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585號
TCHM,110,聲,2585,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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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東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東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東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足稽,應依刑法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 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東華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為得易 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為不得易 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0月7日已 向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定其 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7日「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 院卷第9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 人就附表所示各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等規定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因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 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 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 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乃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於110年10月27日 本院訊問時陳述:希望考量其因法律常識不足而觸法,罹病 之身體狀況,家中有老母待扶養等因素從輕量刑等意見後,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前



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6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前曾經本院以1 08年度上訴字第198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案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 定,暨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 益、犯罪態樣,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 ,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 正受刑人之目的等情,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 行刑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洪東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07.09.26 107.08.20 107.08.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25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818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807、25716、27875、278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中簡字 第3111號 108年度中簡字 第563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1985號 判決日期 108.03.15 108.03.22 109.01.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中簡字 第3111號 108年度中簡字 第563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198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04.17 108.04.26 109.01.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461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768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5117號 編號1-3經中高分院109聲9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緝字第4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併科新臺幣40000元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5年間至107.08.21查獲 107.08.21前某時至107.08.21查獲 107年3月間至107.04.22查獲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807、25716、27875、2787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807、25716、27875、2787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807、25716、27875、278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1985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1985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1985號 判決日期 110.08.26 110.08.26 110.08.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343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343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34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8.26 110.08.26 110.08.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9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129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1296號 編號4-6經中高分院108上訴19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併科罰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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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