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5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凌蒲
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李凌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凌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枝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執行,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即將 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10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