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56號
TCHV,110,聲,156,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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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本院110年度建上字第6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 信用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 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 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 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台抗 字第433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本件訴訟歷時多年,相 對人遲未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92萬6893元,造成其 營運上之重大困難,無力清償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合庫銀行)抵押貸款之本息,遭合庫銀行聲請拍 賣抵押物,且其名下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同段000-0地號土地均已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無力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等語,並提出合庫銀行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 之聲請狀及借款文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惟查,聲 請人之資本總額為600萬元,有公司基本資料可資佐憑。另 依聲請人所提合庫銀行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之聲請狀及 借款文件所示,聲請人向合庫銀行借款金額高達1,500萬元 ,但為合庫銀行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40 7萬元,衡情,若非聲請人有逾1500萬元之資力,合庫銀行 不可能在抵押擔保債權僅407萬元之情形下,貸予聲請人高 達1,500萬元之款項。另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雖 顯示其所有上開2筆土地已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但並不能 釋明聲請人有何缺乏經濟信用,已無資力可繳納本件第二審 裁判費之事實。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 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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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