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耀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耀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耀寬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 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係處以不得易 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 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向 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另 經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期限內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有本院110中分高刑道110聲2414字第8899號函、送達證書 、臺中市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寄存郵件具領表、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1 至59頁)。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為前揭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應予准許,並衡酌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 、所侵害法益及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是否相近等情 ,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 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
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黃耀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幫助一般洗錢罪 攜帶兇器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08月13日 109年0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83、9930、1228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074、298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3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98號 判決日期 110年05月27日 110年07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3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98號 確定日期 110年06月25日 110年0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69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9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