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565號
TCHV,108,上,565,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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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蕭玲蘭
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律師
視同上訴蕭錫滄
蕭錫寬
蕭天恩
蕭憲聰
林芳年
蕭全佑
蕭尊仁
蕭登斌
陳美珠
吳梅英
蕭惠美
蕭献堂
蕭進和
蕭振宏
劉欣
劉欣福
劉哲源
劉祐嘉
劉承倫
劉淑瓊
劉淑霞
劉淑慧
蕭連愛美
蕭斯英
蕭斯聰
蕭斯鎮
蕭秀真
蕭肇松
蕭岳朋
洪女
陳琦謹
陳建銘
陳建誠
莊然欽
莊蕙
莊繡慈
莊喻云
陳玉螺
顏鳳(即蕭再成之繼承人)
顏聖致(即蕭再成之繼承人)
顏滿(即蕭再成之繼承人)
郭顏剩(即蕭再成之繼承人)
籍設彰化縣○○鎮○○路○段00巷00號(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洪文欽(即蕭再成之繼承人)
吳亦香(即蕭再成之繼承人)
洪慈敏(即蕭再成之繼承人)
洪國展(即蕭再成之繼承人)
洪國書(即蕭再成之繼承人)
洪靖雄(即蕭再成之繼承人)
楊洪謹(即蕭再成之繼承人)
陳杉泰(即蕭再成之繼承人)
蕭登仁
蕭渭川(兼蕭周淑卿之承當訴訟人)
蕭舜升(兼蕭周淑卿之承當訴訟人)
蕭斐文(兼蕭周淑卿之承當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視同上訴人 蕭美慧遺產管理人即許崇賓律師
蕭有為
蕭楊琇月
劉淑眞
劉淑玫
蕭勝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
視同上訴陳昱安(即陳蕭阿麗之繼承人)
陳錦華(即陳蕭阿麗之繼承人)
陳益商(即陳蕭阿麗之繼承人)
陳錦蓮(即陳蕭阿麗之繼承人)
陳錦芳(即陳蕭阿麗之繼承人)
陳錦蓉(即陳蕭阿麗之繼承人)
陳益敦(即陳蕭阿麗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游佳諭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
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主文第一項外均廢棄。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應按附圖二(乙方案)分割;各共有人分配之土地位置及面積詳如附表三所示。
兩造應按附表乙之㈡所示各該金額互為補償。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僅就一審判決後之變動為記載):一、原共有人陳蕭阿麗(即蕭再成之繼承人之一)於民國110年1月 3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陳昱安陳錦華陳益商、陳錦 蓮、陳錦芳、陳錦蓉、陳益敦等7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 統表在卷可稽(本院卷三第49~65頁),並據其等及被上訴人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三第89~99頁、第417頁),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2項之規定,應予准許。二、原共有人蕭泮桐之繼承人即蕭周淑卿、蕭渭川、蕭舜升、蕭 斐文等4人原本因繼承而公同共有系爭土地108分之3之持分 ,嗣於108年9月3日因分割繼承,上開持分由蕭渭川、蕭舜 升、蕭斐文等3人各取得108分之1(土地登記謄本見本院卷二 第239~244頁)。茲據蕭渭川、蕭舜升、蕭斐文具狀承當蕭周 淑卿之訴訟(本院卷二第21、47頁),且兩造對此亦無意見( 本院卷二第76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之規定, 應予准許。
三、除蕭玲蘭、陳美珠吳梅英蕭登仁、蕭舜升、蕭斐文、劉 淑眞、劉淑玫、蕭勝結等人外,其餘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被上訴人游佳諭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游佳諭主張:
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詳如附表一所示)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及權利變動 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兩造無不分割之約定,系爭土地亦無 不能分割情事,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 條等規定,請求准予合併裁判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三方案 丙、或附圖四吳梅英方案(即一審判決所採行之方案,下稱 方案丁)所示。
