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浚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浚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浚丞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 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 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亦有明文。三、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 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 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態樣、侵 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方浚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侵占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5.04.06 108.01.02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80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087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302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61號 判 決 日 期 109.02.06 110.03.1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302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8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3.10 110.08.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824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8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