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孟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甘孟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孟祥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 因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 0年10月27日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