二、上訴人方面:
㈠到場當事人主張之分割方案如下表(參本院卷三第199頁、467 頁筆錄):




附圖一方案甲 附圖二方案乙 附圖三方案丙 附圖四方案丁 劉淑玫 劉淑真 蕭勝結 蕭錫滄   蕭登仁 吳梅英 蕭玲蘭 劉淑玫 劉淑真 蕭勝結 蕭錫滄 蕭舜升 蕭斐文 蕭天恩  蕭登仁 吳梅英 蕭美慧之遺產管理人許文賓律師(下簡稱蕭美慧) 蕭天恩 陳美珠   ㈡其餘上訴人經通知未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參本院卷二第77頁筆錄): ㈠系爭3筆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及所有權異動情形, 如附表二所示。
㈡系爭3筆土地位置相鄰,如原審卷一第201頁所示。東側臨彰  化縣社頭鄉員集路二段
㈢系爭土地屬於社頭都市計劃內的住宅區用地。 ㈣系爭土地目前無坐落任何地上物或建築。
四、本院審理範圍之說明:
  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蕭再成於起訴前之民國35年2月6日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為附表二編號1-1~1-47所示之人,因尚未就系 爭土地為繼承登記,被上訴人於原審併請求上開繼承人就系 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經原審判決准許後,上訴人未針對此 部分聲明不服,已經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共有物之分割,依共 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 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 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 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 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 ,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 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 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 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部分相同 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 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 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民法第824條第1至4、6項亦有規定。而法院裁判分割共有 物,應斟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土地 之價值、現有使用狀況、經濟效用、對外通行問題、各共有 人所分得之土地能否為適當之利用,及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 公平之原則等因素為通盤考量,以適當公允之方法為分割。 查:
  ⒈系爭土地分別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各如附表二所示 )且彼此相鄰,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在卷可稽。



  ⒉依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106年4月19日函覆表示,系爭土 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依規定得辦理合併分割(原審卷一 第82頁),且無其他不能合併分割之情事。茲系爭土地既 符合合併分割之要件,且合併分割有助簡化共有關係,並 能增進土地使用收益效能,另兩造並無不分割約定,亦無 不能分割之情事,故被上訴人請求合併分割系爭3筆土地 ,自屬有據。
 ㈡本件系爭4個分割方案基本差異之說明:
  ⒈方案甲、丙、丁,均在系爭土地上保留由全體共有人維持 共有之土地,作為道路通行,即方案甲、丙之編號A,及 方案丁之編號9。至於方案乙則未保留作為道路使用之共 有部分。
  ⒉方案甲、丙、丁雖均有保留作為道路通行之部分,惟方案 甲之道路是保留在系爭土地之中間位置;方案丙、丁則保 留在系爭土地之最北側。
