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嵩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嵩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嵩育因背信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 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民國110 年10月15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 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 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 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 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 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 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 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 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 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 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
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 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 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 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 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 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 ,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107 年8 月7 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 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 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背信等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 ,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 號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 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 刑人110 年10月15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 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本院於110 年 10月29日訊問受刑人,予其陳述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背信罪及詐 欺取財罪各1 次)、時間間隔(分別為104 年1 月13日、10 4 年11月27日)、侵害法益尚屬相類(均係侵害財產法益) ,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 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 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2 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 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 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于 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洪嵩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本欄空白 罪 名 背信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27日 104年1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50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5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158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915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8月30日 109年10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158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9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7日 109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866號(本件經撤銷緩刑)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665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