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422號
TCHM,110,聲,2422,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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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文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文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宋文哲(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 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聲請書影本在卷可參。檢察官 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並已予受刑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93 至95頁),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 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 中有2次施用毒品罪、4次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及2次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犯案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 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宋文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10.16 108.10.15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 108年度毒偵字第1621號 彰化地檢 108年度毒偵字第16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58號 109年度訴字第58號 判決日期 109.1.16 109.1.16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58號 109年度訴字第58號 確定日期 109.3.3 109.3.3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35號(已執畢) 編號1至2經彰化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3 4 罪 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共4次) 有期徒刑16年(共2次) 犯罪日期 ①108.9.19 ②108.8.11 ③108.8.21 ④108.8.27 ①108.8.2 ②108.8.13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11043號 彰化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110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80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801號 判決日期 110.1.26 110.1.2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80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130號 確定日期 110.2.22 110.8.12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高分院110年度執字第 23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他字第352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59號 編號3至4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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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