  ⒊方案丙、丁雖均將道路保留在系爭土地之北側,惟因蕭玲 蘭已表示不願與其他共有人維持共有,要單獨所有(本院 卷一第223頁);蕭斐文、蕭舜升、蕭渭川表示三人要單獨 維持共有,不再與蕭再成之繼承人、蕭美慧維持共有,且 分得之土地要與吳梅英之土地相鄰(本院卷二第119、172 頁);游佳諭表示願與蕭天恩分得之土地相鄰(本院卷一第 373頁);劉淑玫、劉淑真、蕭勝結3人則希望維持共有或 位置相鄰(本院卷二第77頁、120頁)。顯然方案丁已悖於 大多數共有人之意願,先予敘明。  
 ㈢本院採行附圖二方案乙之理由:
  ⒈不論是方案甲、丙或方案丁,均保留維持全體共有作為道 路通行之部分,其中方案甲編號A之面積為200.42平方公 尺;方案丙編號A及方案丁編號9之面積均為221.42平方公 尺。以系爭土地合計面積2,230.66平方公尺計算,均接近 系爭土地總面積10分之1,已嚴重壓縮分割後共有人可分 得之土地面積,影響全體共有人之權益甚鉅。況依方案乙 ,每筆分得之土地均得以面臨東側之員集路二段,對外通 行並無任何困難,是否需另外保留上開通行之道路,已非 無疑。
  ⒉被上訴人固主張:與系爭土地相鄰之同段20、107、117等 地號土地(下簡稱相鄰3筆土地),於本院101年度上字第40 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中,已合併分割出同段20-6地號之8米 道路,以連通同段19、108、116等計劃道路(參本院卷二 第63頁及附圖五),且相鄰3筆土地之共有人與本件系爭土 地之共有人均相同,當時並已簽訂同意書,同意本件系爭



土地日後分割時應比照保留道路,以連通上開20-6地號土 地,便利相鄰3筆土地之共有人得利用保留之道路通行至 員集路二段等語。惟查:
   ⑴依被上訴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以及 所整理之對照表(本院卷三第205~411頁),相鄰3筆土地 之共有人,與本件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並非完全相同。 自無相鄰3筆土地之共有人於前案分割共有物事件所達 成之協議,有拘束本件共有人之問題。
   ⑵本件系爭土地之部分共有人雖曾出具同意書(本院卷三第 487~505頁),同意在本件系爭110地號土地之北側保留3 至4米之道路,連同同段109、12、13、14地號等既有4 米巷道,合併為8米道路,以連接20-6地號之8米道路, 惟簽具同意書之人,並非本件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 仍有部分共有人未曾簽署。自不得據此損及其他未簽署 同意書之共有人之權益。
   ⑶系爭土地為社頭都市計畫內之住宅用地,於系爭土地周 遭,已計畫闢建8米、12米及15米之道路,有變更社頭 都市計畫書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93~209頁)。故相鄰3 筆土地並無對外通行之困難。且依現況而言,本件系爭 110地號土地北側,即同段12、13、14、109等地號土地 ,為人行步道用地,目前並無坐落任何障礙物,亦有社 頭都市計畫圖(本院卷一第379、381頁),及現場照片在 卷可按(本院卷一第391、393頁)。相鄰3筆土地之所有 權人,即可借由同段12、13、14、109等地號土地對外 通行至員集路二段
   ⑷上訴人蕭天恩另主張,伊於相鄰3筆土地分割時,係取得 同段20-10地號土地(嗣後分割增加20-18~20-22地號), 伊因信賴可借由同段20-6地號所保留之共有道路,連通 同段108地號之計畫道路,再借由本件系爭土地北側所 保留之共有通道,對外通行至員集路二段,因而於上開 土地已興建數棟房屋等語(本院卷三第413頁)。惟查, 系爭土地之北側目前已有4米人行步道計畫用地,對外 通行員集路二段並無困難,已如前述。倘上訴人蕭天恩 不願借由上開4米道路通行,亦可於附圖二方案乙中, 借由其分得之編號F土地對外通行至東側之員集路二段 ,實無強行要求其他共有人需另行分割出一共有道路供 其通行之理。 
  ⒊上訴人劉淑玫、劉淑真、蕭勝結主張,若依附圖二方案乙 分割,伊等分得之編號G、H、M土地,與員集路二段74巷 形成路沖,影響甚大(參本院卷二第81頁地籍圖),因而主



張應按附圖一方案甲之方式分割,在員集路二段74巷口對 面保留6米之共有道路,解決路沖問題等語。惟查:   ⑴系爭土地保留共有道路通行,非僅無必要,且影響全體 共有人之權益甚鉅,已如前述。
   ⑵員集路二段74巷係原本即存在之既有巷道,本件系爭土 地不論分割與否,均有面臨員集路二段74巷的問題,並 非因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所造成,上訴人劉淑玫、劉淑 真、蕭勝結此部分之主張,尚難作為採行附圖一方案甲 之理由。
