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黃佳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月桂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0年度抗
字第3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抗字第33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23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 訂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敘 明與相對人張月桂、黃秀雲、黃佳正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本 院110年度抗字第336號),為瞭解開庭情形,確認本院受命 法官闡明曉諭之法律見解,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確認是否提 起反訴無訴訟實益,並是否具狀撤回抗告,尚能聲請退還3 分之2抗告訴訟費用),請准交付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及筆錄審查後,認聲請人之上開 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 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