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712號
TCHM,110,聲,2712,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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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柏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
付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柏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柏均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94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第10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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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