  ⒋本院將前述4分割方案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針對系爭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價值及應互為補 償之金額進行鑑定,依鑑定報告書之結論,若採附圖一方 案甲,則共有人蕭天恩游佳諭、蕭再成之繼承人、蕭美 慧,應依序補償其他共有人386萬4,890元、64萬4,952元 、96萬7,298元、1萬0,095元,合計應補償金額548萬7,23 5元(參附表甲之㈡);若採附圖二方案乙,則其他共有人只 應補償陳美珠22萬8,787元、補償蕭玲蘭29萬7,884元,合 計總補償金額僅52萬6,671元(附表乙之㈡);若採附圖三方 案丙,則共有人蕭天恩應補償其他共有人高達486萬9,086 元(參附表丙之㈡);若採附圖四方案丁,則共有人蕭天恩 也應補償其他共有人共481萬6,813元(參附表丁之㈡),此 有該事務所110年4月1日(110)華估興字第82749號估價報 告書可按(參報告書第5~6頁、8~9頁、11~12頁、14~15頁) 。由此可知,附圖二方案乙對於分割後之各筆土地價值影 響最小,所以找補金額才會最少,不僅可以減輕共有人之 財務負擔,亦可避免共有人因找補金額而衍生其他糾葛, 對全體共有人應是最有利也是最公平之分割方案。況共有 人中,計有劉淑玫、劉淑真、蕭勝結、蕭錫滄、蕭舜升、 蕭斐文等人均贊成此一方案,以到場之共有人而言,僅次 於支持方案甲之人數,顯見方案乙亦已兼顧共有人之意願 。
  ⒌附圖二方案乙之分割方案,其中蕭渭川、蕭舜升、蕭斐文 分得之編號E雖較為狹長,惟其等已表示願與吳梅英分得 之編號J相鄰,以利共同利用,並據吳梅英表示同意在案( 本院卷二第119~120頁)。自無因臨路面太窄,而無法利 用之問題。
  ⒍另被上訴人游佳諭已與蕭再成之繼承人、及蕭美慧之遺產 管理人,洽購土地事宜(本院卷一第197、207頁),並同意 維持共有(即附圖二編號G、H、M,參本院卷一第275頁)。 至於陳美珠固主張分配在系爭土地之最南側,惟共有人蕭



玲蘭之持分面積僅43.37平方公尺(即附圖二編號L部分), 其又堅持不與其他共有人合併維持共有,本院考量最南側 之位置分配予蕭玲蘭,因地籍線潰縮,可使編號L面臨員 集路二段之度不致太窄,若不分配在最南側,則其臨路 度將比編號E之土地更為狹隘,難以利用。另陳美珠之土 地分配在附圖二編號K之位置,較之分配在最南側,亦較 為方正,對之並無不利。故陳美珠、蕭玲蘭分配之位置, 仍應分別以方案乙附圖二編號K、L較為妥當。 ㈣綜上,本件應依附圖二方案乙所示方案分割,較為適當且公 平,而各共有人分割後之位置及面積則詳如附表三所示。 ㈤共有物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 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 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 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 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查:  ⒈查系爭3筆土地經合併分割,兩造分別取得之土地,雖與原 應有部分面積相符,惟臨路情況及位置各有不同,其價值 自有差異,應互為找補。
  ⒉本院已就上開分割方案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鑑定。本院審酌上開鑑定報告乃該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技 術規則、土地改良物估價規則、地價調查估計規則,運用 市場比較法等方法,派員實地調查鄰近地價,並根據當地 里鄰環境、交通情況、公共設施、使用現況、經濟發展及 房地產交易現況等因素,而推定系爭土地各區位之價值作 成鑑定報告,並說明兩造分割後所取得土地價值及互為找 補之金額如附表乙之㈠「各共有人增減差額分析表」、及 附表乙之㈡「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核屬客觀 可採。則兩造自應按附表乙之㈡互為找補。
㈤另系爭土地原本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蕭天恩(土地登記謄 本見原審卷一第32、39、46頁),惟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上開抵押權已經塗銷(土地登記謄本見本院卷三第213~303 頁),在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院斟酌系爭土地分割後之經濟效益、共有人之 意願、目前土地使用現況等,認系爭土地應採附圖二之乙方 案所示方式合併分割,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各該編號土地及其 面積分別詳如附表三所載。並由兩造按如附表乙之㈡所示各 該金額相互為金錢之補償,較為合理及公平適當。原判決關 於系爭土地所定之分割方法,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 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末按,分割共有物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當事人所提出之分 割方法,僅係供法院之參考,其分割方法,對於各共有人而 言,並無勝負之問題,因此,本件訴訟費用若完全命形式上 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顯然有欠公平,故本件關於訴訟費用之 負擔,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較為合理 。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附表一:
