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全德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全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曹全德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94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86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高 文 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