法第43條(民法第759條之1)規定之適用?應再行調查。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0年1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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