編號 土地地號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都市計畫內之住宅用地 723.41 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同上 704.33 3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同上 802.92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備 註 110地號 114地號 115地號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蕭惠美 蕭献堂 蕭進和 蕭振宏 劉欣劉欣福 劉哲源 劉祐嘉 劉承倫 劉淑瓊 劉淑霞 劉淑慧 蕭連愛美 蕭斯英 蕭斯聰 蕭斯鎮 蕭秀真 蕭肇松 蕭岳朋 洪女陳琦謹 陳建銘 陳建誠 莊然欽 莊蕙莊繡慈 莊喻云 陳玉螺 顏鳳 顏聖致 顏滿 郭顏剩 洪文欽 吳亦香 洪慈敏 洪國展 洪國書 洪靖雄 楊洪謹 陳杉泰 陳昱安 陳錦華 陳益商 陳錦蓮 陳錦芳 陳錦蓉 陳益敦 30/360 30/360 30/360 ⒈左列當事人均為蕭再成之繼承人 ⒉繼承人之一陳蕭阿麗於訴訟繫屬中之110年1月31日死亡,由法定繼承人:  ❶陳昱安  ❷陳錦華  ❸陳益商  ❹陳錦蓮  ❺陳錦芳  ❻陳錦蓉  ❼陳益敦  等7人承受訴訟。 2 蕭錫滄 1/96 1/96 1/96 3 蕭登仁 4/96 4/96 4/96 106年3月23日自蕭錫清分割繼承取得 4 蕭錫寬 4/96 4/96 4/96 5-1 5-2 5-3 蕭渭川 蕭舜升 蕭斐文 各 1/108 各 1/108 各 1/108 原共有人蕭泮桐死亡,本由蕭周淑卿、蕭渭川、蕭舜川、蕭斐文等4人繼承。嗣因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由蕭渭川、蕭舜升、蕭斐文3人取得。 6 蕭美慧(殁)遺產管理人即許崇賓律師 1/1152 1/1152 1/1152 7 蕭玲蘭 28/1440 28/1440 28/1440 因買賣取得曾偉豪原有持份2/288,蕭玲梅原有持份6/1440。 8 蕭天恩 1/3 1/3 1/3 9 蕭憲聰 1/288 1/288 1/288 10 林芳年 1/288 1/288 1/288 11 蕭全佑 1/192 1/96 12 蕭尊仁 1/192 13 游佳諭 6/108 6/108 6/108 14 陳美珠 30/360 30/360 30/360 15 劉淑玫 4/96 4/96 4/96 原為黃義傑所有,劉淑玫於107年1月15日因買賣取得 16 蕭登斌 2/576 2/576 1/288 17 吳梅英 9/108 9/108 9/108 18 劉淑眞 121/1920 121/1920 121/1920 於105年12月27日(訴訟繫屬中)因買賣取得 19 蕭有為 1/96 1/96 1/96 於106年1月10日(訴訟繫屬中)因贈與取得 20 蕭楊琇月 1/96 21 蕭勝結 9/108 9/108 9/108 原共有人謝碧桃林泉清於訴訟繫屬中106年4月28日分別將其等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6/108、3/108,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蕭勝結
附表三:系爭土地合併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附圖二位置及面積 編號 所有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蕭錫寬 278.83 9294/27883 按左列應有部分 蕭有為 2324/27883 比例維持共有 蕭錫滄 2324/27883 蕭憲聰 775/27883 B 林芳年 775/27883 蕭全佑 1110/27883 蕭尊仁 376/27883 蕭楊琇月 836/27883 蕭登斌 775/27883 蕭登仁 9294/27883 劉淑真 419.41 121/361 按左列應有部分 C、D、I 蕭勝結 160/361 比例維持共有 劉淑玫 80/361 F 蕭天恩 745.33 1/1 游佳諭 64/161 按左列應有部分 G、H、M 蕭再成之繼承人 311.76 96/161 比例維持共有 蕭美慧遺產管理人許崇賓律師 1/161 蕭渭川 1/3 按左列應有部分 E 蕭舜升 61.96 1/3 比例維持共有 蕭斐文 1/3 J 吳梅英 185.89 1/1 K 陳美珠 185.89 1/1 L 蕭玲蘭 43.37 1/1 合計 2230.66 110、114、115等三筆土地合併之面總合
附表甲:
㈠各共有人增減差額分析表:
