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0年度,39號
TCHV,110,上,39,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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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哈佛人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旭明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 上訴人 林王秀鶯(即林照森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興(即林照森之承受訴訟人)

林澔鑫(即林照森之承受訴訟人)

林哲彬(即林照森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因被上訴人質疑上訴人以公告現值三分之一價格取得系 爭土地有違常情,並就相關前案即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47 號拆屋還地事件有所陳述;又上訴人係自受託人頂美國際有 限公司以買賣為原因而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就此情形,前 案判決主觀效力有無疑義,有調取該案卷宗以供兩造攻防之 必要。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就上開事項具 狀詳述意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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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哈佛人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