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35號
TCHV,110,重上,35,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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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蕭耀森
蕭耀松
蕭獻章
蕭家順
蕭榕任
蕭榕樹
蕭榕良
蕭家珍
蕭萬卿
蕭如謙
蕭如虎
蕭素芳
蕭輔俊
蕭輔鴻
蕭合成
蕭閔鐘
蕭耀堂
蕭耀文
蕭萬恭
蕭萬禧
蕭萬調
蕭如信
蕭如墩
蕭家平
蕭瑋岷
蕭琮閩
蕭琮傑
王連崧
蕭陳招
蕭秀盆

蕭輔麟
蕭輔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顏嘉盈律師
視同上訴石秀珍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視同上訴謝美英
蕭珮如
蕭素君

蕭素珊
陳蕭麵
陳蕭合

龍蕭謹
鍾蕭庚
被 上訴 人 蕭慶珍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民
國99年1月25日登記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有無土地法第43條(
民法第759條之1)規定之適用?應再行調查。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0年1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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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