編號 持有人 分割價值 (元) 持分價值 (元) 增減價值 (元) 1 蕭錫寬 6,230,369 6,578,876 -348,507 2 蕭有為 1,557,921 1,644,896 -86,975 3 蕭錫滄 1,557,921 1,644,896 -86,975 4 蕭憲聰 519,530 548,535 -29,005 5 林芳年 519,530 548,535 -29,005 6 蕭全佑 744,127 786,351 -42,224 7 蕭尊仁 252,082 266,836 -14,754 8 蕭楊琇月 560,423 591,710 -31,287 9 蕭登斌 519,530 548,535 -29,005 10 蕭登仁 6,230,369 6,578,876 -348,507 11 劉淑真 9,334,119 9,950,064 -615,945 12 蕭勝結 12,341,912 13,156,337 -814,425 13 蕭淑玫 6,171,619 6,578,875 -407,256 14 蕭渭川 1,371,234 1,461,579 -90,345 15 蕭舜升 1,371,234 1,461,579 -90,345 16 蕭斐文 1,371,234 1,461,579 -90,345 17 蕭天恩 56,493,069 52,628,179 3,864,890 18 游佳諭 9,416,551 8,771,599 644,952 19 蕭再成 14,122,927 13,155,629 967,298 20 蕭美慧 147,406 137,311 10,095 21 吳梅英 12,342,582 13,156,337 -813,755 22 陳美珠 12,105,014 13,155,629 -1,050,615 23 蕭玲蘭 2,602,417 3,070,377 -467,960 合計 157,883,120 157,883,120 0 註:❶"+"表示分配土地價值大於持分土地價值,應付補償金額。 ❷"-"表示分配土地價值小於持分土地價值,應受補償金額。



❸蕭再成之繼承人為郭顏剩等人。
   (以下均同)
㈡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
蕭天恩 (+3,864,890) 游佳諭 (+644,952) 蕭再成 (+967,298) 蕭美惠 (+10,095) 合計 蕭錫寬 (-348,507) 245,468 40,962 61,436 641 348,507 蕭有為 (-86,975) 61,260 10,223 15,332 160 86,975 蕭錫滄 (-86,975) 61,260 10,223 15,332 160 86,975 蕭憲聰 (-29,005) 20,429 3,409 5,113 54 29,005 林芳年 (-29,005) 20,429 3,409 5,113 54 29,005 蕭全佑 (-42,224) 29,740 4,963 7,443 78 42,224 蕭尊仁 (-14,754) 10,392 1,734 2,601 27 14,754 蕭楊琇月 (-31,287) 22,037 3,677 5,515 58 31,287 蕭登斌 (-29,005) 20,429 3,409 5,113 54 29,005 蕭登仁 (-348,507) 245,468 40,962 61,436 641 348,507 劉淑真 (-615,945) 433,836 72,396 108,580 1,133 615,945 蕭勝結 (-814,425) 573,634 95,725 143,568 1,498 814,425 劉淑玫 (-407,256) 286,848 47,868 71,791 749 407,256 蕭渭川 (-90,345) 63,634 10,619 15,926 166 90,345 蕭舜升 (-90,345) 63,634 10,619 15,926 166 90,345 蕭斐文 (-90,345) 63,634 10,619 15,926 166 90,345 吳梅英 (-813,755) 573,162 95,646 143,450 1,497 813,755 陳美珠 (-1,050,615) 739,992 123,486 185,204 1,933 1,050,615 蕭玲蘭 (-467,960) 329,604 55,003 82,493 860 467,960 3,864,890 644,952 967,298 10,095 5,487,235
附表乙:
㈠各共有人增減差額分析表:
編號 持有人 分割價值 (元) 持分價值 (元) 增減差值 (元) 1 蕭錫寬 6,587,773 6,507,829 79,944 2 蕭有為 1,647,298 1,627,132 20,166 3 蕭錫滄 1,647,298 1,627,132 20,166 4 蕭憲聰 549,335 542,611 6,724 5 林芳年 549,335 542,611 6,724 6 蕭全佑 786,790 777,860 8,930 7 蕭尊仁 266,516 263,954 2,562 8 蕭楊琇月 592,575 585,320 7,255 9 蕭登斌 549,335 542,611 6,724 10 蕭登仁 6,587,773 6,507,829 79,944 11 劉淑真 9,865,904 9,842,610 23,294 12 蕭勝結 13,045,058 13,014,258 30,800 13 蕭淑玫 6,523,232 6,507,829 15,403 14 蕭渭川 1,449,451 1,445,795 3,656 15 蕭舜升 1,449,451 1,445,795 3,656 16 蕭斐文 1,449,451 1,445,795 3,656 17 蕭天恩 52,182,339 52,059,833 122,506 18 游佳諭 8,697,965 8,676,872 21,093 19 蕭再成 13,045,194 13,013,558 31,636 20 蕭美慧 136,158 135,828 330 21 吳梅英 13,045,760 13,014,258 31,502 22 陳美珠 12,784,771 13,013,558 -228,787 23 蕭玲蘭 2,739,336 3,037,220 -297,884 合計 156,178,098 156,178,098 0 ㈡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
陳美珠 (-228,787) 蕭玲蘭 (-297,884) 合 計 蕭錫寬 (+79,944) 34,728 45,216 79,944 蕭有為 (+20,166) 8,760 11,406 20,166 蕭錫滄 (+20,166) 8,760 11,406 20,166 蕭憲聰 (+6,724) 2,921 3,803 6,724 林芳年 (+6,724) 2,921 3,803 6,724 蕭全佑 (+8,930) 3,879 5,051 8,930 蕭尊仁 (+2,562) 1,113 1,449 2,562 蕭楊琇月 (+7,255) 3,152 4,103 7,255 蕭登斌 (+6,724) 2,921 3,803 6,724 蕭登仁 (+79,944) 34,728 45,216 79,944 劉淑真 (+23,294) 10,119 13,175 23,294 蕭勝結 (+30,800) 13,380 17,420 30,800 劉淑玫 (+15,403) 6,691 8,712 15,403 蕭渭川 (+3,656) 1,588 2,068 3,656 蕭舜升 (+3,656) 1,588 2,068 3,656 蕭斐文 (+3,656) 1,588 2,068 3,656 蕭天恩 (+122,506) 53,217 69,289 122,506 游佳諭 (+21,093) 9,163 11,930 21,093 蕭再成 (+31,636) 13,743 17,893 31,636 蕭美慧 (+330) 143 187 330 吳梅英 (+31,502) 13,684 17,818 31,502 合計 228,787 297,884 526,671
附表丙:
㈠各共有人增減差額分析表:
編號 持有人 分割價值 (元) 持分價值 (元) 增減差值 (元) 1 蕭錫寬 6,134,029 6,407,287 -273,258 2 蕭有為 1,533,830 1,601,994 -68,164 3 蕭錫滄 1,533,830 1,601,994 -68,164 4 蕭憲聰 511,497 534,228 -22,731 5 林芳年 511,497 534,228 -22,731 6 蕭全佑 732,623 765,841 -33,218 7 蕭尊仁 248,186 259,876 -11,690 8 蕭楊琇月 551,756 576,277 -24,521 9 蕭登斌 511,497 534,228 -22,731 10 蕭登仁 6,134,029 6,407,287 -273,258 11 劉淑真 9,278,617 9,690,548 -411,931 12 蕭勝結 12,268,891 12,813,195 -544,304 13 劉淑玫 6,133,772 6,407,287 -273,515 14 蕭渭川 1,363,123 1,423,459 -60,336 15 蕭舜文 1,363,123 1,423,459 -60,336 16 蕭斐文 1,363,123 1,423,459 -60,336 17 蕭天恩 56,124,625 51,255,539 4,869,086 18 游佳諭 8,179,803 8,542,820 -363,017 19 蕭再成 12,268,055 12,812,505 -544,450 20 蕭美慧 128,047 133,729 -5,682 21 吳梅英 12,268,891 12,813,195 -544,304 22 陳美珠 12,033,777 12,812,506 -778,729 23 蕭玲蘭 2,588,617 2,990,297 -401,680 合計 153,765,238 153,765,238 0 ㈡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
蕭天恩 (+4,869,086) 合 計 蕭錫寬 (-273,258) 273,258 273,258 蕭有為 (-68,164) 68,164 68,164 蕭錫滄 (-68,164) 68,164 68,164 蕭憲聰 (-22,731) 22,731 22,731 林芳年 (-22,731) 22,731 22,731 蕭全佑 (-33,218) 33,218 33,218 蕭尊仁 (-11,690) 11,690 11,690 蕭楊琇月 (-24,521) 24,521 24,521 蕭登斌 (-22,731) 22,731 22,731 蕭登仁 (-273,258) 273,258 273,258 劉淑真 (-411,931) 411,931 411,931 蕭勝結 (-544,304) 544,304 544,304 劉淑玫 (-273,515) 273,515 273,515 蕭渭川 (-60,336) 60,336 60,336 蕭舜升 (-60,336) 60,336 60,336 蕭斐文 (-60,336) 60,336 60,336 游佳諭 (-363,017) 363,017 363,017 蕭再成 (-544,450) 544,450 544,450 蕭美慧 (-5,682) 5,682 5,682 吳梅英 (-544,304) 544,304 544,304 陳美珠 (-778,729) 778,729 778,729 蕭玲蘭 (-401,680) 401,680 401,680 合 計 4,869,086 4,869,086
附表丁:
㈠各共有人增減差額分析表
編號 持有人 分割價值 (元) 持分價值 (元) 增減差值 (元) 1 蕭天恩 56,124,625 51,307,812 4,816,813 2 游佳諭 8,179,522 8,551,532 -372,010 3 蕭再成 12,268,471 12,825,573 -557,102 4 蕭美慧 127,808 133,866 -6,058 5 蕭泮桐 4,089,472 4,274,731 -185,259 6 黃義傑 6,134,027 6,413,822 -279,795 7 蕭玲梅 0 0 0 8 曾偉豪 0 0 0 9 蕭玲蘭 2,862,555 2,993,347 -130,792 10 劉淑真 9,278,478 9,700,431 -421,953 11 蕭勝結 12,269,031 12,826,263 -557,252 12 蕭錫寬 6,133,652 6,413,822 -280,170 13 蕭有為 1,532,979 1,603,628 -70,649 14 蕭錫滄 1,532,979 1,603,628 -70,649 15 蕭憲聰 511,590 534,772 -23,182 16 林芳年 511,590 534,772 -23,182 17 蕭全佑 734,224 766,622 -32,398 18 蕭尊仁 248,452 260,141 -11,689 19 蕭楊琇月 552,066 576,864 -24,798 20 蕭登斌 511,590 534,772 -23,182 21 蕭錫清 6,133,652 6,413,822 -280,170 22 吳梅英 12,268,891 12,826,263 -557,372 23 陳美珠 11,916,402 12,825,573 -909,171 合計 153,922,056 153,922,056 0 註:❶蕭錫清(持分額4/96)之繼承人為蕭登仁。 ❷蕭泮桐(持分額3/108)之繼承人為蕭周淑卿、蕭渭川、蕭 舜升、蕭斐文等四人公同共有。
黃義傑(持分額4/96)已移轉予劉淑玫。 ❹曾偉豪(持分額2/288)、蕭玲梅(持分額6/1440)已移轉 予蕭玲蘭。
㈡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 
蕭天恩 (+4,816,813) 合 計 游佳諭 (-372,010) 372,010 372,010 蕭再成 (-557,102) 557,102 557,102 蕭美慧 (-6,058) 6,058 6,058 蕭泮桐 (-185,259) 185,259 185,259 黃義傑 (-279,795) 279,795 279,795 蕭玲蘭 (-130,792) 130,792 130,792 劉淑真 (-421,953) 421,953 421,953 蕭勝結 (-557,232) 557,232 557,232 蕭錫寬 (-280,170) 280,170 280,170 蕭有為 (-70,649) 70,649 70,649 蕭錫滄 (-70,649) 70,649 70,649 蕭憲聰 (-23,182) 23,182 23,182 林芳年 (-23,182) 23,182 23,182 蕭全佑 (-32,398) 32,398 32,398 蕭尊仁 (-11,689) 11,689 11,689 蕭楊琇月 (-24,798) 24,798 24,798 蕭登斌 (-23,182) 23,182 23,182 蕭錫清 (-280,170) 280,170 280,170 吳梅英 (-557,372) 557,372 557,372 陳美珠 (-909,171) 909,171 909,171 合 計 4,816,813 4,81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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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